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助力國家穩就業保就業工作,推動保險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銀保監會近日釋出《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作為規範性檔案,是《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的配套性檔案,對其“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通知》按照支援有序發展、強化公司責任、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針對保險公司、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兩個方面建立基本的規制規則,著力杜絕保險營銷組織層級,轉變保險營銷發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機制,引導保險公司規範有序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推動保險市場發展壯大形成一支更加專業化、職業化和穩定化的銷售人員隊伍。

《通知》主要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定位、條件標準、行為規範、選拔機制、公司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的監管規則。《通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隸屬團隊、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本質特徵,嚴格規定人員基本條件及選拔機制,著力規範人員從業行為,強調保險公司管控責任及監管部門監管責任。《通知》規定保險專業代理、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參照執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政策。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政策宣傳和業務指導等工作,支援有意願且風險管控到位的公司推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促進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

附: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助力國家穩就業保就業工作,推動保險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經銀保監會批准,現就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把準市場定位

(一)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委託代理合同,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

(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

(三)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符合基本條件

(四)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透過保險基本理論和保險產品知識專門培訓及測試。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寬至高中學歷。

(五)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誠實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貪汙、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被判處刑罰,未曾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物件,最近三年內未曾被金融監管機構行政處罰。

(六)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具有承擔經營風險的意識,有較強的業務拓展能力和創業意願。

三、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遵守基本業務規範

(七)經保險公司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協助保險勘查和理賠等活動;保險公司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根據其授權,代為辦理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

(八)保險公司有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資質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經其授權可以銷售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但需事前符合銷售該非保險金融產品所要求具備的資質。

(九)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按照保險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可以在社群、商圈、鄉鎮等地開設門店(工作室)。

(十)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所聘請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出單、售後服務等輔助性工作,不得允許或要求其從事保險推介銷售活動,不得對其設定保費收入考核指標。輔助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3人。

(十一)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遵紀守法、合規展業,嚴禁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七十至七十六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

四、保險公司應嚴格甄選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

(十二)保險公司應確保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具備監管規定的條件,建立嚴格的甄選標準和清晰有序的甄選流程,形成涵蓋道德品行、社會信用、學歷水平、專業知識、工作經歷、業務能力等多方面的綜合評價體系,設定包括基本資訊稽核、從業經歷與誠信狀況調查、職業性格測試、面試、崗前專業知識培訓與合規教育、入職綜合測評等多環節的工作流程。

(十三)保險公司應建立上下聯動的篩選機制,採取多層面試、多輪面試、下級預選上級決定等多種行之有效的方式,既充分發揮基層機構貼近熟悉市場的優勢,又體現上級公司統一標準、嚴格把關的要求。

(十四)保險公司應搭建由人力、業務、法務等多部門人員組成的綜合性面試隊伍,挑選既有專業知識能力、又有閱歷資歷的人員擔任面試考官。

(十五)保險公司應嚴格合同簽訂管理,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的應為地市分支公司以上層級。

五、保險公司應落實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管理責任

(十六)保險公司應杜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層級利益,嚴格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根本建立佣金費用體系和考核制度,開發符合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特點的保險產品,科學設定首年佣金分配比例。

(十七)保險公司應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及時辦理執業登記,對開設門店(工作室)等固定經營場所的人員,應在銀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資訊系統-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組登記規定事項;規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好登記變更。

(十八)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銷售從業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要求,區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銷售能力資質,並綜合考察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業年限、業務能力、專業知識、學歷狀況、誠信記錄等情況實行差別授權;授權不得超出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

(十九)保險公司應加強日常管理和風險管控。建立專管員制度、加強行為管理,定期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進行業務指導、開展常態化排查,切實防範銷售誤導、異常行為和案件風險;開展定期培訓,加強業務素養和合規意識;制定應急處置預案,防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參與非法集資等不法活動,處置相應風險。

(二十)保險公司應及時為解除代理合同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登出執業登記,並督促做好清除經營場所保險公司標識、及時轉續保險服務等事項。

(二十一)保險總公司及保險省級分公司應在推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前2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保險監管部門進行書面報告,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工作規劃、管理制度、業務狀態、風險管控等方面的情況;此後每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透過銀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資訊系統填報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資料。

六、監管部門從嚴落實監督管理

(二十二)保險監管部門依託保險中介監管資訊系統建立完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業資訊公眾查詢服務體系,加強資訊披露,對失信或者違法違規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強化社會公開。

(二十三)保險監管部門著力加強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行為監管,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實行行業禁入等行政處罰和加強失信懲戒等監管措施,並追究所屬保險公司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懲處。

(二十四)保險監管部門著力查處保險公司不履行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管控職責、虛假提供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業務報告檔案資料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公司及管理人員責任,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引發群訪群訴事件的,依法追究保險公司管控責任。

(二十五)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

2020年12月23日

(請各銀保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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