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6月23日,上交所釋出對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據瞭解,上述紀律處分源於公司今年曾透過公眾號釋出的一則與“熔噴布”有關的資訊。經上交所查明,2020年2月25日,得邦照明主動透過其官方微信公眾號釋出資訊稱,全資子公司得邦塑膠已成功開發出聚丙烯熔噴專用材料並實現量產。公眾號提到,“熔噴布是口罩的核心,現在根本沒有貨,一天一個價”“具有高效過濾效果的中間過濾層熔噴過濾布,所用的主要材料是聚丙烯熔噴專用材料,市場缺口很大”“得邦塑膠每日可提供聚丙烯熔噴專用材料30噸,可用於750萬個口罩的生產”。上述資訊釋出後,被多家媒體轉載報道,市場將公司列為“口罩概念股”,引發廣泛關注。公司股票價格於2月26-27日連續2個交易日漲停,由9.52元/股漲至11.52元/股,漲幅為21%,並於2月27日達到異常波動標準。
2020年2月26日晚間,經監管督促,公司提交披露風險提示公告稱,得邦塑膠聚丙烯熔噴專用材料業務處於啟動階段,公眾號所稱“一天一個價”“市場缺口很大”等主要是針對熔噴布市場供需的描述;得邦塑膠僅為口罩熔噴布原材料供應商,本身不生產熔噴布、口罩成品,技術壁壘相對較低。至2月27日,經監管督促,公司又提交披露公告稱,公眾號提到聚丙烯熔噴專用材料日產可達30噸的產能,僅為滿產狀態下的產能,目前並未簽署對應該產能的訂單;公司僅與一家下游客戶簽訂供貨合同,合同收入94.72萬元。同時,該專用材料處於產業鏈上游環節,無法決定下游生產商將該材料用於何種類別口罩,因此對應的“750萬個口罩”的表述不夠準確。公司股票價格於2月28日下跌9.29%。
另經上交所查明,2020年2月24日,監管機構曾向公司瞭解是否存在研發防疫藥品或生產、銷售防疫物資的情況,並提醒公司審慎做好資訊管理和釋出工作。而公司明確回覆沒有類似產品。此外,得邦塑膠轉產聚丙烯熔噴專用材料,為響應政府防控疫情的號召。
上交所指出,在疫情防控形勢下,口罩成品及相關原材料的生產和供應是市場高度關注的熱點資訊。在監管機構已提前就相關資訊的釋出要求做出提醒的情況下,公司相關資訊釋出不準確、不完整,風險提示不充分,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規定。
而公司時任董事長倪強作為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時任董事會秘書沈貢獻作為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宣告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同時,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對本單紀律處分事項進行稽核,並根據公司及有關責任人的申請舉行了聽證。得邦照明及有關責任人在異議回覆及聽證中提出如下申辯理由公司提出,一是公司不存在“蹭熱點”主觀故意,公司公眾號如實報道了得邦塑膠相關業務系響應政府號召支援抗疫工作,未捏造、虛構相關事實。微信公眾號釋出內容客觀,所稱的“熔噴布是口罩的核心,一天一個價”“市場缺口很大”等系對公司產品下游市場的表述,“每天提供聚丙烯熔噴專用材料30噸”系滿產情況下的實際產能,“750萬個口罩”系根據相關調研材料測算而來,並無誇大。二是得邦塑膠涉足聚丙烯熔噴專用材料生產投入與產生經濟效益很小,從金額上不屬於應當披露的事項。三是公司股價波動受多重因素影響。公司同時間另披露了照明工程領域中標公告,總投資2.96億元,為公司該領域中標最大專案。四是公司事後積極配合監管機構工作,釋出澄清公告,積極回應市場關切。五是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無減持計劃,不存在“蹭熱點”炒作股價的利益動機。
公司時任董事長倪強認為,得邦塑膠轉產聚丙烯專用材料生產所涉及金額較小,不屬於應披露的重大事項。公司公眾號文章按規定無需上報董事長,經董事會秘書判斷並不涉及股價敏感資訊後,並未提交董事長審批,故事前並不知情。公司股價漲停後曾要求董事會秘書及相關方確認情況並關注進展,儘量消除影響,並積極配合監管機構工作,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
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沈貢獻稱,監管機構摸排研發防疫藥品或生產、銷售防疫物資情況時,尚未了解到得邦塑膠新產品開發情況;後續透過微信公眾號宣傳稿得知上述事項後,未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對公眾號文章審稿不嚴、敏感性意識不強,但主觀上沒有故意違規意圖。任職至今均不存在違規行為,事後積極配合監管機構工作,並及時回應市場關切。
針對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在紀律處分過程中提出的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上交所則認為一是相關資訊所涉金額雖未達到資訊披露標準,但在疫情防控形勢下,相關資訊為市場高度關注的熱點資訊,可能對股票交易及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公司相關資訊釋出應當準確、完整,並充分提示不確定性風險。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倪強所稱未達到法定資訊披露標準,不能作為減免責任的合理理由。
二是公司在公眾號上釋出口罩材料相關敏感資訊時,未明確說明得邦塑膠僅為口罩熔噴布原材料供應商,且不生產熔噴布、口罩成品,反而使用“一天一個價”“市場缺口很大”等關於熔噴布市場的描述,容易讓投資者誤認為公司產品是熔噴布;同時,公司未明確對產能、實際訂單數量、下游口罩生產不確定性等相關情況進行提示,違規事實清楚。“內容客觀”“並無誇大”的異
議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時任董事長倪強作為公司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董事會秘書沈貢獻作為資訊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及本次資訊釋出的主要參與人員,均未積極關注、主動了解公司股價敏感資訊並做好資訊釋出和管理工作,不能以無主觀故意、不知情、不瞭解、敏感性意識不強為由推卸責任。
四是相關責任人稱事後配合監管機構工作、釋出澄清公告等,屬於事後履行的應盡職責,不能成為減免處分的合理理由;公司股價波動受多重因素影響、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無減持計劃等異議理由,與違規事實認定無直接關係。
此外,對於公司響應政府號召以轉產方式支援抗疫工作,踐行社會責任的情況,上交所結合公司違規性質及同類違規處理情況,予以綜合考慮。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對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倪強、時任董事會秘書沈貢獻予以通報批評。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