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南京市民戎先生在句容市茅山涵田度假村的微信公號上“囤”了三張住宿預售券,當他想退掉一張,與酒店方電話反覆溝通了好幾個月卻無法退款,無奈之下向當地消協投訴。前不久,戎先生眼看著住宿券已經到了截止日,酒店態度強硬地表示,一旦過期,無論退款或延期一律不接受協調。這讓戎先生非常鬱悶。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昇
消費者投訴:酒店住宿券退款難
2020年以來,受疫情衝擊,不少酒店紛紛開啟了低價“預售”模式,用堪稱“白菜價”的優惠來吸引消費者,以求回籠資金。2020年3月,戎先生在茅山涵田度假村的微信公眾號瀏覽到一則促銷資訊,旗下酒店推出了“399元新春套餐”,相較於以往房價比較實惠,於是他購買了三張住宿券。購買頁面上顯示,該套餐使用時間為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戎先生購買的399元套餐
“2020年,我們全家人去了茅山涵田度假村2次,用了兩張券。後來因為疫情等種種原因,我們沒時間再去了,券到年底就到期,因此我和酒店提出來想退掉一張券。”戎先生說,沒想到酒店斷然拒絕退款,理由是訂購頁面上註明“本產品為特價產品,非因商家違約外,購買後不能退款”。
“酒店起碼應該給消費者選擇的自由和權利,讓我們在繼續消費和退款之間選擇一種。但現在他們單方面決定只允許繼續消費,不能退款,我覺得是不公平的。”戎先生氣憤之下,2021年3月份,他向鎮江和句容兩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句容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回覆戎先生稱,“經過雙方溝通,酒店考慮到賓客至上,同意戎先生購買的套餐在2021年4月30日前使用完畢。 如果戎先生不接受,酒店表示,該套餐在4月30日以後的退款或延期一律不接受協調。”
這個處理結果讓戎先生非常失望。他表示,為了399元退款問題,已經與酒店溝通了好幾個月,他才從市場監督管理局得到“延期”的答覆,讓他感覺很不好,不想再去這家酒店繼續消費了。
句容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回覆
律師解讀:“過期作廢”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
記者瞭解到,根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以及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費者權利的其他規定。”
“戎先生購買住宿套餐的行為是消費者預付款行為,涉及的款項尚未進行消費。商家以套餐過期無效為由不予退還,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出現,商家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退款權利、減輕或者免除酒店經營者退款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北京天達共和(南京)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錢宙分析認為,住宿券的有效期是經營者的一種單方行為,並沒有徵得消費者同意。其時間約定無效,商家應當退款。商家單方面認為過期等於失效,明顯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利,屬於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相牴觸的。對此,消費者要勇敢地說“不”,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期限是雙方協商的,比如消費者以手寫等方式確認了,那麼消費者不可要求退款。
校對 盛媛媛
來源: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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