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
本報訊 為最佳化行業資訊披露規則體系,進一步提高行業資訊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成本,上交所整合、彙總此前釋出的上市公司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一號至第二十八號)後,昨日重新編號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5號——行業資訊披露》,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整合對上市公司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一號至第二十八號)中的房地產(第二號)、煤炭(第三號)、電力(第四號)、零售(第五號)、汽車製造(第六號)、醫藥製造(第七號)、鋼鐵(第九號)、建築(第十號)、光伏(第十一號)、服裝(第十二號)、新聞出版(第十三號)、酒製造(第十四號)、化工(第十八號)、食品製造(第二十四號)、傢俱製造(第二十七號)、有色金屬(第二十八號)行業資訊披露指引(共16項)進行了修訂;保留了《上市公司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一號——一般規定》的相關內容,刪除了其餘11項。
其中,《一般規定》稱,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主動披露對投資者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行業經營性資訊。本指引所稱行業經營性資訊,指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行業資訊和經營性資訊。上市公司除遵守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的要求外,還應根據法律法規、《股票上市規則》及上交所其他規定,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結合所屬行業的宏觀因素、市場環境、發展狀況、經營特點及公司的行業地位,對公司的商業模式、競爭優勢、經營成果、經營風險等能夠反映自身投資價值的事項進行討論和分析。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報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業經營性資訊。
上市公司出現股票交易持續出現異常、媒體集中出現相關報道或傳聞、市場投資者對公司重大事項質疑較多等情形之一的,除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格式指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外,還應當根據需要,對公司的股價波動幅度、資產盈利能力及市場估值水平進行同行業比較,有效揭示投資風險,並及時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