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將至。9月7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第三季度例行釋出會,聚焦“遏制過度包裝‘天價’月餅”。
市場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新聞宣傳司司長於軍介紹,總局提前部署開展月餅價格監督檢查,同時對全國盒裝月餅價格進行監測。今年盒裝月餅價格整體低於往年,單價500元以上盒裝月餅相比往年大幅減少。截至目前,全國共檢查酒店、商超等市場主體81565家,月餅平均售價157元一盒。
市場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新聞宣傳司司長於軍。市場監管總局供圖
8月10日,總局印發《關於集中整治商品過度包裝、“天價”月餅和蟹卡蟹券等問題的通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兩個月的集中整治。于軍介紹,此次共抽查了9個省(市)31家企業生產的38批次產品,合格率為97.4%。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加強線上線下督查,引導“天價”月餅重回百姓餐桌。圍繞輿情反映集中的商超、酒店、平臺開展重點執法檢查和行政指導,查處違法行為。向1229家電商平臺傳送了《關於規範中秋期間網路銷售月餅行為的通知》,並組織各地網監機構加強中秋期間網售月餅行為的監測監管。
關注1
今年中秋節月餅存在“雙標並存”現象
5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釋出《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以下簡稱修改單)。該標準將月餅的包裝層數從最多不超過四層減為三層,必要空間係數從12降為7,要求100元以上的產品,包裝成本佔銷售價格的比例不超過15%,包裝不使用貴金屬和紅木材料,月餅不與其他產品混裝。
修改單自8月15日實施,對8月15日之前生產的不符合修改單要求的包裝商品,在8月15日後如何處理?
“客觀地講,今年中秋節存在月餅‘雙標並存’的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副局長況旭介紹,修改單規定“適用於月餅、粽子的條款實施日期為2022年8月15日,實施日期前生產的月餅和粽子可銷售至保持期結束”。
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副局長況旭。市場監管總局供圖
因為月餅基本是提前備貨,很多是8月15日之前生產的,這些月餅可以銷售到保質期結束。不過他表示,雖然這些月餅可以不適用修改單的要求,但並不意味著就對過度包裝沒有約束,因為它仍然要符合GB23350-2009版國家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的要求。
關注2
將加快規範食用農產品包裝
修改單釋出後,市場監管總局如何開展標準實施宣貫,下一步有何計劃?
市場監管總局標準技術司司長劉洪生在回答新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接下來將進一步完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加快推進食用農產品限制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工作,圍繞果品等重點食用農產品,分類對包裝層數、包裝空隙率等要求進行規範。修訂完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相關領域綠色包裝要求等推薦性國家標準,更好實現標準銜接配套,為推動各行各業減量包裝、綠色發展提供標準支撐。
市場監管總局標準技術司司長劉洪生。市場監管總局供圖
劉洪生介紹,針對月餅和粽子過度包裝問題,修改單釋出後,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針對月餅生產、流通、執法等各環節的不同主體開展宣貫工作。面向月餅生產企業及包裝企業召開標準宣貫會,第一時間詳細解讀標準要求;組織中國焙烤食品糖製品工業協會召開月餅頭部企業座談會,督促頭部企業在月餅新包裝設計加工中嚴格執行新標準。
針對流通企業,組織指導京東、阿里、拼多多、抖音等4家電商平臺,以及中國飯店協會、中國酒店用品協會和7家酒店,代表行業和酒店發起“限制過度包裝 倡導綠色消費”的倡議,引導流通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嚴格執行標準,抵制商品過度包裝。
關注3
嚴查“標價499元、運費600元月餅”現象
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副局長張正明介紹,目前月餅市場總體規範有序,大多數盒裝月餅單價在200元以下,較為貼近市場需求,但仍有個別企業採取多種方式炒作月餅價格,“天價”問題仍然存在。
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副局長張正明。市場監管總局供圖
比如,少數高檔酒店為滿足特定客戶群體需求,提供專門定製,成本、售價較高,還有一些商家對月餅過度包裝。少數商家在月餅中新增魚翅燕窩等珍稀食材,有的將月餅與高檔茶葉、高檔菸酒混合銷售,推高價格。“天價”月餅購買者多數是為了“送禮”,追求面子,往往覺得“越貴越好”,既造成鋪張浪費,也暗藏“四風”問題。
他表示,月餅雖然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定價,但自主定價不等於隨意、任性定價。經營者定價要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原則。今年4月總局修訂《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6月四部門聯合釋出《公告》,就是要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進一步加強價格行為監管。8月初,總局印發“天價”月餅集中整治通知,對價格行為的檢查是重要內容之一。近期,總局還在京開展了聯合檢查。
針對部分平臺存在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特別是社會熱議的“標價499元、運費600元月餅”,加強對平臺的行政指導,督促履行主體責任,強化整改落實。
關注4
月餅等商品過度包裝如何處罰?
況旭介紹,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行為,早在2009年就制定了國家強制性標準,但對於違反標準的過度包裝行為,很長時間都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責任。《迴圈經濟促進法》《節約能源法》雖然都有對商品過度包裝的禁止性規範,但沒有設定法律責任。
2020年9月1日,《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實施後,相對明確了法律責任和責任部門。該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該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是法律首次對違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違法行為作出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懲治與規範相統一的原則。
他表示,目前,市場流通的月餅在包裝層數、包裝空隙率以及包裝材質等方面與強制性標準符合性執行得較好,問題主要集中在混裝上,即月餅與其他商品特別是高價商品混裝。“銷售主體主要集中在高檔酒店、大型賓館以及部分平臺私售,這也是我們下一步監管和執法的重點。”況旭說。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白爽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