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註冊制受理達50家!投行專案最多的竟有這家小券商

距離6月22日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後首批受理企業亮相已有2天,截止到6月24日晚間7點,受理企業已經增至50家。相較前兩日,6月24日受理的企業略有減少,達7家。

隨著受理企業名單的進一步擴大落地,創業板註冊制落實也更進一步。對於深度參與其中的券商來說,創業板註冊制下,中小券商投行景氣度有望迎來提升,券商另類投資子公司迎來新的機遇。

據記者統計,截止到目前,共有23家券商參與這50家公司的專案保薦,其中10家保薦數均不止1家,在這其中,國金證券和中信建投證券保薦數最多,均為7家。

與科創板保薦券商由“三中一華”佔據頭部的現象不一樣的是,從目前創業板註冊制保薦券商的分佈來看,排在前列的多為中小型券商。有券商指出,未來相對於龍頭券商,中小券商預計在創業板的競爭力度加大,不僅如此,券商投行的分化也將進一步加劇,有望走出更多的精品投行。

與此同時,6月24日晚間,深交所釋出《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進一步壓實違法違規責任,督促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更好推進透明交易所建設,護航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行穩致遠。事實上,推進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公開,既是夯實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制度基礎、引導市場主體遵規守法的內在要求,也是深交所持續建設透明交易所、實現陽光監管的重要舉措。

23家券商參與保薦

國金證券、中信建投證券保薦數均多達7家

與科創板保薦券商由“三中一華”佔據頭部的現象不一樣的是,從目前創業板註冊制保薦券商的分佈來看,排在前列的多為中小型券商。

整體來看,截止到目前,共有23家券商參與這50家公司的專案保薦,其中10家保薦數均不止1家,不過,券商之間的保薦數量也存在著較大分化,據記者統計,前五家券商合計保薦26家企業,佔比超過50%。

具體來看,國金證券和中信建投證券保薦數最多,均為7家。不過,儘管保薦數量一樣,但二者保薦企業的融資金額卻差距甚遠。

據記者統計,中信建投證券保薦的7家公司合計融資金額為194.27億元,而國金證券保薦的7家公司累計融資金額則僅為34.05億元,前者融資總額是後者的近6倍。

長江承銷、東莞證券和華泰聯合證券均保薦了4家公司,民生證券保薦數次之,達3家;而綜合實力排在前十的幾家券商,如中信證券、國泰君安和海通證券、銀河證券保薦數則並不算多,均只有2家。

與此同時,中原證券、長城證券、興業證券等13家券商保薦數均為1家,值得注意的是,這其中也不乏中金公司這樣投行實力強勁的券商。

中小券商競爭力度或加大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在創業板註冊制受理企業的保薦機構中,中小券商保薦數量較多。那麼,這是為什麼?

有業內人士表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6月15日-6月29日),深交所僅受理IPO、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暫未開放新企業申報,所以前期在審企業較多的保薦券商目前暫居領先地位。

粵開證券估計,6月30日起,深交所將開始接收新申報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預計屆時將有大批企業申報。

據瞭解,創業板註冊制允許虧損企業上市並設定行業負面清單,鼓勵創新創業企業上市,支援傳統產業與創業產業融合。IPO稽核流程方面採用與科創板相同的做法,程式分為交易所稽核和證監會註冊兩個環節,流程更加簡化,實現受理和稽核全流程電子化、全公開流程,深交所稽核期限為兩個月、證監會註冊期限為15個工作日,IPO註冊制申報週期將較核准制稽核週期大幅縮短。

不過,儘管如此,中小券商數量居多也反映出當下這些券商在創業板註冊制下的不同處境,和科創板不一樣,中小券商在創業板的保薦競爭力度或許更大。

長城證券預計,管理層是考慮到創業板的定位差異,尤其是包括服務於潛在掛牌上市公司的中小券商的資本實力差異,可能未來相對於龍頭券商,中小券商預計在創業板的競爭力度加大,與此同時,券商未來投行產業鏈將更為完善,價值鏈將更長,包括併購再融資、分拆上市等。未來,在投行領域的分化也將加劇,有望走出更多的精品投行。

護航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

深交所公開上市公司違規處分標準

6月24日,深交所釋出《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標準》),進一步壓實違法違規責任,督促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更好推進透明交易所建設,護航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行穩致遠。

《實施標準》是深交所在前期已釋出的三個板塊《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基礎上制定,旨在向市場闡明違規行為責任認定和紀律處分裁量標準。一方面,按照新證券法、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系列規則等最新監管要求,對紀律處分實施標準予以整合、拓寬與更新;另一方面,堅持“透明搞改革”,切實回應市場需求,主動公開市場關心的監管標準和裁量尺度,避免出現“口袋政策”。

本著“開門立規、民主立規”的原則,深交所就《實施標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12家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提出的反饋意見。經認真研究,《實施標準》吸納了26條合理可行的建議,以適應市場需求和自律監管需要。

來看看此次《實施標準》的一些特點:

1、立足公開原則,擴大適用範圍。

有別於《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僅適用於“上市公司”這一特定主體的“公開譴責”特定處分型別,《實施標準》對上市公司及董監高、股東、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等相關責任主體全部種類的紀律處分實施標準均予公開,進一步拓展紀律處分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2、遵循過罰相當,明晰考量因素。

《實施標準》進一步完善了深交所在作出紀律處分決定時綜合考量的主客觀因素,明確當事人在違規事項中所起的作用、職責許可權及履職情況等將成為區分當事人主次責任的重要依據。對於造成交易異常、影響股票上市條件、違規金額巨大或違規行為長期持續、履錯屢犯等情節嚴重情形的,可以從重處分;而對於自查發現、積極補救、不可抗力導致違規的,則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分。

3、增強監管威懾,強化問責力度。

《實施標準》首次將“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等職務、收取懲罰性違約金、暫不受理專業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相關業務檔案”等的實施標準予以落地,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處分力度。

這三類處分不同於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聲譽罰”,其威懾性和懲戒性質更強、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較大,主要適用於觸及財務造假、短期內多次被紀律處分或者存在數個嚴重違規等情形。

4、區分違規型別,盯緊關鍵少數。

針對上市公司及董監高、控股股東、實控人等主體的違規行為,《實施標準》分條款列示不同違規型別及對應的處分標準。

一是資訊披露違規,完善針對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重大事項披露等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資訊披露違規情形,分別規定公開譴責和通報批評的標準;

二是規範運作違規,重點規範資金佔用、違規擔保、違規財務資助等典型違規,對指使違規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加大處分力度,並統一三個板塊的處分數量標準;

三是證券交易違規,區分主動交易違規和被動違規,並規定因強制平倉、司法強制執行等被動因素導致交易違規的,可從輕、減輕處分。

5、壓實中介責任,督促勤勉盡責。

《實施標準》對中介機構處分設專章規定,主要規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上市公司違規負有責任、未能勤勉盡責、出具檔案存在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等、不配合監管及其他”四類違規情形。同時,按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設定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不受理專業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相關業務檔案三檔紀律處分,督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揮出核查把關的“市場看門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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