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紅高粱》被訴“剽竊”著作權糾紛案開庭

因認為周迅、朱亞文主演的電視劇《紅高粱》剽竊了《紅蓋頭》劇本的內容,東陽金百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出品方山東衛視傳媒有限公司、青島鳳凰影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季某(該劇製片人)、趙某(該劇製片人)、趙某某(山東電影電視製作中心影視創作部主任、編劇)、孟某某(山東廣播電視臺節目購銷中心職員)、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該劇音像製品銷售商)訴至法院。6月12日,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東陽金百星公司訴稱,其與天津榕樹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由天津榕樹公司將其享有的阿娜爾古麗創作的小說《紅蓋頭》作品的複製權、改編權、攝製權獨家授權原告。後原告法定代表人葉超(筆名葉鎮華)完成了《紅蓋頭》三十集電視劇本的改編,於2013年2月完成了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並報請廣電總局備案公示。

2012年6月29日,原告方葉超為將已拍攝完成的30集電視劇《吉祥酒鋪》賣給山東衛視播出,與山東衛視審片組一起商談(其中有季某、孟某某等人),原告談到買了小說《紅蓋頭》的版權,並已改編成三十集的電視劇,季某表示希望把劇本和策劃書發來大家一塊看看。2012年10月17日,原告將三十集的《紅蓋頭》策劃書及前十集劇本發給了山東廣播電視臺的孟某某,孟某某及山東衛視回覆已經收到。

2014年12月,電視劇《紅高粱》在北京衛視播出後,原告發現電視劇《紅高粱》從故事情節到人物的走向和故事框架結構都與原告電視劇《紅蓋頭》劇本驚人相似,同時製片人又是季某。原告從中關村圖書大廈購買了電視劇《紅高粱》的音像製品,經過詳細比對,原告認為電視劇《紅高粱》中的大部分內容剽竊了原告電視劇《紅蓋頭》的內容及人物關係和故事框架結構,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改編權、攝製權等著作權

原告東陽金百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被告製作的《紅高粱》電視劇剽竊了原告方《紅蓋頭》劇本內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權、停止複製發行和傳播,在全國主流媒體公開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00萬元及相應維權損失。

山東衛視、鳳凰影視、樂視花兒、季某、趙某某辯稱,其並未接觸過《紅蓋頭》劇本,且原告主張抄襲的內容均屬於公有領域,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紅高粱》電視劇與《紅蓋頭》劇本並不構成實質相似,並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

孟某某辯稱,其確實見過葉超,在電子郵箱中確實收到了10集《紅蓋頭》劇本,但其一直沒有開啟電子郵箱並下載和轉發該劇本,此外,透過比對認為作品不存在侵權。

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辯稱該公司銷售的《紅高粱》電視劇音像製品系來自正規進貨渠道,其無侵權故意,而且在訴訟後立即對該電視劇音像製品進行了下架處理,該公司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紅高粱》電視劇製片人趙某表示已離職,不參加本案訴訟。

目前,案件尚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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