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十二時辰》張小敬為何由死變活?除為朝廷做事,唐律有規定

《長安十二時辰》裡的男主張小敬作為一個即將執行死刑的死囚,成為拯救長安城的朝廷命官,雖然有文學色彩,其實在大唐律法中,判了死刑的人並不一定處死,有很多機會能保命。今天我們看看唐朝律法中如何讓“死囚”到活命。
《長安十二時辰》張小敬為何由死變活?除為朝廷做事,唐律有規定

複核
784年,唐德宗頒佈了《奉天改興元元年赦》規定:“大辟罪以下,罪無輕重……繫囚見徒,常赦所不免者,鹹赦除之”。從這段記載中可以看到除了少數常赦不能免除的罪刑外,自死罪以下的罪犯,都可以赦免而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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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由於赦免次數比較多,很多犯過法的人或許都有活命的機會。但在劇中張小敬殺了34人,其罪夠大。但罪大不一定就能死。在唐朝犯了死罪到判刑後,就如張小敬已經判了死刑,就等待執行了。不過真正執行死刑的機率有,也可能會活命。因為唐朝審判制度存在著這種可能。
唐朝的審判機關按不同級別有不同的管轄權,縣級部門只能處置笞、杖的案件,而州一級的只能決定判處徒刑的案件。而流刑以上的案件經縣級斷定後,要向刑部上報復核。特別是死刑案件需要報大理寺複核。
複核完後,對於流刑、死刑確定後,還要奏報皇帝裁定,皇帝決定死刑的執行時間,並“畫訖”,經過皇帝“畫訖”後,才能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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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死刑複核制度,源於隋文帝開皇十五年制定的律法。但此複核制度到了唐太宗時有所改動。主要因為唐太宗對錯殺大理丞張蘊古悔恨,於是下詔:“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復奏。……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宣二日中五復奏,天下諸州三複奏。”可見唐朝對重刑犯的程式很複雜,那麼死囚複核時間有多長呢?唐代公文《公式令》中記載:“諸行程,馬日七十里,步及驢五十里,車卅裡。其水程,重船溯流,河日卅裡,江卅裡,餘水卅五里,空船河卅裡,江五十里,餘水六十里。重船、空船順流,河日一百五十里,江一百里,餘水七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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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古文記載比較難理解,那麼舉個例子,以夔州為例,夔州距長安約2443裡,若是以騎馬計算,文書要在35天內送到長安城。如果張小敬在夔州被判死刑,從逮捕到送衙門審理,案件迅速結辦。但由於是死刑犯,縣州地方政府審完後,需要報朝廷的刑部和大理寺複核,複核後再發回夔州執行死刑。而皇帝要求朝廷提高辦事效率,那麼大理寺和刑部的工作時間是有期限的。
《舊唐書》記載,唐穆宗規定:“凡大事,大理寺三十五日詳斷訖,申刑部,三十日聞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所斷罪二十件以上為大,十件以上為中,十件以下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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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還以張小敬為例,如果他的事是小事,大理寺和刑部要花費45天時間才能報皇帝,再加上夔州到長安的來回行程時間就是70天,一共115天。而皇帝決定是否執行死刑,還要“三複奏”,這個時間長短不一。不過一個死囚從判到複核、執行,大約四個多月時間,這也是死囚的活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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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期
在唐朝,即使經過4個多月複核,一套死刑的流程完事後,並非就能立即執行死刑,這裡還有個訴訟時間,也有唐朝規定執行死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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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也鼓勵訴訟,但在唐朝訴訟率並不高,因為皇帝定了死罪,再訴訟就是打皇帝的臉。但皇帝希望判刑的人申訴。唐高宗時以“幽縶困滯,證逮遐廣,寒暑相襲,風露交侵,淹乎年歲,成其疾苦”。唐穆宗時制定了辦事程式和期限,但卻存在訴訟效率不高的毛病。到唐文宗時,下詔:“京城百司及府縣禁囚,動經歲月,推鞠未比。其有絕小事者,經數個月不速窮詰。”就是說一件小案子,經過訴訟幾個月都處置不完。到了唐僖宗時,這種情況更嚴重,875年,唐僖宗下詔:“天下刑獄,申到法寺及刑部,有經數年不得了絕。”如果再加上訴訟時間拖延的情況,那麼像夔州死囚就可能免遭處決,生還的機率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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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除了判決、執行、訴訟程式複雜以外,而且唐朝對死囚執行有嚴格的規定,要“待時”而決。據《唐律》規定:“立春後秋分前不決死刑”:“《疏》議曰:依《獄官令》:‘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其大祭祀及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斷屠月日及假日,並不得奏決死刑。其所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謂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殺日’,謂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雖不待時,於此月日亦不得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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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想死的死囚也沒那麼容易,要受到嚴格的時間限制。從《唐律》中記載可以看出,一年中只有秋分到立春的130天內可以執行死刑,但要減去“斷屠月”的正月、九月以及每月“斷屠日”的“十值日”,只剩下五十多天,但如果再扣除大祀和“致齋日”、上弦月中的初七、初八和下弦月的二十三、二十四,以及寒露、霜降、立冬、小雪、大雪、冬至、小寒、大寒的節氣,還有冬至、臘月等節日,執行死刑的時間也就40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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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率
那麼在唐朝一個死囚在如此繁瑣的時間內,死囚有沒有活命的機率呢?從唐朝享國290年的歷史上,共大赦了185次,恩降了81次,不論赦免的還是降罪的,平均13個月就有一次免死的機會。如果上一次皇帝恩德後第九個月犯了死罪的死囚,諸如前面我們舉的那個例子,再加上繁雜時間長的程式,第十三個月時,或許遇到大赦和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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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張小敬為例,如果他在夔州的話,他被執行死刑的機率為69%,有31%活命機會。不過這個處死的機率只是平均機率。在唐朝不同皇帝執政,赦免次數不同。武則天時平均9個月就有一次大赦,那生還的機率就成了44%,上升了13個百分點。唐玄宗時共大赦和恩降了50次,平均11個月會赦免死囚,生還機率上升5個百分點。
但玄宗執政時期又分不同時期赦免次數增加的時候。因此在唐朝判了死刑的死囚,遇到寬容的皇帝,活命的機會很大。《新唐書》記載:“是歲刑部所斷,天下死罪五十八人。往時大理獄,相傳鳥雀不棲,至是有鵲巢其庭樹,群臣稱賀,以為幾致刑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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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肅宗在位7年,大赦和降罪了18次,平均不到五個月,便有死囚活命,死囚的生還機率很大。如果在唐肅宗時期,再加上執行死刑避開的日子,恐怕死囚想死的機會都沒有。
再以張小敬為例,如果他在武則天693年九月九日大赦後第二天犯了死罪,加上文書往來4個月,執行的時間就會拖到694年五月十日。武后要加尊號,大赦天下,那麼張小敬照樣能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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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在唐朝一個犯罪的成本很低,無論死刑還是非死刑罪,都有很大機會出獄。這就是封建社會皇權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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