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韓祥為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副教授
庚子之後制錢鑄造體系的規復與解體
韓祥
內容提要
制錢鑄造在庚子之變中遭受重創,此後經歷了一個艱難規復、地方實踐、觀念轉型、民間轉向與最終解體的複雜過程。面對庚子後的錢荒危機,清政府透過批准開鑄銅元、重建中央鑄錢局、改鑄新制錢、推廣粵式制錢等錢法改革,於光緒三十三年初步規復傳統的制錢鑄造體系。但隨著各省對銅元餘利的倚重與貨幣本位制改革的推進,朝野人士對主、輔幣關係形成新的認識,銅元超越制錢被納入主輔幣方案,一文銅元亦在光緒三十四年逆轉一文制錢成為推行全國的一文新錢。由此,錢法改革從屬於本位制改革,政府幣制改革觀念亦由銀錢並行、分層開展轉型為統籌劃一、建立銀本位,故制錢被排除在新幣制之外,長期虧賠的寶泉局最後亦被撤銷。同時,民間私錢歷經氾濫與衰落之後,在宣統朝轉入消亡期。至宣統三年,雖然官私制錢仍在廣泛流通,但相關鑄造活動已全面停止,這標誌著自秦代以後執行兩千餘年的傳統鑄錢體系最終解體。
關鍵詞
小額通貨;制錢;銅元;幣制改革;寶泉局
清代的貨幣流通以“銀錢並行”為主要特徵,銀兩與制錢均是可以無限制使用的法定貨幣。在流通範圍上,以制錢為代表的小額通貨比銀兩更為廣泛,是通行底層社會的主體貨幣。經過順治、康熙、雍正三朝的持續發展,清代中央與地方的制錢鑄造規模在乾隆朝達到頂峰,之後則經歷了一段漫長的衰落期。在光緒二十六年庚子之變中,中央鑄局遭受重創,陷入完全停鑄的境地,大部分地方鑄局也早已停鑄。
目前學界對清代制錢的研究主要分兩類:一是貨幣通史中涉及制錢的研究,重點論述其制度演變,對清末庚子後的制錢鑄造變動簡單帶過,未展開論述;二是對制錢的專題研究,相對系統的討論集中於對清代前中期,部分涉及庚子後的研究多認為制錢鑄造很快被新式銅元自然取代,缺少具體論證。此外,有不少討論清末機制制錢的成果亦值得借鑑。從總體上看,學界尚缺乏對庚子之後制錢問題的系統研究,而銅元鑄造自然取代制錢鑄造的觀點又未免單線化與理想化,未能呈現傳統制錢鑄造與清末政治經濟改革之間的頻繁互動。因此,系統梳理庚子之後制錢鑄造體系的變動,無疑對於理解中國近代貨幣制度的完整性與準確性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本文嘗試對該問題作一系統考察。
一、官方制錢鑄造的規復與艱難執行
清代的制錢鑄造機構由京局與地方鑄錢局組成,透過“錢法”對所鑄制錢的形制、重量、成色、數量,銅、鉛等幣材的供應、運解,新鑄制錢的發行、運銷,以及民間私鑄私銷制錢等方面進行嚴格管理,從而形成一套嚴密的制錢鑄造體系。
庚子前,因銅、鉛價格持續上漲,鑄造成本高昂、虧折甚多,各省鑄局大部分停鑄制錢,勉強維持鼓鑄的戶、工兩局也鑄量大減,參見表1:
表1顯示,甲午之後寶泉局鑄錢額大減,由光緒十七、十八年的70多萬串,驟減至光緒二十二、二十三年的不足16萬串;解部錢額也相應驟減,光緒二十三年解部額僅為光緒十八年的14.6%。而且,表1中有資料統計的7個年份的解部額中有4個年份超過當年鑄錢額,可知寶泉局鑄量經常不足,需動用當年的“舊管”制錢才能勉強支應,致使庫存舊管額也隨之大減。戶部銀庫所收制錢絕大部分來自寶泉局與寶源局,但甲午之後其收領額亦大減,由之前的130萬串以上驟減至50萬串以下。
庚子國難中,寶泉局、寶源局完全停鑄,損失慘重。1900年七月二十一日,慈禧、光緒西逃,京師淪陷。與其他官私銀錢號一樣,戶、工兩局成為侵華聯軍優先攻佔的目標。寶泉局局署及所轄東南、西北四廠被日本軍隊佔據,寶源局新舊兩廠先後被俄、德兩國軍隊佔據,均遭到了瘋狂的搶掠與破壞。
戶、工兩局被佔領期間,清政府臨時補任的戶部右侍郎那桐、李昭煒“疊經會同全權大臣,向外國兵官再四籌商”,日軍於1901年正月撤出寶泉局及西北兩廠,戶部司員隨後進駐,發現局廠損毀嚴重:“庫內地板及屋內門窗器具等項均各毀壞,案卷亦復殘缺不齊……鉛斤及樣錢均已無存,僅存有滇省解到板銅、脆板銅及鐵砂銅。”二月,德軍撤出寶源局,工部司員隨即接管,但殘毀之狀令人震驚:“銀錢銅鉛等款均已無存,局內大堂業已拆平,至餘料房及爐二座房屋亦大半拆毀。”五月,得到兩部奏報後,駐蹕西安的清廷寄發上諭,令戶部勘察現存銅斤,設法“鑄造錢文”。
不過,直到與相關各國簽訂《辛丑條約》後,清政府才於八月初七日收回寶泉局東南兩廠,並令屬員“迅將各廠爐座修理整齊”。隨著戶、工兩局的完全收回,籌備銅鉛幣材、規復制錢鑄造成為當務之急,而滇銅與黔鉛成為最大依賴。但受庚子事變影響,1900年四月起運之滇銅至1901年十月才有部分運至京師,其餘僅至塘沽,而貴州鉛料則“年內勢難解到”。此時,民間社會對官方恢復鑄錢十分關注,《申報》所載“寓京友人函”中甚至出現“每月三卯”“每卯每局須鑄成三十六萬串、輔以制錢十六萬串”的鑄量估計。
實際情況是,寶泉局殘存堪用銅斤太少,軍機大臣榮祿緊急呼叫解京滇銅,並派員赴天津高價採買奇缺的“黑白鉛斤”,但這些準備工作僅能支撐每月鑄錢一卯:“戶局四廠定於十一月初三日暫按每月一卯開鑄,其錢文分兩輕重、銅鉛配搭成數均照二十五年奏準章程辦理,惟甫經開鑄,錢文為數無多,應俟積有成數,再行奏明搭放。”即使內務府索領回鑾用的“紅串制錢”,戶部亦僅答覆延後解給。據1902年三月的戶部奏報可知,寶泉局“自上年十一月開鑄當十大錢起,至本年四月底止,共應批解部庫六卯錢五十七萬六千餘吊”,即6個月內應鑄當十大錢57.6萬吊,每卯僅0.96萬串,主要搭放八旗兵餉。可見,官方鑄錢的速度與產量遠未恢復至庚子前的水平。
按以往錢法慣例,若京局鑄錢不足,可調運地方制錢入京接濟或由地方鑄局為戶部代鑄。然而,此時的錢法改革已納入新式銅元,不少省份購辦機器,大量鑄造銅元,並獲取了豐厚的銅元餘利,這使各省對虧本的制錢鑄造明顯持消極態度。清政府不得不頻繁命令南方省份搭解銅元入京,救濟錢荒。1903年閏五月,因“搭放京員官俸”的銅元不足,戶部又奏準提取天津銅元430萬枚,“按一成搭放秋俸”,後又照法搭放次年春俸。
隨著銅元在京師的逐步流通,戶部比較鑄錢虧損與銅元利潤後,於1904年四月奏請減鑄當十大錢,節省銅斤留備鑄造銅元,減鑄導致的缺口則由廣東“應解京餉項下搭解二成銅元”補充,此時兩局存廢已納入政府改革議程:
現在戶工兩局鼓鑄當十大錢,每年均系十二卯,共用銅六十八萬餘斤。至鑄出之錢,以之搭放兵餉,合計一切工料等項應虧折銀十數萬兩。若按鑄大錢之銅斤改鑄銅元,仍照前搭放,應盈餘銀亦十數萬兩。雖銅鉛之配搭不一,而分量同系鑄重二錢,大錢僅抵制錢二文,銅元實抵制錢十文也……擬自本年六月起,戶工兩局每年暫按六卯鼓鑄,以便騰出銅斤留備製造銅元之用。仍俟銀錢總廠開鑄後,兩局應否裁撤,屆時檢視情形,再行奏明辦理。
清政府很快批准了該奏議,寶泉局開始奉旨試鑄銅元。但之後因技術問題,“所造之銅元不甚精工,是以暫行停止”。此時兩局鑄錢已減為每年6卯,其中寶泉局每卯鑄錢額減至4000餘串。這樣,官錢減鑄很快在京師引發一場嚴重的小額通貨危機。
1905年正月,京師市面“通行銅錢幾無一官鑄”,劣質私錢充斥,物價騰高,商民困苦,而禁行私錢又會引發嚴重的通貨緊縮,造成市場恐慌。二月,清政府緊急調運銅元救市,令天津造幣廠晝夜鑄造“以供京用”,催促廣東以“二成京餉”加鑄銅元“解京搭納”。同時,戶部將庫存當十大錢3萬串、銅元3.3萬串全數撥發市面,且電飭山東、江蘇、浙江、安徽、湖北等省“添造銅元,趕緊解京接濟”。至四月,因“現存銅元堪敷兩三月之用”,戶部首次以銅元代替大錢搭放八旗兵餉。這樣,透過頻繁調運銅元入京,京師的小額通貨供應才趨於穩定。雖然銅元在京師貨幣流通中的地位明顯提升,但此次危機也讓清政府認識到維持傳統制錢鑄造的重要性。
同年八月,戶部奏準於九月底全面停鑄當十大錢,並裁撤寶源局與寶泉局東南兩廠,但同時強調“新式銅幣雖已通用,而民間購買零星物件,補助之貨尚不可少,京中制錢素缺,必須預為籌備”,因此決定保留寶泉局西北二廠。十月,寶泉局利用現存銅鉛開始改鑄一文新制錢,“仍按照舊鑄當十大錢成色”,鑄錢卯數恢復為每月1卯,“俟積存銅鉛較多,尚可隨時奏請加卯鼓鑄,以便民用”。此後,設立於順治元年的寶源局被裁撤,相關物料歸併寶泉局。
寶泉局成為僅存的中央鑄錢局,卻面臨著人員少、事項繁、任務重的困難。而且,寶泉局辦公經費被明顯削減,由1904年的5.21萬兩減至1905年的3.29萬兩,其改鑄的六分制錢亦因質量不佳,被民間視為“與私錢無異”。這種情勢顯然無法達到補充制錢、加卯鼓鑄的目標,清政府遂在官制改革中調整寶泉局的職屬關係,增加幣材供應,以實現規復錢法的夙願。
1906年三月,寶泉局改由戶部直接管理。1907年三月,該局劃歸新成立的度支部直轄,職責為“掌鼓鑄制錢、收發銅鉛各事宜”,鑄有專用關防,從而增強了該局的鑄幣職能。六月,為增加鑄額、節省成本,度支部奏準回收當十大錢、改鑄六分制錢的計劃:由戶部銀行撥銀100萬兩作為“收回資本”,所收當十大錢“隨時送部改鑄”,改鑄之制錢“發交銀行仍可陸續收還官本”,寶泉局須“加卯改鑄,每月能加至五卯”,並限令6個月內完成回收。
保障銅斤供應後,度支部督促寶泉局趕鑄制錢,搭放俸餉,並設兌換所收兌市面大錢,“以便維持圜法,通融財政”。七月,順天府也釋出公告,曉諭商民限期兌交大錢,行使新制錢。至十月,度支部認為規復制錢已初見成效:“當十大錢現已將次收買完竣,新鑄制錢現已與銅元一律行使,檢視商民情形尚無窒礙之處。”透過上述努力,六分制錢大量輸入市場,成為與銅元並行的小額硬通貨。
綜上所述,制錢鑄造在庚子前已明顯衰落,主要由寶泉、寶源兩局勉強維持。庚子國難中兩局損失慘重,完全停鑄。庚子之後,面對高昂的鑄錢成本與各省鑄造銅元的興起,清政府依舊重建二局,並採取一系列措施規復錢法。這種決心在1905年京師小額通貨危機後變得更加堅定。透過裁撤寶源局、停鑄大錢、改鑄新制錢、調整寶泉局職屬關係、回收大錢為幣材等舉措,至1907年,京師基本實現六分制錢與銅元並行流通的幣制規劃。可見,隨著一文制錢重回清政府錢法改革的中心位置,傳統制錢鑄造得到初步規復,這對地方的幣制實踐產生了重要影響。
二、一文新錢的地方實踐及其所屬貨幣序列之爭
改鑄六分制錢可視為清政府維持傳統錢法及銀錢折價體系的最後努力,即繼續將一文制錢作為最基礎的貨幣單位,充當貨幣折價的基準。因市場物價、城鄉貿易、稅賦折徵、農村借貸、災賑散放大多以錢文標價,銀兩、銀元、銅元在流通中仍要透過與制錢的比價來折算兌換,故民間社會對一文錢幣的需求十分旺盛。與此相應,不少省份為恢復鑄造一文錢幣也做著各種嘗試,個別省份的一文新錢還一度成為清政府推廣的典範。然而,一文新錢的鑄造應從屬於傳統制錢序列還是新式銅元序列,該問題在地方政府的實踐中引發了激烈的爭論與博弈,並影響了制錢鑄造的最終走向。目前學界對此尚無具體研究,本節將圍繞清末地方上“一文制錢”與“一文銅元”之爭進行探討。
庚子之後,面對嚴重的錢荒危機,大部分省份放棄傳統的制錢鑄造,轉而購置機器開鑄厚利的當十銅元,並將銅元餘利作為重要的財政來源。即使有的省份堅持鑄錢,亦堅持不久便停鑄。如山西寶晉局在1900年“增添一爐”鑄錢,僅堅持兩年便因“銅源告竭”而奏準停鑄。四川寶川局於1901年奏報按舊例鑄錢“以維圜法”,但1903年便轉為鑄造銅元。河南寶河局在1901年重啟鑄錢,後因銅料匱乏、虧耗日增,於1904年停鑄,併購置機器試鑄銅元。
在一文新錢的開鑄實踐中,直隸率先鑄造了一文銅元。1902年七月,清政府正式接管遭受殖民統治達兩年之久的天津轄區。面對嚴重的錢荒,直隸總督袁世凱令新竣工的天津銀元廠“先造銅元週轉市面”。1903年初,大批當十銅元發行流通,但因市面零用不便,袁於年底“飭局添造一文銅元”,並在1904年三月頒發《行使一文銅元章程》。不過,天津所鑄一文銅元為數甚少,未能廣泛流通。可見,庚子後的最初幾年間,不論是制錢還是一文銅元,地方鑄量均十分有限,致使民間社會急需的一文錢幣極度匱乏。
1905年戶部改鑄六分制錢後,朝中官員亦倡導“各省制錢應酌量添鑄”《,地方上的相關實踐才逐漸跟進。其中,大量鑄造並廣泛流通一文新錢的省份為湖北與廣東,二省均在清政府限制銅元鑄造與跨境運銷後,開始鑄造民間極缺的一文錢幣。
然而,一文新錢在各地方的鑄造實踐彰顯出地方官員對新舊貨幣的不同認知與觀念分歧。1905年冬,因當十銅元流通壅滯、貶值,湖廣總督張之洞令湖北銅幣局試鑄“一文銅幣”,形制、成色均與當十銅元相同,每枚重三分二釐,希求“與制錢並行,以當十之銅幣為母,而以一文之銅幣為子……而後銅幣當十之本位確實可指”,但鑄造成本較高,虧損率達26%。1906年四月,這種一文銅元開始“發交官錢局兌用”,流通市面。繼湖北之後,廣東於1906年初設計了一文新錢,亦重三分二釐,但成色降低,且形制有別於鄂式一文銅元,“中鑿圓孔,以便貫串……與舊有制錢一體”,發行後市面暢銷,鑄數“每日可造三百數十串”,但“略有虧耗”。
可見,自1906年地方幣制改革實踐中出現一文制錢與一文銅元之爭。二者雖均為機器鑄幣,但形制與目的有別,實為銅元與制錢兩種貨幣之爭:湖北鑄行一文銅元是為了維護銅元體系的信用,子母相權“以保現行當十銅幣價值本位”;廣東的有孔一文新錢則為補充制錢流通,尤其在“仍多信用制錢、不肯行施銅元”之地,維持既有的制錢體系。兩者之爭已超越傳統的錢法改革,而與其時的本位制改革相結合,影響著中國貨幣制度的走向。
雖然廣東鑄造一文新錢在後,但先於湖北奏報中央,並在七月獲得清政府的高度認可:“現當整頓圜法之時,鑄造事宜各省務歸一律,現在廣東省添造一文制錢,各省自均可仿辦。”八月,清政府造幣總廠“仿照廣東錢樣頒發祖模,令各省一律辦理”。九月,張之洞對此提出異議,認為此舉是舊制錢的延續,既“難與世俗所謂青銅製錢一體計值”,又“不能與銅幣子母相權”,從而會破壞現行的銅元體系,故奏請將湖北一文銅元“與粵鑄一文錢詳加比較,酌定程式,再鑄祖模”。不過,清政府未支援張的奏請,向各省頒行的祖模也均為粵式制錢。張之洞被議駁後,亦令湖北銅元局“鼓鑄有孔一文銅錢,流通市面”。至1907年初,粵式制錢“已經銷行各處”,廣東省也加大了鑄造力度。六月,度支部推出回收大錢、改鑄制錢計劃,正與上述地方情形相呼應。七月,度支部奏定《各省造幣分廠劃一章程》,明令各省幣廠按廣東樣式鑄造制錢。十月,該部再次敦促“各省籌辦開鑄,報部查核”,但各省籌鑄滯後,至次年正月“尚無具報仿鑄一文錢之案”。廣東已成為推廣一文制錢、維護傳統錢法的典範,其他省份則躊躇不前。
正當各省尚未批次鑄造粵式制錢時,清政府又釋出了改弦更張的諭令,使一文制錢與一文銅元之爭發生重大逆轉。1908年正月十三日,清政府諭令各省於定額銅元外加鑄三成一文新錢,但其重心已放在維護銅元體系的執行上,“以顯銅元當十之數,保銅元行銷之利”,至於新錢的形制則不再強調廣東樣式,而要求度支部按“子母相權、大小相維”的標準重新釐定。二十三日,度支部奏準重擬的新樣式:“準銅元之式鑄造一文新錢”“重量、成色擬照廣東配合,形式擬照湖北無孔辦理”。可見,重定的新錢雖吸收了粵式制錢的重量、成色,但已被納入銅元序列,成為專與當十銅元保持十進位制的當一銅元。值得注意的是,新定一文銅元的鑄造成本雖低於湖北與廣東樣式,但仍處於虧賠狀態。
正月三十日,度支部按新錢樣式“通飭各省一律遵辦”。二月,郵傳部與順天府聯合釋出通告:“一文銅元將出行用,爾商民人等務遵照按銅元一枚折一文銅元十文,不得折扣,以安市面。”二月底,度支部通令各省停鑄當十銅元,敦促各幣廠專鑄一文銅元“以救銅元低折之弊”,並強調“事關整頓圜法,公家即有虧耗,亦所不惜”。可見,在限制當十銅元后,一文銅元已成為政府重點推出的小額通貨。三月,度支部將造幣總廠所鑄無孔樣錢進呈御覽,並以此作為“新錢祖模”頒行各省幣廠,催促開鑄一文銅元。此後,河南、四川、湖北、江蘇、直隸等省先後鑄行新錢,一文銅元成為與各省當十銅元相輔流通的基礎貨幣,甚至出現商家囤積居奇的現象。
雖然民間曾出現抨擊一文銅元驅逐制錢、病民累民的輿論,但從政策形勢來看,一文銅元已從制錢與銅元的激烈競爭中勝出。需要指出的是,一文銅元的興起亦有深刻的技術背景:自1880年代“規復制錢”運動中出現機制制錢開始,機器鑄幣技術在洋務運動的推動下逐步成為造幣工業的主流,範圍涵蓋一文制錢、大小銀元與各類銅元,但由於機制制錢在機器衝孔時損耗較大,進一步增高了鑄本,故各省在庚子前基本停鑄。這也就解釋了各省為何對有孔的粵式制錢躊躇不前,卻迅速跟進無孔的一文銅元。
綜上可知,1908年一文銅元逆轉一文制錢成為推行全國的一文新錢,標誌著地方政府在庚子之後嘗試規復制錢鑄造的實踐歸於失敗,這也意味著錢法改革中制錢的中心地位已被銅元取代。
三、政府幣制改革觀念轉型與官方制錢鑄造體系最終解體
1908年,清政府推翻醞釀已久的改鑄制錢計劃,最終將一文新錢納入銅元序列,使之成為當十銅元的輔助單位。這一事關制錢體系存廢的重要變動,不僅與鑄造成本及鑄幣技術相關,而且與時人對主輔幣關係的認知以及政府幣制改革觀念的轉型密切相聯。學界對清代貨幣本位問題尚無定論,但基本認同其為“銀錢並行”的貨幣流通格局。日本學者黑田明伸將之概括為由“地域通貨”與“地域間決算通貨”組成的雙重貨幣結構,不同面額的貨幣對應著不同層次的流通市場。與之相應,清末的幣制改革亦分為兩個層次,即由緩解錢荒危機的錢法改革,到建立以貴金屬鑄幣為標準的本位制改革,二者既在現實壓力下分層、並行開展,又在朝野爭論中博弈、轉型。
庚子之後,制錢在民間社會仍扮演著主要貨幣的角色,參與本位制改革的朝野人士對此亦有清醒認識,只是在設定主輔幣關係時很少涉及制錢問題。一般認為,1904年美國貨幣專家精琪受邀訪華,開啟了清末貨幣本位制改革的序幕。儘管精琪認識到“中國全國通用之貨,實系銅幣”,但其提出的虛金本位方案對輔幣的設定卻僅有“小銀幣及紅白銅幣”,未提及制錢,更無處理制錢的辦法。同年二月,江南商務局總辦劉世珩撰寫《銀價駁議》,認為精琪方案不適用“銀銅並用”的中國,但劉世珩仿日本的金、銀、銅三等幣制方案亦未涉及制錢。六月,上海商界人士反對精琪方案,認為其忽略了中國“商民交易向以銅錢為主”的習慣。八月,張之洞上奏反對精琪方案,依據之一便是制錢流通的廣泛性明顯高於白銀,故更不宜推行金本位。他進而提出統一銀銅二幣、實行銀本位制的主張,但其論述重點為銀幣,並未討論制錢問題。此後,清政府推進的本位制改革亦出現制錢定位不明的情況,這與同期進行的錢法改革密切相關。
1905年十月,清政府批准奕劻等奏請的銀本位方案,籌劃“鑄造重庫平一兩之銀幣,定為本位,而更鑄五錢、二錢、一錢三種銀幣,與現鑄之銅幣、舊有之制錢以為補助”。不過,該方案未能明確制錢與本位幣、制錢與其他輔幣的進位制關係及行用限制。同期,針對小額通貨的錢法改革也在並行開展,奕劻奏請各省限鑄銅元與戶部奏請寶泉局改鑄新制錢的上奏,均獲批准。1906年七月,清政府又允准廣東鑄造有孔一文新錢,並號召各省仿鑄。
1907年三月,因一兩重銀幣不便流通,度支部尚書載澤奏準試行七錢二分銀元的銀本位方案,仍以銀角、銅元、制錢為輔幣,並強調銀錢市價有利於保持主輔幣十進位制關係。七月,載澤進呈的《鑄造銀幣分量成色章程》規定了主輔幣行使的數量限制,但未涉及制錢。在此前後,清政府仍在推進錢法改革,不但實施了寶泉局回收大錢、改鑄制錢的計劃,還再次通令各省統一鑄造粵式制錢。
由上可見,清政府並未將本位制改革與錢法改革統籌在同一框架內,而是分別以貴金屬銀與賤金屬銅為中心並行開展,互不統屬。因此,至1907年,清政府仍按“銀錢並行”的傳統觀念來分層推進幣制改革。這也是朝野人士雖意識到制錢的重要性,但在討論本位制改革時卻很少涉及的原因,即輔幣自然由錢法改革中的銅鑄幣補充,不論制錢還是銅元均以“一文”為折價基準,在流通中與本位幣按市場比價折算。
然而,國人對本位制改革中主輔幣關係的認識,亦在1907年出現重要變化,這對制錢的官方貨幣地位產生重大沖擊。五月,度支部右侍郎陳璧考察各省銅元鑄造情況後,認為銅元的貶值、滯銷均因其重量與面額名不符實所致,需仿效國外的主輔幣制度,嚴格限制輔幣的鑄造與流通,明定主輔幣的法定比價,故主張國內以銅元充當輔幣,其價值應與銀主幣“一元”掛鉤,與制錢“一文”則應脫離關係:“易中之品以銀幣為主,民間行用銅幣,但視銀幣準價值,自無須與制錢較銖兩。”身為考察銅幣大臣,陳璧的主張對朝野有著重要影響。七月,載澤奏準的《鑄造銀幣分量成色章程》除規定輔幣以低成色、不足值發行外,還規定輔幣應以主幣為折價基準,行用時有數量限制。十月,上海商務總會向度支部提出的七錢二分銀幣方案中,有關主輔幣關係的意見與陳氏相呼應,主張嚴格的十進位制關係:“嚴定補助貨,必與國幣相應。十角為一元,十銅元為一角,十制錢為一銅元。”即輔幣需脫離市場比價,專與銀主幣按十進位制折算,制錢不再作為折價基準。
此時,清政府內部的“兩元之爭”雖十分激烈,但爭論焦點僅為銀主幣重量問題。爭論雙方均同意銀本位制,對輔幣的看法也大體相同,這在年底的摸底調查中表現出來:首先,各省奏設的輔幣以小銀元居多,其次為銅元,卻未有一省提及制錢。可見,此時的制錢已被排除在主輔幣關係設定之外,銅元則被明確納入。
1908年,清政府接連發布停鑄粵式制錢、改鑄一文銅元的飭令,將一文新錢納入銅元序列,為建立銀本位制做準備。這標誌著錢法改革已從屬於本位制改革,二者開始被統籌在同一框架內,清政府銀錢並行、分層開展的改革觀念也轉型為統籌劃一、建立銀本位。1909年,度支部設立幣制調查局統籌全國幣制改革“以一幣權”,正是這種觀念轉型的體現。
上述過程中,各省對銅元餘利的倚重亦是銅元超越制錢被納入主輔幣關係的重要推動因素。地方政府已將銅元餘利作為大宗收入,即便面對清政府的不斷限鑄,仍抗爭開鑄,甚至以“從前認解各款萬難照認”相威脅,或以“銅元餘利為新錢之鑄本”而要求開鑄。故本位制改革中的主輔幣討論終將銅元納入,而未考慮制錢。
在此種趨勢下,由度支部直轄、以土法鼓鑄制錢的寶泉局呈現明顯頹勢。1908年十月,光緒皇帝去世,清政府擬定第二年改元“宣統”,下令“各局鼓鑄銀幣、銅幣、制錢均遵用宣統年號”。1909年正月,寶泉局遵令鑄造了“宣統通寶”,分大樣紅串制錢與小樣制錢兩種,民間流通以小樣為主。然而,宣統制錢在市場上已遜於一文銅元,被店鋪折扣行使,流通受到很大影響,且“歲虧甚巨”,鑄量有限。儘管個別省份也鑄造了宣統制錢,但鑄量極少。度支部重點督飭各省添鑄當一、當二、當五銅元來應對小額通貨短缺,以與被限鑄的當十銅元相輔而行。
對於民間尚存的巨量制錢,清政府並未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理方案。1909年閏二月,山東巡撫袁世勳曾建議“盡收天下之制錢,改鑄法定之銅元”,度支部以制錢散佈鄉間“不易收回”駁之。1910年三月,新任山東巡撫孫寶琦又提出任制錢“自行自廢”的建議,雖未得到明確回覆,但其主張在隨後的幣制改革中得以體現。
四月,清政府頒佈《幣制則例》,正式確立銀本位制,規定國幣包括銀幣4種、鎳幣1種、銅幣4種,主輔幣保持十進位制,但制錢被排除在外,且無明確處理辦法,只模糊規定“所有各省從前鑄造之銅元、制錢,仍準各按市價行用”。度支部尚書載澤對此亦無明確主張,“制錢及他項錢文由臣部體察各地情形,隨時妥籌辦法”。此時,制錢的地位已變得岌岌可危。
至1910年年底,寶泉局面臨著被裁撤。十一月二十九日,作為臨時立法機構的資政院召開第31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裁撤部分局所的議案,其中包括“度支部之寶泉局”。十二月十八日,清政府批准了度支部裁撤寶泉局、停鑄制錢的奏請。度支部在奏請中指出,鼓鑄制錢虧折嚴重,且“劃一幣制,此項制錢縱一時未能停用,究未便再行鑄造……擬請截至本年年底將寶泉局鑄造制錢即行停止,所存堪用銅鉛,飭由臣部造幣總廠點驗接收”。上海《新聞報》對此作了解讀:
度支部去臘奏請裁撤寶泉局,停鑄六分制錢,已經奉旨依議。此奏內容略謂新幣制明年頒行,應以一二五文之小銅元為銅銀幣之副位,而制錢一項與一二五文之小銅元類質相同,而較小銅元鑄本為重,故請於本年先將制錢停鑄十分之六。至寶泉局,因新幣制將次實行,即同虛設,徒耗庫帑,以故奏請裁撤,以節糜費雲。
現有研究多將1910年十二月視為寶泉局裁撤、制錢停鑄的時間節點,實際上這僅是裁撤過程的開端。至1911年八月,寶泉局的停鑄、盤交、遣散等善後事宜才基本完成,其積存的銅鉛料與當十大錢全部盤交“造幣總廠”,所存制錢大部分盤交“總銀行”。由此,設立於順治元年的寶泉局被最終裁撤,這標誌著從中央到地方的官方制錢鑄造體系全面瓦解。
此外,有必要對官方制錢鑄造的幣材供應問題進行簡要分析。庚子之後戶、工兩局的幣材主要由雲南銅料與貴州鉛料供應,沿途省份須在銅鉛運解中派員“催趲照料一切事宜”。隨著銅元的崛起與擠壓,京局的銅鉛供應出現不足,故有京官奏請“嚴催各省多運銅斤至京”、廣鑄制錢。後度支部實施了回收大錢、改鑄制錢計劃,拓展銅源。據現存光緒三十二年、光緒三十三年、宣統二年寶泉局的銅鉛收支資料可知:該局銅料主要來自解京的各類滇銅、京師泰德廠商人煎煉“不堪用”滇銅所得銅料、回收的當十大錢以及少量採購的洋銅,鉛料大部分來自解京的貴州黑白鉛以及少量採購的洋鉛,但銅鉛總收入呈明顯減少趨勢。庚子之後,仍堅持鑄錢的個別省份更無法獲得持續的幣材供應,如1902年山西因“購銅維艱”停鑄,1903年河南因“銅無來源”停鑄,廣東鑄行一文新錢亦僅能利用限鑄銅元后所剩“餘銅”。可見,中央與地方的制錢鑄造均面臨著幣材不足的困境。
受限於鑄本高昂、幣材不足,1901—1911年的制錢鑄造量並不大。據筆者估算,庚子之後戶、工兩局所鑄當十大錢總量摺合制錢約59.2萬串,寶泉局所鑄六分制錢總量約48.3萬串,紅串制錢鑄量約4.575萬串,三者合計112.075萬串,平均每月鑄0.99萬串,遠低於庚子前的水平。而清政府每月僅搭放八旗兵餉即需錢2萬串以上,故京局鑄錢量明顯不敷,需頻繁調運當十銅元、一文銅元接濟。由於資料不足,庚子之後地方上的制錢鑄造總量尚無法精確統計。
四、民間私鑄的轉向與私錢供應中斷
除了官方制錢的鑄造與供應,廣泛流通於城鄉市場的民間私錢亦為清代傳統制錢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在晚清,私錢氾濫更為嚴重。目前關於清代私錢的研究,主要論述其產生原因、官方對策及社會影響等,極少討論清末私錢的終結問題。限於篇幅,本節僅簡要評析庚子後民間私錢的轉向與終結。
庚子之後的最初幾年,儘管受到銅元衝擊,但私錢鑄造依舊氾濫,案件頻發,官方檔案及民間報刊記錄了不少因鑄私錢被判“斬”“絞”的案例。上述情勢下,制錢流通中的私錢比例迅速上升。在京師,私錢橫行,“從前不過於官鑄大錢之中摻用十之三四,今則幾於不見官板”,這也是政府頻繁調運銅元入京的重要原因。在山西,制錢停鑄後,市面未流通銅元,“現在均系摻用私錢,圜法極為敝壞”。即便在已廣泛流通銅元的地區,私錢仍大量行用。
然而,豐厚的銅元餘利推動了各省大規模趕鑄銅元,至1905年中國進入“銅元局全盛時代”。同時,民間私鑄亦在逐利中出現轉向,即由手工私鑄制錢轉向利潤更高的機器私鑄銅元,私錢因此受到私鑄銅元的明顯擠壓。1905年,山東、直隸的制錢短缺現象已非私錢所致,“其故皆由奸民盜銷制錢,私鑄銅元”。此後,官方查處的一些私鑄案例出現了同時私鑄制錢與銅元的情況,但更多案例則是銷燬制錢、專鑄銅元,且私鑄行為多發生在城市,並有大量私鑄機器被繳獲。而地方政府違規鑄造劣質“黃銅元”的行徑更加劇了上述趨勢。1908年,清政府新修訂的刑律中專設“銅元專律”,但未涉及私錢問題。可見,此時的私鑄重點已完全轉至銅元,私錢鑄造明顯式微。
依據現存檔案、報刊史料,筆者系統整理了庚子之後的各類私鑄案例共220件,私鑄物件包括制錢、銅元、大銀元、小銀元等,時間自1900年至1911年,地域涉及京師、直隸、山東、河南、奉天、吉林、江蘇、江西、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廣東等地。這些案例統計,筆者秉持唯一性原則,已剔除不同時間對同一案件的連續報道、或不同史料對同一案件的重複記載,且走私與行用私錢的案例不納入統計,只統計實際發生的私鑄案例。
表3雖為不完全統計,但仍反映出清末私鑄活動的兩次轉向:第一次以1905年為界,此前私鑄制錢在私鑄活動中佔優勢地位,此後私錢逐漸衰落,被私鑄銅元、銀元超越;第二次以1909年為界,此前私鑄銅元占主導地位,此後全國的私鑄活動大幅減少,私鑄制錢基本消失。可見,私錢鑄造在庚子之後經歷了一個從氾濫到衰落,再到消亡的過程。
私錢由盛轉衰過程中,清政府明顯增強了查禁與回收力度,尤以1907年民政部組織的“收化私錢運動”最為矚目。該年五月,清政府釋出《奏定收化私錢章程》,規定由官府與商會安排場地與熔爐,限期回收民間各類私錢,集中熔化為銅板,扣除20%的“砂耗化工”與3%的“廠用”,私錢持有人可憑收據提取剩餘的77%銅板。此項運動持續到1908年,產生了較大影響,並進一步推動地方打擊私錢。此後,雖然私錢仍在城鄉社會廣泛流通,但相關的私鑄案件已銷聲匿跡,故民間私錢的鑄造體系基本解體。
結論
既有的近代貨幣史研究對庚子之後的制錢鑄造變動未作具體論證,多將之視為被銅元鑄造迅速取代的自然過程。這與學界未將制錢鑄造史充分融入近代小額通貨史有關,而清末制錢鑄造體系變動正是近代小額通貨出現激烈博弈與轉型的關鍵動因。清代制錢鑄造體系涵蓋了中央鑄錢與地方鑄錢、官方制錢與民間私錢、幣材供應與新錢行銷等諸多內容,是一個多方頻繁互動的有機整體。該體系的變動既與鑄錢成本直接相連,又與政府幣制觀念息息相關。庚子之後,在制錢奇缺、鑄本高昂的背景下,清政府幣制改革分兩個層次展開,即緩解錢荒危機的錢法改革與確立貨幣本位的本位制改革。1908年前,二者分別以銅和銀為中心並行開展,互不統屬。
面對庚子後嚴重的錢荒危機,清政府被迫進行錢法改革,除鼓勵各省開鑄銅元外,還重建中央鑄局,恢復當十大錢的鑄造。1905年京師發生小額通貨危機後,清政府採取停鑄並回收大錢、改鑄六分制錢、倡導地方鑄造一文新錢等系列措施來推動鑄錢。至1907年,京師基本實現六分制錢與銅元並行流通的幣制規劃,地方也出現了廣東有孔一文制錢與湖北無孔一文銅元的實踐與競爭,而前者成為政府推廣的典範。由此,傳統的制錢鑄造體系得到初步規復。
但隨著各省對銅元餘利的倚重與貨幣本位制改革的推進,朝野人士亦在1907年對主輔幣關係形成新認識,即銅輔幣需脫離市場比價,專與銀主幣“一元”掛鉤,按十進位制折算,制錢“一文”不再作為折價基準,銅元超越制錢被納入主輔幣設定。1908年,一文銅元也逆轉一文制錢成為推行全國的一文新錢。此後,銅元取代制錢成為錢法改革的中心,錢法改革亦開始從屬於本位制改革,政府原有的銀錢並行、分層開展的改革觀念已轉型為統籌劃一、建立銀本位。
雖然寶泉局在1909年改鑄宣統制錢,但其流通已遜於一文銅元,且虧折嚴重,鑄量不大。1910年,確立銀本位制的《幣制則例》將制錢排除在外,“一文”單位亦由新銅元涵蓋,故清政府批准裁撤寶泉局、停鑄制錢。1911年八月,隨著裁撤寶泉局的善後事宜基本完成,中國傳統的官方制錢鑄造體系全面瓦解。。同時,歷經氾濫與衰落之後,民間私鑄制錢活動在宣統朝進入消亡期。因此,無論官方制錢還是民間私錢,相關的鑄造活動到1911年已全面停止,這標誌著自秦以後執行兩千餘年的傳統鑄錢體系最終解體。
不過,雖然鑄造與供給中斷,但民間舊制錢與私錢存量極大,至民國初期仍廣泛流通,其與銅元的長期博弈對城鄉市場產生了深遠影響。故小額通貨的流通與更替是考察中國近代社會轉型的一個重要視角,需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