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 賈謹嫣 陳鋒 北京報道
傳言大半年之久後,板藍根對治療新冠病毒有效的說法被官方闢謠。10月23日,中國工程院院士鍾南山公開回應板藍根藥效稱,有人斷章取義,是一種歪曲。“複方板藍根,而非板藍根,在實驗室有抗新冠病毒作用……白雲山藥廠作為‘內行人’應該很瞭解。”鍾南山表示。
疫情爆發後,板藍根曾一度被捧為“神藥”。此前2月份已出現過板藍根搶購熱潮,而近日的一則“鍾南山院士團隊體外研究發現複方板藍根對新冠病毒有效”的新聞在網上熱傳,引發消費者再次搶購板藍根。隨後,白雲山(600332.SH)股價漲停,A+H股市值合計暴增100億元。
利好訊息導致公司股價大漲,白雲山被質疑涉嫌操縱股價。10月23日,證監會表態稱,對白雲山複方板藍根熱點事件會持續關注,一旦發現任何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予以查處。
值得注意的是,漲停後的白雲山出現5連跌。多位股民表示受利好訊息影響買入白雲山後被套。有律師表示,即便監管層後期查處操縱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股民也難以進行索賠,主要系法律缺失,目前仍未出臺與操縱市場有關的法律細則條款。受此影響,幾乎沒有證券索賠律師願意受理操縱市場索賠案,索賠陷入僵局。
白雲山被疑涉嫌操縱股價
10月23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回應白雲山複方板藍根熱點事件時表示,證監會、交易所已經關注到了近期媒體對白雲山的相關報道,公司也於19日釋出了澄清公告和風險提示。證監會將密切關注相關公司及相關事項,若發現違法違規,將依法嚴肅查處。
當日晚間,鍾南山對“板藍根對新冠病毒有效果”進行澄清稱:“我在幾天前粵港澳大灣區三地合作協議(論壇)中曾講過一句話,複方板藍根,而非板藍根,在實驗室有抗新冠病毒作用,這離體內有效還很遠,白雲山藥廠作為‘內行人’應該很瞭解,但(其中)有斷章取義,將我這句話擴大,甚至說是板藍根,這是一種歪曲,有關部門已出來澄清。”
至此,自疫情爆發以來,“板藍根能治新冠”的連續劇終於大結局。此前2月份疫情爆發之初,就曾出現消費者半夜將板藍根搶購一空等事件。10月13日,“粵澳呼吸道病原體新藥聯合研究中心”第四次理事會白雲山板藍根澳門轉化研討會暨合作簽約儀式在廣州舉行。
隨後,一則“鍾南山院士團隊體外研究發現複方板藍根對新冠病毒有效”的影片及相關新聞在網上熱傳。10月15日,白雲山母公司廣藥集團公眾號釋出一則題目為“鍾南山院士:體外研究發現白雲山複方板藍根對新冠病毒有效”的文章。
10月16日,白雲山A股漲停,收於34.18元/股;H股上漲13.28%,收於21.75元/股。按此計算,僅10月16日一個交易日,白雲山A+H股合計增加近100億元市值。
10月18日晚間,白雲山釋出澄清公告稱,媒體報道所涉及的結論,只是針對白雲山公司合營企業白雲山和黃公司複方板藍根顆粒開展的抗新型冠狀病毒體外篩選的實驗結果,後續還需對該產品開展進一步相關工作,相關工作尚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10月19日開盤,白雲山連續5個交易日下跌。10月23日,收於31.07元/股。此前2月6日,白雲山股價達到今年最高40.91元/股,市值665億元。天眼查APP顯示,白雲山成立於1997年,廣州醫藥集團持有公司45.04%的股份。
“即便被監管層立案有操縱市場行為,投資者後期仍難以進行索賠,因為沒有司法解釋的細則。” 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坦言。這或許意味著,聽到利好訊息盲目買入隨後被套的二級市場投資者無有效索賠通道。
操縱市場索賠陷僵局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近期證監會對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案的查處力度明顯加大,充分體現證券監管對此類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
厲健認為,對於操縱證券市場案件的稽查而言,難點在於取證和認定,此類違法行為隱蔽性很強,雖然高科技和大資料可以極大的提高監管效率和固定證據,但在認定和處罰時除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還有賴於“推定”。
《證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至今沒有出臺,此類投資者維權長期處於艱難探索階段。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國內僅有一例恆康醫療操縱市場投資者索賠獲得勝訴判決,這也是全國首單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市場認為,該案對因果關係認定和損失計算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引發爭議。
厲健呼籲,最高人民法院應儘快出臺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為投資者維權指明方向。
因為法律缺失,仍未出臺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華夏時報》記者瞭解到,從事證券訴訟的律師中,幾乎沒有律師願意受理操縱市場案件。投資者被“忽悠”卻難以進行索賠,缺少法律“站臺”,索賠陷入僵局。
厲健坦言,約十年前,曾經有律師代理過操縱市場索賠案件,但都敗訴了。因為沒有具體司法解釋,法院通常會判決股民敗訴,所以,律師行業內就幾乎不代理這類案件。
大修後的新《證券法》已於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有了更進一步的法律規範。《華夏時報》記者瞭解到,在證券民事賠償領域,證券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維權模式是最成熟的,2003年就已出臺司法解釋,到目前為止,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起訴了200餘家上市公司索賠,大部分案件都透過判決或調解方式獲得部分或全部賠償。
厲健認為,虛假陳述案件的被告通常是上市公司,具有較強賠付能力,投資者索賠打贏官司後,實際獲賠可能性較大。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長期停滯不前,首先系缺乏相關司法解釋,其次被告通常是個人,在案發前可能早就揮霍或轉移財產,索賠週期一般需要兩三年,投資者即便打贏官司也很可能無法執行到位。
編輯:嚴暉 主編:夏申茶
【來源: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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