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偷逃稅,離犯罪紅線有多遠
3月15日16時,央視新聞客戶端釋出訊息稱,鄧倫偷逃稅被處罰並追繳1.06億元。幾分鐘後,該訊息登頂微博熱搜。
鄧倫、薇婭、鄭爽……明星藝人等高收入群體偷逃稅問題,不僅被網友、飯圈圍觀,也受到全國人大代表關注。在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對知名藝人因偷逃稅被追繳鉅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現象發聲,成為今年兩會期間的熱點新聞之一。
對於藝人鉅額偷逃稅,從法律視角怎麼看待?又該如何整治?這是網友和人大代表的共同期待。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學者和實務界人士。
納稅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藝人偷逃稅不僅是一種失德行為,更是對國家法定納稅義務的違反,是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這是接受記者採訪的各方人士的共識。
藝人偷逃稅的數額動輒千萬元甚至數億元之巨,為什麼鮮少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很多網友提出的疑問。
說起藝人因偷逃稅受到刑事處罰,就繞不過劉曉慶逃稅案。2002年,經稅務機關調查認定,影視明星劉曉慶及其所辦的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大量偷逃稅,後法院認定逃稅行為屬於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實施,以偷稅罪判處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罰金710萬元,以偷稅罪判處該公司總經理靖某有期徒刑三年。
為什麼近年來有些藝人偷逃稅數額遠超劉曉慶案,卻沒有受到刑事處罰呢?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院長韓軼教授介紹,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201條進行了修改,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增加了“首次被罰免責條款”:即刑法第201條第4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這樣修改的目的,據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任職的黃太雲解釋,在於鼓勵涉嫌逃稅的納稅人主動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給予納稅人改過自新的機會,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在設定“首次被罰免責條款”時,刑法修正案(七)還規定了“除外條款”:“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記者從長期在司法一線工作的檢察官處瞭解到,符合上述兩種情形,應追究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
此外,對於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行為人不補繳稅款,或者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就應追究刑事責任。受訪專家表示,發生這種情形,不能適用“首次被罰免責條款”,司法機關就應依法介入,追究涉偷逃稅案件人員的刑事責任。
“近幾年,稅務部門依託大資料,深入推進以‘信用+風險’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對高信用低風險納稅人少打擾、不打擾,對低信用高風險納稅人嚴管理、強監督,對惡意偷逃稅行為早發現、嚴查處,以精準監管推動經濟有序發展。”一位來自稅務系統的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
2021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對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深化稅收徵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2022年1月,國新辦舉行減稅降費促發展強信心新聞釋出會,提出2022年將依託稅收大資料,聚焦高風險行業、領域和納稅人,深入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稽查並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在此背景下,稅務機關積極探索新的工作機制,不斷加大對重點行業的稽查力度。據稅務部門披露,鄧倫就是經提醒監督仍不整改,最後由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才被公開曝光。
與行政處罰相比,刑事處罰依然是對偷逃稅行為最嚴厲的懲治手段。如何健全查處逃稅行為行刑銜接機制,讓刑事打擊更及時、更精準?檢察機關該如何發揮好法律監督職能,推動稅收行政執法有效履職?
“檢察機關透過紮實推進‘兩法銜接’平臺運用和涉稅案件提前介入、監督等工作,進一步統一辦案理念和執法尺度,深化和拓展檢稅多領域合作。”湖北省檢察院第四檢察部的一位檢察官介紹,透過完善“兩法銜接”平臺建設,促進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資訊互通互享。稅務機關將稅務案件的相關資訊及時準確地上傳到系統,司法機關對辦理的逃稅案件也要及時錄入和更新,以此掌握逃稅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掃除雙方資訊交流的障礙,極大提升辦案效率。
“從近期逃稅案件的發現和查處過程可以看到,大資料應用在稅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人大代表、遼寧大學副校長楊松告訴記者,未來借用人工智慧以及大資料技術建立全新的現代稅收徵管服務平臺是大勢所趨,透過大資料追蹤,及時發現納稅主體財務的收支變化情況,對其進行風控監督。
“對於影視明星、知名導演、體育明星、企業高管等高收入群體,由於其本身收入來源的多元性、稅務計算的複雜性、合法避稅與違法逃稅界限的模糊性等因素,該類群體確實更容易陷入稅收犯罪的刑事法律風險。”韓軼認為,明星藝人等高收入群體應增強稅收刑事法律風險的防控意識,引入專業性的法律服務加強涉稅行為的合法合規。在這些方面,檢察機關和稅務機關應該發揮更大作用,加強對重點人群的法律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