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胡賀波:進一步支援“金控”治理建設 助力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紅網時刻5月24日訊(記者 肖娟)當前,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正處在轉變發展方式、最佳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能的攻關期。同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球經濟格局發生較大變化,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湖南財信金控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鬍賀波結合國際金融控股集團發展的歷程和經驗分析表示,金控集團因其具有多種金融牌照、協同優勢明顯等特點,能有效增強金融供給與金融需求之間的適配性,提高市場化資源配置效率,與我國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內在要求相符,建議出臺更多支援金控集團發展的措施,以更好地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發揮金控集團優勢促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國內金控集團的發展可追溯至2002年國務院批准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和平安集團作為金控試點。截至2018年底,具有金控集團背景的金融機構已經佔到整個金融行業資產規模的16%,成為一股值得重視的力量。

胡賀波代表表示,從歷史視角看,當前中國經濟環境處在超大型企業崛起、新興經濟企業興起的階段,融資結構和產業結構矛盾凸顯,需要改革金融供給結構助力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而國際實踐證明,由於金控集團整合了各類金融資源,具有協同效應、規模效應、創新效應、品牌效應和風險分散效應等五大優勢,不僅能提高金融供給效率,也能夠為新經濟提供多元化的產品和服務,推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金控集團作為市場與監管之間的一道“防火牆”,也更有利於複雜環境下的金融風險防範。

他說,2019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釋出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對金控行業進行了定義、立法和監管,為金控行業發展明確了物件和邊界,對支援金控集團發揮優勢服務實體經濟,助力中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

但基於當前金融行業的客觀情況,該辦法中的部分條款與規定仍然值得商榷:一是監管架構仍然採取分業、多頭監管,“九龍治水”的困境難以避免;二是《金控管理辦法》並未解決最關鍵的業務協同和資訊基礎設施共享方面存在的制度障礙。

建議舉措支援金控集團更好的服務實體

結合國際金控集團的發展態勢及監管檢驗,胡賀波代表認為,可透過以下方式支援金控集團發展,使其更好地支援經濟高質量發展。

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金融監管標準體系。目前,我國實行“一委一行兩會”的金融監管體系,他建議在金融監管體系層面,實現統一的綜合監管,在金控集團落實層面,授權金融控股公司統一對旗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考核和風險管理。在建立完善綜合金融監管標準體系的同時,從機構、牌照監管轉向行為監管,建立與綜合金融相適應的金融監管體制。

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分類評級管理。他建議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機構的業態、規模等屬性建立分類監管政策,進行分類評級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分類結果對不同類別的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差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允許並鼓勵金融控股公司大力發展金融科技,協同推進內部資訊資源共建共享、客戶渠道遷徙互換,最佳化資源配置效率。建議央行協調其他監管部門,統一監管口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透過向監管機構申請,允許試點開展統一的資訊化建設。金融控股公司透過將相關技術實施方案向監管部門報備,開展統一的資訊化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金控下轄各機構可以在風險有效隔離措施、嚴格許可權控制的情況下,一定程度上共享資訊基礎設施。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1362 字。

轉載請註明: 全國人大代表胡賀波:進一步支援“金控”治理建設 助力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