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普通門診
參保人員在待遇享受期內,在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扣除個人自費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後,剩餘的醫療費用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級別相對應的支付比例由基金支付。普通門診報銷不設起付標準,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和住院合併計算為25萬元。
支付比例如下:
溫馨小提示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同一家三級定點醫院住院前3天產生的與本次住院相關的門診費用納入住院費用報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三級定點醫院門急診搶救無效死亡的醫療費納入住院結算。
02
特殊疾病門診
參保人員在待遇享受期內,發生的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扣除個人自費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後,由基金按比例支付。特殊疾病門診報銷不設起付標準,根據疾病種類設立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溫馨小提示
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含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內,除各類惡性腫瘤門診治療、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藥物治療、血友病、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外,其餘每例特殊疾病病種門診治療基金支付年度最高限額為6000元。
03
普通住院
參保人員在待遇享受期內,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個人自費部分、先行自付部分以後,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標準、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溫馨小提示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多次住院的,以同級別醫療機構首次住院起付標準依次遞減25%,最低不低於首次標準的50%。參保人員長期在州外居住的,應辦理異地居住就醫備案登記,按照統籌區內同類級別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政策執行。未辦理異地居住就醫備案登記的,按非經批准轉外就醫政策執行。
04
大病保險
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所發生的特殊疾病門診、普通住院和重大疾病救治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後,個人累計負擔部分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普通居民為7000元,特殊困難群體為3500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險分段進行支付。
分段支付比例:
來源:黔南醫保
編輯:楊勝雙
稽核:張達
【來源:雲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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