ST狼旗未按期披露年報收警示函 主辦券商為第一創業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1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46號)顯示,經查,廣州狼旗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狼旗股份”;股票簡稱“ST狼旗”,837752)存在以下資訊披露違規行為:根據《關於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20〕22號)等要求,狼旗股份於2020年4月30日釋出了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的臨時公告以及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的專項意見,但截至6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狼旗股份董事長、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黃鏵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廣東監管局決定對狼旗股份、黃鏵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狼旗股份、黃鏵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監管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全國股轉公司。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2010年1月15日,公司前身廣州狼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 2015年12月9日,公司名稱由“廣州狼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為“廣州狼旗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913.38萬元。黃鏵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28.17%。公司於2016年8月8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第一創業”)。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日起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停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式與規則等。 

  2020年8月31日,狼旗股份公告稱,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4.5.1第(三)項之規定,公司出現“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之情形,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終止其股票掛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且確定無法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含)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將被終止掛牌。 

  相關規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精選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均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二條規定: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第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掛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責令公開說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廣州狼旗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鏵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州狼旗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鏵: 

  經查,廣州狼旗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狼旗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資訊披露違規行為: 

  根據《關於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20〕22號)等要求,狼旗股份於2020年4月30日釋出了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的臨時公告以及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的專項意見,但截至6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 

  狼旗股份董事長、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黃鏵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狼旗股份、黃鏵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全國股轉公司。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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