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嶺藥業這事兒辦得不厚道
作者:藍色多瑙河,編輯:小市妹
近段時間,連花清瘟事件備受矚目,其背後的以嶺藥業也引人關注。
綜合來看,“連花清瘟”到底有沒有新冠預防和治療的功效,似乎難有定論,但作為上市公司的以嶺藥業,對投資者,確實有不夠地道的地方。
【質疑,缺陷】
據瞭解,連花清瘟是以嶺藥業旗下獨有的一款專利中成藥,其主要成分包括“連翹,金銀花,板藍根等”。疫情之前,連花清瘟主要用於治感冒抗流感;疫情爆發後,其新增了對新冠的常規治療。
最近,關於連花清瘟“是否被世衛組織推薦”到“是否具有新冠治療功效”的諸多質疑將其背後的上市公司以嶺藥業股價拍到地板上。
截至目前,以嶺藥業股價較“出事”前大跌約24%,市值蒸發超160億元。
股價之所以反應劇烈,一方面是因為其被廣泛應用於抗疫一線,涉及面廣泛,包括此前中國香港疫情和本次上海疫情中,連花清瘟作為抗疫的“主力”藥物被髮放到公眾手中。
另一方面,質疑聲此起彼伏。
比如“世衛組織推薦”一事,其實是一場由中國專家發起的旨在提出“鼓勵各國考慮中國摸索的中西醫結合治療模式的建議”的報告。
再比如,對連花清瘟防禦新冠和治療新冠對的功效質疑,對於“預防功效”,多數專家均發聲一致:“‘連花清瘟’不是新冠預防藥,提前口服不能預防新冠。”
而對於“治療功效”,以嶺藥業與質疑者各陳其詞。但連花清瘟在藥品有效性驗證流程上確實存在一些“瑕疵”,目前連花清瘟僅在體外細胞試驗中證明了自身的抗新冠病毒作用,但體外有效距離臨床有效還有一段距離。
再者,有關連花清瘟聯合常規藥物治療新冠肺炎的臨床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其在常規治療基礎上證明連花清瘟的藥效,不能證明其單一藥物治療新冠的功效;二是這些臨床研究依舊缺乏大樣本隨機雙盲對照試驗。
所以,目前連花清瘟的處境是:即便被列入各種重要名錄,出口多個國家,但其治療新冠的實驗證明被認為並不完美。
【爆發,衝擊】
以嶺藥業是一家創立三十餘年的中藥龍頭,公司以絡病理論研究為起點,形成“理論-臨床-科研-產業-教學”五位一體的獨特運營模式,公司除“抗感冒類中藥”之外的傳統強項是心腦血管類中成藥,旗下三大產品“通心絡膠囊、參松養心膠囊、芪藶強心膠囊”的合計市佔率6.75%,僅次於步長製藥。
但公司近年營收的大幅增長主要受益於以連花清瘟產品為核心的“抗感冒類中藥”業務的爆發。資料顯示,2017年-2020年,以嶺藥業的呼吸系統類業務(包括抗感冒類藥)營收從6.5億元增長至42.56億元,營收佔比接近半數。
而公司呼吸系統類業務的核心產品為“連花清瘟膠囊/顆粒”及“連花清咳片”,後者是2020年新獲批上市的獨家產品,國盛證券預計2021年收入將首次超過0.5億元,也就是說,超過42億元的營收,絕大部分來自“連花清瘟膠囊/顆粒”。
連花清瘟系列產品之所以迎來爆發式增長,這與其在抗疫中的廣泛應用不無相關,多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中提到,處於醫學觀察期,或臨床治療期(確診病例)的輕型和普通型病人,推薦服用連花清瘟膠囊(顆粒)作為治療藥物。
隨著連花清瘟的快速放量,以嶺藥業的股價也水漲船高,從2020年初的7元/股左右漲最高漲至今年4月12日的43.12元/股高點,市值一度接近720億元。
但目前,市場關於連花清瘟防禦治療新冠功效的質疑無疑給以嶺藥業澆了一盆冷水。
尤其是“新冠防禦”方面。此前包括《新華網》等主流媒體明確刊文指出“連花清瘟提前口服不能預防新冠,若沒有症狀不推薦服用。”大大削弱了疫情區域的居民購買及使用連花清瘟的需求。
其次“新冠治療”方面,經過本次的輿論發酵,缺乏大樣本實驗驗證的連花清瘟也會影響新冠感染者的使用積極性。
最壞的結果是,連花清瘟可能退回到初期緩解傷風感冒症狀的中成藥本分上來,言外之意,新冠適應症的額外需求可能會銳減,這將導致公司營收出現大幅波動。
【不厚道】
在關於“連花清瘟”的爭論背後,以嶺藥業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對投資者確實有不夠地道的地方。
4月6日-4月7日之間,多家媒體撰文連花清瘟與世衛組織之間的關係,以嶺藥業股價同一時期連續出現漲停。在此期間,以嶺藥業並未就連花清瘟被世衛組織推薦用藥一事做出澄清。公司既沒有在投資者平臺回覆相關內容,在上市公司公告欄上,也只有一則提示股票交易異動的公告。
相反,在4月14日質疑事件爆發,4月15日公司股價跌停之時,以嶺藥業卻及時在投資者平臺回應了連花清瘟對新冠明顯抑制的實驗證明。
4月16日,以嶺藥業在接受《中國企業家》採訪時表態:公司從未在任何場合表示“世衛組織推薦連花清瘟”。終於澄清了在4月6日就開始發酵的有誤導性的訊息,時間間隔了超過10天。
市值觀察查看了相關管理辦法,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並向社會公佈,說明事件的實質。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向社會公佈該重大事件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佈也不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可以不予公佈。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就“連花清瘟事件”接受中新經緯採訪時稱:如果世界衛生組織沒有推薦連花清瘟,即使這種訊息並非公司發出來而是來自市場,以嶺藥業也有必要對訊息進行及時更正。
北京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黃夢奇律師在接受上述採訪時也表達了類似觀點:對於業內發出的訊息,無法直接判斷哪些是上市公司在惡意營銷。但是當存在虛假訊息時,上市公司就具有即時澄清的義務,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如果知曉該資訊而不澄清,其行為則可能會構成資訊誤導或虛假陳述行為。
而連花清瘟系列產品並未被世衛組織正名為抗疫推薦用藥,卻被部分媒體將兩者“掛上聯絡”對市場產生誤導。
這時候,以嶺藥業本應是監控到相關輿情並即時做出澄清,而不是因為訊息利好就置若罔聞,一直等到有不利於股價的質疑聲音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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