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4日訊 近日,香港證監會網站披露了關於對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簡稱“CICCFT”)及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金公司”)的行政處罰,公開批評CICCFT及中金公司違反《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
香港證監會指出,在2019年就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及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提出的強制性全面要約所涉及的交易中,中國國際金融集團(簡稱“中金集團”)的一名成員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簡稱“中金香港證券”)在兩項要約中均屬要約人的財務顧問。CICCFT及中金公司在上述交易中,就大連港和馬鞍山鋼鐵的相關證券進行了交易,但卻沒有按《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規則22及時披露有關證券的交易。
CICCFT及中金公司承認其沒有遵守《收購守則》,並同意接受對其採取的紀律行動。香港證監會在釐定該處分時,已充分考慮到中金集團在違規事件被發現後迅速採取之行動。香港證監會亦考慮到中金集團全力配合,以及其為確保日後合規而設立的多項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中金香港證券為1998年3月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為中國國際金融(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而中國國際金融(香港)有限公司為中金公司於1997年4月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全資子公司。
此外,CICCFT是中金公司在香港的全資附屬公司,主要業務為證券業務。中金香港證券CICCFT、中金公司三家公司均為中金集團的成員。
以下為原文:
證監會公開批評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及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收購守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公開批評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CICCFT)及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違反《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
在2019年就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及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提出的強制性全面要約所涉及的交易中,中國國際金融集團(中金集團)的一名成員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中金香港證券)(注1)在兩項要約中均屬要約人的財務顧問(注2)。
CICCFT及中金公司在上述交易中,就大連港和馬鞍山鋼鐵的相關證券進行了交易,但卻沒有按《收購守則》規則22及時披露有關證券的交易(注3)。
CICCFT及中金公司承認其沒有遵守《收購守則》,並同意接受對其採取的紀律行動。證監會在釐定該處分時,已充分考慮到中金集團在違規事件被發現後迅速採取之行動。證監會亦考慮到中金集團全力配合,以及其為確保日後合規而設立的多項措施。
《收購守則》刻意訂明嚴苛的披露責任,目的是要闡明在就某公司的股份作出要約或可能作出要約的關鍵期內,高透明度對市場能否有效率地運作而言,至關重要。就相關交易(包括顧問的交易)作出適時及準確的資料披露,是確保收購在有秩序的架構內進行及維持市場廉潔穩健的關鍵所在。
執行人員的宣告可於證監會網站“<收購合併事宜> – <決定及宣告> – <執行人員的決定及宣告>”一欄取覽。
完
備註:
1. 中金香港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2. 中金香港證券及CICCFT是中金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而三家公司均為中金集團的成員。CICCFT及中金公司也是根據《收購守則》獲認可為獲豁免自營買賣商。因此,就《收購守則》而言,CICCFT及中金公司在兩項要約中均屬於要約人的“聯絡人”。
3. 《收購守則》規則22.1(a)規定“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及它們兩者之一的任何聯絡人在要約期內為本身進行的有關證券的交易,必須……加以公開披露”。
規則22註釋5進一步訂明:“披露必須在交易日的下一個營業日中午12時正或之前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