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圈”變“怪圈”,這樣追星,違法!

從倒奶“打投”

到揚言“為偶像劫獄”

粉絲們的瘋狂行為

讓“飯圈”亂象屢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針對網上不良粉絲文化等問題,近期,中央網信辦深入清理涉粉絲群體違法違規和不良資訊,目前已累計清理負面有害資訊15萬餘條,處置違規賬號4000餘個,關閉問題群組1300餘個,解散不良話題814個。一場席捲“飯圈”的整治風暴,正在各大網際網路平臺上演。

為何會“天下苦飯圈久矣”?

誘導集資、造謠攻擊

拉踩引戰、刷量控評

蹲酒店、狂圍堵

安定位、鬧機場

……

諸多過激的追星行為

不僅涉及社會風氣問題

更是不容忽視的法律問題!

01

打投、買燈牌、買禮物

粉絲“集中力量辦大事”

應援集資行不行?

近些年,粉絲應援集資數額越來越大,百萬、千萬級別金額的經費不在少數,如此龐大的金額存在巨大隱患和法律風險。比如,有些粉絲打著應援集資的幌子,謀取個人利益,粉絲在不清楚自己財物真實去向的情況下捐款打賞,或者未成年人在沒有自主判斷能力的情況下支付鉅額應援資金,這種情況下,粉絲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知情權都受到了侵害。還有部分“粉頭”號召粉絲出資,卻將得來的款項據為己有,可能會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或詐騙犯罪。

02

有人質疑偶像的表現

就立馬群攻罵回去

行不行?

粉絲之間相互謾罵,造謠攻擊,屬於侮辱或者誹謗行為,視情節輕重,可處以拘留罰款,嚴重的還涉嫌犯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03

網上攻擊不解氣

人肉搜尋下真人

行不行?

粉絲實施人肉搜尋等侵犯隱私行為的,將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責任形式包括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或者賠償損失等;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等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04

只要是偶像出演的作品

就齊刷刷打出五星

僱用網路水軍

或“養號”形式

刷量控評行不行?

“養號”是指粉絲為了影響平臺評分提前註冊賬號、保持活躍度、提高使用者權重的行為,是流量經濟下衍生的灰色產業鏈的一部分。“養號”和網路水軍一樣,本質上是一種製造虛假網路資訊的行為。

如果粉絲刷量控評的資訊涉嫌虛假資訊,或者對網路社會環境產生惡劣影響,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根據《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05

螢幕上看偶像不過癮

在偶像車上安裝定位裝置

實時掌握行程資訊並售賣牟利

行不行?

該行為涉嫌違法,根據行為的情節及嚴重程度的不同,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明星的行程、住所等資訊屬於個人隱私,以非法手段獲取或公開上述資訊,屬於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有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行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如果上述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規定的犯罪追訴起點,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根據侵犯資訊種類的不同,追訴起點也不同。例如,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500條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均是追訴的條件之一。

06

獲取明星手機號碼後

不分晝夜給明星打騷擾電話

行不行?

該行為涉嫌侵犯明星隱私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07

知道偶像行程

粉絲圍堵偶像入住酒店

甚至半夜敲偶像的門

趴在門上偷聽

行不行?

該行為涉嫌侵犯明星隱私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08

圍堵登機口

衝撞安檢通道

粉絲在機場圍追明星

行不行?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關於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運輸安全的通告》規定,機場內禁止堵塞、強佔、衝擊值機櫃臺、安檢通道及登機口(通道)等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中國民用航空局也下發了《關於加強粉絲接送機、跟機現象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將對阻塞安全通道,堵塞登機口、機艙口、接機大廳出口等擾亂秩序的違規違法行為,從嚴從重處罰。

追星就追星

不能追出界

錯誤的追星方式

不僅跌破道德底線

甚至會踩到法律紅線!

追星的真正意義在於

汲取積極向上的正能量

拒絕畸形“飯圈”文化

理智追星

從自身做起!

感謝《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彭吉嶽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援!

作者|羅聰冉

來源|法治日報

來源:法治日報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26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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