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公募基金風險防控能力,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借鑑境外市場成熟經驗,近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側袋機制,是在滿足法定條件情況下將難以合理估值的風險資產從基金組合資產中分離出來進行處置清算,確保剩餘基金資產正常運作的又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在成熟市場已有較為廣泛的使用經驗。此次公募基金引入側袋機制,有利於進一步豐富流動性風險管理手段,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修改完善後的《指引》共十七條,一是明確側袋機制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將難以合理估值的風險資產從基金組合資產中分離出來進行處置清算,確保剩餘基金資產正常運作的機制。二是規定了側袋機制的啟用條件、實施程式和主要實施環節的操作要求。三是壓實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控主體責任,著力規範費用收取、資訊披露等投資運作環節及相關內部控制,並明確託管人和會計師事務所職責,形成管理人內部約束、公眾監督、外部專業機構制衡的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條件明確
2017年8月,證監會發布了《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明確基金管理人可綜合運用6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及經認定的其他工具,作為特定情形下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對加強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側袋機制,是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此次指引的修訂,明確了側袋機制的工具定位。側袋機制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區別於日常風控措施。基金管理人在日常投資運作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專業審慎、勤勉盡責地管控基金流動性風險,促使基金穩健運作、份額淨值公允計價。不滿足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實施條件的,不得啟用側袋機制。
《指引》規定了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式。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經與託管人協商一致、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前述特定資產包括:
(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2)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峰曾表示,公募基金側袋機制是現有公募基金流動性管理的預防性措施與精細化措施,是未來創新基金流動性管理的儲備性措施。現有公募基金品種方面,側袋機制不適用封閉式基金、貨幣市場基金、ETF基金和LOF基金,因此主要針對開放式的股票基金、債券基金。
實際上,國內也曾有過類似側袋機制的先例。2011年,興業全球旗下的“興業全球趨勢1號特定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對持有的限售股票採用了側袋的方式進行處理。投資人在贖回基金時,基金先將主袋的份額進行結算;等到2012年限售期滿時,再將股票出清,結算資金透過側袋發放給投資人。在“興業全球趨勢1號”使用側袋期間,僅允許投資人贖回份額,不允許申購。
主袋、側袋運作安排
透過側袋機制,基金管理人可以將難以合理估值的資產從基金組合資產賬戶中獨立出來、形成側袋賬戶進行獨立管理,其他基金組合資產存放在主袋賬戶。主袋賬戶與側袋賬戶,有不同的運作要求。
主袋賬戶來看,一是贖回方面,因主袋與側袋獨立運作,且主袋賬戶資產能合理估值,基金管理人應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二是申購方面,主袋賬戶繼續保持正常運作,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三是投資運作方面,鑑於側袋賬戶資產已進入待處置清算狀態,因此要求基金的投資運作指標和業績指標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進行計算,並給予基金管理人一定期限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
側袋賬戶方面,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得辦理側袋賬戶申購贖回。特定資產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胡立峰介紹,以股票基金為例,股票基金實行組合投資,主要投向是高流動性的上市交易股票,因此現有估值技術基本可以應對。但是如果某一基金重倉股遇到停牌,對基金資產組合有重大影響。投資者判斷該停牌股票未來價格將大幅度上漲,則可能引發鉅額申購,可能導致現有投資者持倉價值被稀釋。投資者判斷該停牌股票未來價格有可能暴跌,則可能引起鉅額贖回。當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首先是進行估值調整,但如果估值調整都無法衡量的話,則將該停牌股票納入特定資產啟動側袋機制,或許是更好的辦法。
壓實風控主體責任,不得濫用側袋機制
《指引》的推出,壓實了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控主體責任,著力規範費用收取、資訊披露等投資運作環節及相關內部控制,並明確託管人和會計師事務所職責,形成管理人內部約束、公眾監督、外部專業機構制衡的機制。
《指引》強化基金管理人實施側袋機制主體責任。一是基金管理人應當針對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發起部門、決策程式、業務流程等事項,制定清晰的內部制度與明確的授權分工,更新相應系統設定,建立與基金託管5人等外部機構的溝通機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側袋機制實施的及時、有序、透明及公平。二是基金管理人應加強對側袋機制實施條件和實施影響的充分審慎嚴格評估,確保擬入袋資產屬於特定資產,不得濫用側袋機制。
費用安排上,允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將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賬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定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費及業績報酬。
基金託管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加強對側袋機制啟用、特定資產處置和資訊披露等方面的複核和監督。
在風險揭示和資訊披露方面,《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側袋機制的風險揭示和資訊披露,對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及時釋出臨時公告,並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等情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做好投資者服務解釋工作,及時向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申購或者贖回基金的相關投資者傳遞資訊,不得誤導投資者。
(文章來源: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