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區分旅行社的“包價”服務與“代辦”服務?

隨著跨省團隊旅遊的開放,旅遊業復甦加快。但由於新冠肺炎疫情給人們心理上帶來的前所未有的影響,旅遊者對於參加旅行社傳統的包價旅遊短期內恐怕還是心存疑慮,更感興趣的參加家人或者熟人之間發起的自助遊或半自助遊。

在自助或半自助遊的服務模式中,旅遊者對於旅行社的需求,更多地表現為根據自己的需求,要求客源地的旅行社為他們預訂往返交通、目的地的住宿等服務,抵達目的地後,則根據自己的需求,要求目的地旅行社為他們提供遊覽、餐飲等服務。由此引發了“這類服務應當歸口到包價旅遊服務,還是代辦旅遊服務”的爭議,旅行社業界當然傾向於後者,不少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則認定為屬於前者。如何判斷這種服務模式為包價旅遊還是代辦旅遊,還是需要回到法律規定的本身。

一、對於包價旅遊的理解。《旅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包價旅遊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透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包價旅遊的構成要件有三,第一是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第二是兩項以上旅遊服務;第三是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也就是說,要認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為包價旅遊服務,旅行社的服務就必須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稱之為包價旅遊。

對於上述三個條件,我們必須特別關注“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這個表述,“預先安排”,實際上就是我們傳統的組織團隊的模式,就是事先為旅遊者提供線路。用簡單的一句話來概括,包價旅遊服務,就是旅遊服務是由旅行社發起和組織,旅行社在旅遊服務中佔據主導地位。

二、對於代辦旅遊含義的理解。《旅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託,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旅遊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上述法條中,強調的是旅遊者的主導地位,旅行社從屬於配合地位。當旅遊者有需求時,將需求告知旅行社,旅行社按照旅遊者的需求提供服務,我們還是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代辦旅遊服務,就是旅遊服務由旅遊者發起和倡議的,旅行社的職能就是按照旅遊者的要求做好接待服務工作。

三、包價和代辦的核心區別。對於如何判定是包價旅遊還是代辦旅遊,不少人只是關注到一個環節,就是“兩項以上旅遊服務”。因此,只要是旅行社提供了兩項以上的服務,就得出旅行社從事了包價旅遊服務的結論。事實上,這樣的理解過於偏頗。因為要認定旅行社從事的是包價旅遊服務還是代辦旅遊服務,就要從旅行社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是處於主動地位還是被動地位來加以判斷。打個並不十分恰當的比方,包價旅遊服務有點類似於組合好的快餐,旅遊者沒有拆分或者重組的權力,代辦旅遊服務有點類似旅遊者到餐廳自主點菜,餐廳根據需求提供餐飲服務。旅遊者在接受包價旅遊服務中,幾乎沒有主動權,而代辦旅遊服務中,主動權則掌握在旅遊者手裡,旅行社是被動接受。

四、包價旅遊和代辦旅遊的責任承擔。所謂包價旅遊和代辦旅遊的責任承擔,包括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承擔。就包價旅遊服務而言,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是有侵權行為,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與此同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還要對旅行社實施行政處罰。

就代辦旅遊服務而言,只要旅行社按照旅遊者的要求,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旅行社和旅遊者的合同關係即宣告結束,比如為旅遊者預訂好了機票,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旅行社對此並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也無需對旅行社的代辦行為實施監管。

五、包價旅遊還是代辦旅遊的舉證。不論是提供包價旅遊服務還是代辦旅遊服務,旅行社都要做好相關證據的儲存工作。旅行社在提供包價旅遊服務時,需要儲存的證據是和旅遊者簽訂的書面包價旅遊合同以及相關往來憑證;在提供代辦旅遊服務時,旅行社需要保留和旅遊者的聊天記錄,和旅遊者確認服務提供的時間、數量、等級、價格等,用以說明該服務為代辦服務,而不是包價旅遊服務。一旦發生糾紛,書面證據(包括紙質的和電子的)最能說明問題,而不是依賴口頭的約定。

總之,區分包價旅遊服務和代辦旅遊服務,既有利於當下旅行社代辦旅遊業務的開展,杜絕旅行社將包價旅遊服務拆分為代辦旅遊服務,逃避相關法律責任追究的問題;也有利於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精準執法,避免執法人員簡單地將兩項以上的代辦旅遊服務混同為包價旅遊服務。

原題:《如何區分“包價”與“代辦”》

作者: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黃恢月

編輯:崔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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