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就規範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公開徵求意見

文旅部就規範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公開徵求意見

  央視網訊息:文旅部網站9月26日訊息,文化和旅遊部發布關於《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近年來,受疫情影響,部分企業選擇以直播或錄播形式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演唱會等演出內容,滿足了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最佳化營商環境,引導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國內舉辦有現場觀眾的營業性演出並透過網路直播,以及在營業性演出場所提供音樂、舞蹈、戲劇等文藝表演影片播放或線上觀看服務的,按照《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 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62號)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二、《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的網路演出劇(節)目是指將音樂會、演唱會、音樂節、舞臺戲劇(含歌劇、話劇、舞劇、音樂劇等)、曲藝、雜技以及國外特色舞臺文藝等演出活動(以下簡稱“舞臺演出活動”),透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網、移動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實時傳播或者以音影片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

  以下情形,屬於提供網路演出劇(節)目:將境外舉辦的舞臺演出活動透過網路直播的;將錄製的舞臺演出活動以音影片形式透過網際網路提供的;提供專門為網際網路傳播製作的無現場觀眾舞臺演出活動或虛擬舞臺演出活動的;透過個人直播間提供舞臺演出活動的。

  三、從事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應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經營範圍包含“網路演出劇(節)目”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提供進口網路演出劇(節)目,應當報文化和旅遊部進行內容審查,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向使用者提供。提供國產網路演出劇(節)目,應當在向用戶提供之日起30日內,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進口網路演出劇(節)目是指參演人員包含境外演員,或舉辦地、錄製地在境外,或虛擬演員、虛擬舞臺演出活動的版權屬於外資機構或境外人員的網路演出劇(節)目。

  五、網路演出劇(節)目不得含有《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內容。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設定獨立的內容管理部門,配備適應內容稽核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演出劇(節)目的內容管理,加強對評論、彈幕等使用者產生內容的實時監控。採用直播方式提供網路演出劇(節)目,應當採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並安排專人對網路演出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內容問題第一時間阻斷並及時處置。

  六、各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網路演出劇(節)目市場的動態監測和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七、鼓勵和支援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提供內容優質、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網路演出劇(節)目;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利用網際網路為公眾提供演出活動,創作、經營數字化演出產品;專業舞臺藝術機構參與網路演出劇(節)目製作,推動演出新業態發展。

  八、相關演出行業組織要加強網路演出劇(節)目行業理論研究,建立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搭建行業交流平臺,提供人才培養服務,促進網路演出劇(節)目行業繁榮發展。

(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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