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各地防範校外培訓機構“跑路”風險:設立專用賬戶 引入保險託底

由 甫全勝 釋出於 財經

  設立專用賬戶,規範收退費操作,引入保險託底,各地出臺硬舉措——

  防範校外培訓機構“跑路”風險

  校外培訓機構“捲款跑路”的事件近年時有發生,極大損害了在培學生及家長的利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針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監管難、退費難、機構跑路等隱患,各地有哪些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的創新舉措?記者進行了梳理。

  2018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要求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透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餘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

  各地紛紛響應。在江蘇、青海、甘肅、山東、海南等省份釋出的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規定中,均明確規範收退費管理,強調加強資金監管。

  《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校外培訓機構終止辦學的,應當妥善安置在培學生,並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校外培訓機構的財產按照應退在培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償還其他債務的順序進行清償。

  山東榮成市出臺《榮成市民辦培訓學校賬戶監管合作協議》,實行設立專門賬戶並委託銀行進行監管的舉措,以監管培訓機構辦學資金。

  榮成市教體局要求,全市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要在3個月內,完成資金監管賬戶的開設,並將一定的最低限額辦學資金存入賬戶,銀行根據協議,對其每個月的資金流動實行限制,即每個月累計支付資金不得超過最低限額的雙倍。

  透過設立專用賬戶、規範收退費操作機制、實行最低餘額和大額資金提取預警通報制等舉措,榮成市期望最大限度降低教育消費風險,切實維護家長及學生的權益,防範培訓機構“跑了和尚又跑廟”的情況。

  去年11月,杭州市教育局等6部門起草了《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的通知(試行)》(徵求意見稿),提出搭建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服務平臺,設立培訓費監管賬戶體系,規範培訓費收退費流程,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資金風險防範。

  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費監管賬戶體系由匯繳專戶和監管賬戶兩部分組成,校外培訓機構在辦學過程中應在監管賬戶內留存“最低餘額”,最大限度地防範因機構終止辦學或合併、分立、變更舉辦者等可能造成的學員財產風險。

  蘇州市吳江區印發《吳江區校外培訓機構學費監管暫行辦法》,遵循多方參與、共同監管、專戶專存的原則,依託吳江區校外培訓機構綜合管理平臺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學費進行監管,包括開設監管專戶、建立退費處理機制等。

  按照要求,吳江區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將學員所有的線上繳費全部繳入機構監管專戶,監管銀行接受平臺劃款指令後,分別在課程學習開始前5日內、課程學習過半後5日內、課程學習結束後5日內將課程學費的50%、30%、20%劃撥至機構基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內。

  在寧波,由寧波市教育局和寧波銀保監局共同為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推出了新險種,用保險手段託底,防範安全風險和“跑路”風險。

  引入保險為政府提供了第三方“託底”保障,起到了事先預防作用。寧波市教育局終身教育與民辦教育處處長陳鴻洋表示,保險公司一旦承保,將組建專業團隊,對投保物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幫助和督促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有效管控和降低事故風險,同時出具書面風險檢查報告,提醒培訓機構及時整改或落實。

  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鄭曙光表示,作為全國唯一的國家保險創新綜合試驗區,寧波透過設定特定的保險品種,引入保險機制來參與校外培訓機構治理,一舉解決了行政部門管不過來、動輒幾十萬元的風險保證金中小機構吃不消、機構“跑路”損害消費者權益等校外培訓領域中的難題,是化解社會風險、破解全國性社會難題的一種有效途徑。(記者 王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