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訊息】為進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資、促進要素資源的全球化配置,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開放,12月17日,證監會擬對《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進行修訂。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拓展適用範圍。境內方面,將深交所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納入。境外方面,在綜合考慮境外市場發展程度、投資者保護和監管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拓展到瑞士、德國等歐洲主要市場。對融資型CDR作出安排。一是引入融資型CDR,允許境外發行人透過發行CDR在境內融資。二是在適用主機板市場發行承銷規則的基礎上,參考註冊制板塊,建立市場化詢價機制。三是明確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業,並應符合我國外資、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附件1:《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
附件2:《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修訂說明
責編:陶紀燕 | 稽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