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董仲舒說:“凡物必有合。……陰者陽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無合,而合各有陰陽。……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為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君與臣、夫與妻皆為陽與陰的關係,而“陰道無所獨行……陰兼功於陽”,故“臣妾受命於君,妻受命於夫”,也就是說,陰是為陽服務的,須順從於陽。故《白虎通·三綱六紀》曰:“君臣者,何謂也?君者,群也,群下之所歸心也;臣者,堅也,厲志自堅固也。……夫婦者,何謂也?夫者,扶,以道扶接也;婦者,服,以禮屈服也。”
對於臣子來說,最重要的準則是“忠”;故武王伐紂,雖是弔民伐罪,而不食周粟的夷、齊卻受到儒士們的頌揚。對於婦女來說,最重要的準則是“節”,正史中的《列女傳》記載的多就是節烈之女。“忠”與“節”本質是一致的,都是要求對自己的主與君忠貞不二;差別只在於主與君的不同。當然,中國文化對婦女另有所謂的“三從四德”說。然而“三從”中的“在家從父”一條並非女性所獨有:兒子也當從父;且“夫死從子”與孝道相悖,所以也沒什麼實際意義,真正有意義的就只有“出嫁從夫”這一條了。“四德”即所謂“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對於士大夫雖無所謂“士德、士言、士容、士功”之類的明確說法,然而翻開《世說新語》,所見卻也是“德行第一,言語第二……容止第十四……術解第二十,巧藝第二十一”,與女性四德之序正相暗合。古諺雲:“士為知己者死,女為悅己者容。”所謂“知己者”無非是願意服務自己的主子而已,“士”與“女”所充當的角色本質上並無二至。
陳微塵在為姚靈犀的《採菲錄》所做序中曾說:“中國人最貽笑世界,被人稱為半開化民族,纏足一事實為厲階,幾令人無辭以自解。”的確,一個心態正常的人是不大容易理解為什麼女人的腳要弄成畸形才算美的;然而這種醜惡的風俗竟在這個遼闊的帝國境內持續了近千年之久。這種風俗雖然醜惡,但它既能歷久不衰,甚至政府亦無法禁止,則必有促其發生的深層原因。
關於纏足的起源,爭議頗多。在這裡,考證起源並非本文主旨,所以姑從一般說法,即纏足濫觴於五代;至北宋中後期,纏足之婦漸眾;宋室南遷後,此風漸長,且由北及南流佈四方;元立,此風益遍;至明,纏足之風已極盛;明鼎革後,清廷頒令禁止漢婦纏足而卒無功,纏足之風並未消減,而竟終於一直持續到新文明的引進。
關於纏足的原因,人們的解釋通常有以下幾種:男女有別;區分貴賤;保持種族遺風;取悅男子;約束女性;易守貞操。我們倘若仔細分析一下,便會發現,其實後五個理由都有些似是而非。“區分貴賤”也許的確是纏足的功能之一,但功能分析不能代替因果分析,因為可以用來區分貴賤的方法很多,問題是為什麼產生了纏足這種方法。纏足的產生遠在金元以前,“保持種族遺風”最多隻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決不是纏足產生的深層原因。“取悅男子”並不能算什麼原因,只有在盛行以纏足為美觀念的社會,女子才能以纏足來取悅男子——倘在現在,恐怕就沒人願娶小腳婆娘了;而我們要解釋的正是纏足為美的觀念是如何形成的。纏足之風是由上層階級興起的,一般來說,上層階級禮法森嚴,女性即便不纏足,深宅大院裡的行動也是少有自由的;而下層婦女由於不能脫離勞動,足也不能纏到嚴重妨礙行動的地步,因此,“約束女性”之說理由也不充分。至於“維護貞操”說也過於表面化,儒家倫理雖然看重貞操,卻也有“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的一條孝道準則。宣揚“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的程頤就反對女子纏足〔11〕。纏足不過是腳上裹布,靠纏足何嘗就能保證女子的貞節。所以,纏足的最根本的原因恐怕是為了“男女有別”——男人不能和女人一個樣,沒有差別也要創造差別。
毫無疑問,纏足是性別壓迫的典型表現,是男權社會的產物。然而,在邁入現代社會之前,在幾乎所有“文明”民族的文化中,女性都是第二性,都是依附於、屈從於男性世界的;但別的民族卻並未如我們一般發明纏足。這說明我們的文化的確有不同於其他各種文化的特性。由於男權社會的文化主要是由男性建構的,因此,纏足的雖是女人,根子卻在男人身上。一個特別欣賞纏足的民族,其男性必有不同於其他民族男性的獨特秉性,才能使這種纏足文化持續近千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