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晚近12點,上市公司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康得002450)披露公告稱,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鍾玉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下稱“《事先告知書》”)。
值得注意的是,該份《事先告知書》為去年7月5日證監會下發的事先告知書的“2.0版本”。
去年7月5日,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康得新存在虛增利潤總額119億元、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等多項違法違規事實。
在重新下發的《事先告知書》中,證監會表示,聽證會後,證監會進一步核查了相關事實並補充調取了證據。經複核,證監會對本案認定的事實和依據作出部分調整,並重新進行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
在“版本2.0”中,《事先告知書》列舉的康得新涉嫌違法事實由四大點減少至三大點,其中刪除了對“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的表述,轉而以“銀行存款餘額存在虛假記載”的表述替換。此外,康得新2015年-2018年虛增利潤總額由119億元下降至115億元。
與此同時,兩份事先告知書公告相比,公司在作風險提示時,刪除了“公司2015-2018年連續四年淨利潤實際為負”的表述,保留了“公司存在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強制退市情形的可能性,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注:截圖自康得新公告
新版《事先告知書》文末顯示,康得新擁有就《事先告知書》再次提出聽證的權利。證監會表示,“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會複核成立的,我會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會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
122億存款相關:
刪除“資金佔用”表述,新增“存款餘額虛假記載”
去年1月,康得新首次出現債務違約,彼時,關於“賬上存在122億卻不能償付債券本息”的質疑不絕於耳。
去年7月5日,證監會在《事先告知書》“版本1.0”中表示,康得新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其中,康得新大股東康得集團利用與北京銀行西單支行簽訂的《現金管理服務協議》,分別於2014年至2018年非經營性佔用康得新資金65.23億元、58.37億元、76.72億元、171.50億元和159.31億元。當時,《事先告知書》並未對康得集團佔用資金的餘額及去向進行說明。
在重新下發的《事先告知書》中,上述內容已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關於“銀行存款餘額虛假記載”的表述。
《事先告知書》顯示,康得新2015年—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銀行存款餘額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5年披露為95.71億元,其中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在北京銀行尾號為3796、3863、4181、5278賬戶(下稱“銀行賬戶”)餘額46.00億元;2016年披露為146.90億元,其中北京銀行銀行賬戶餘額61.60億元;2017年披露為177.81億元,其中北京銀行銀行賬戶餘額102.88億元;2018年披露為144.68億元,其中北京銀行銀行賬戶餘額122.09元。
證監會稱,根據康得集團與北京銀行西單支行簽訂的《現金管理業務合作協議》,康得新及其合併財務報表範圍內3家子公司的4個北京銀行賬戶資金被實時、全額歸集到康得集團北京銀行西單支行3258賬戶,康得新及其各子公司北京銀行賬戶各年實際餘額為0。
此外,與前次《事先告知書》不同,證監會新增認定“歸集的大部分資金作為虛假收入的回款”,其表示,鍾玉決策並代表康得集團與北京銀行簽署了《現金管理業務合作協議》並下達資金劃轉指令,指揮相關人員將歸集的大部分資金作為虛假收入的回款。
4年虛增利潤總額減少4億
對鍾玉終身禁入處罰不變
虛增利潤總額減少,是《事先告知書》“版本2.0”的另外一個重大變化。
在去年7月5日收到《事先告知書》“版本1.0”後,康得新向證監會申請召開聽證會,經過兩次延期,聽證會最終於去年11月19日在證監會召開。聽證會的主要爭議集中在監管部門和康得新對於虛增119億利潤的數額和虛假業務等問題的判定上,最終結果將影響到康得新是否直接退市等問題。
在《事先告知書》“版本2.0”中,2015年-2018年的虛增利潤金額均有不同程度的減少。證監會認定,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透過虛構銷售業務方式虛增營業收入,並透過虛構採購、生產、研發費用、產品運輸費用方式虛增營業成本、研發費用和銷售費用。
透過上述方式,康得新分別在2015年-2018年虛增利潤總額22.43億元、29.43億元、39.08億元和24.36億元,分別佔當年年報披露利潤總額的136.22%、127.85%、134.19%和711.29%,合計虛增利潤約115億元,較前次《事先告知書》的虛增利潤總額119億元,減少了4億元。
此外,《事先告知書》“版本2.0”保留對“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為控股股東提供關聯擔保的情況”和“未在年度報告中如實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違法事實的認定,內容基本沒有變動。
其中,2016 年和2018年,康得新子公司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光電材料”)分別與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中航信託簽訂《存單質押合同》。存單質押合同均約定以光電材料大額專戶資金存單為康得集團提供擔保,2016年-2018年擔保債務本金分別共計14.83億元、14.63億元和14.63億元。
證監會表示,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虛構業務工作底稿、虛構業務資金平賬記錄、合同檔案、工作臺賬、電子郵件、貨運提單、財務賬冊及憑證、情況說明、《現金管理業務合作協議》銀行賬戶資料、銀行流水、質押合同、擔保合同、委託採購協議、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對於康得新實際控制人鍾玉的處罰並沒有變動,證監會擬對鍾玉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認為,鍾玉作為康得新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是康得新虛增利潤的決策者、組織者,負責制定虛假業績指標和協調各部門,負責安排配合虛假業務的供應商、客戶及安排相應的資金,在康得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中居於核心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鍾玉於去年5月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於去年12月,經蘇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因涉嫌犯罪被執行逮捕。
新京報記者 肖瑋 李雲琦 編輯 陳莉 校對 陳荻雁
記者聯絡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