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來源:“宜興萌寵派”群友)點選放大後,可看清晰影片
8月17日凌晨,市民王先生帶著自家養了多年的寵物狗阿拉斯加犬,前往我市東虹路某廣德火鍋店用餐。
監控畫面顯示,就在等待上菜的時候,從二樓下來幾名用完餐的客人。其中一名女士,看到狗狗後,俯身趴著撫摸,並把頭湊近與其親暱。據王先生回憶,因為是陌生人,當時狗狗非常不感冒這位女士的酒味,而且女子俯身跪姿時壓到了狗狗的肚子。突然,狗狗猛地發起進攻,女士嚇得立馬起身。
事後發現,女子的下巴處被狗狗尖牙劃傷。王先生隨即表示願意帶女子前往醫院進行診治。經過詢問,防疫部門表示,酒後不可以打疫苗。8月17日白天,這名女士去打了狂犬疫苗,她最擔心的就是以後會不會“破相”。目前,王先生先行支付了1500元,雙方還在進一步協商當中。
胡丹(江蘇法舟(宜興)律師事務所)
本糾紛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一、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責任:
1、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2、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受害者應承擔責任:
本案中受害者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到接近飼養動物可能發生侵權行為,但該女子仍酒後去擁抱逗狗,致飼養動物侵權,存在重大過失,應減輕飼養人的責任。
三、飯店經營者應承擔責任:
飯店經營者允許動物飼養人將狗帶入飯店經營場所並未採取安全措施,對飼養動物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預見力不足,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在飼養動物人承擔責任內承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並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管理者追償。
林莉(江蘇秀昂律師事務所)
1、即將生效的《民法典》1251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動物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2、據此,本案影片能夠證明受害人存在主動接觸動物的行為和過程,所以,遭受到動物攻擊的後果和受害人的主動接觸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受害人的主動接觸行為也應當被理解為主觀上存在”故意“,這種故意指向明知狗具有攻擊性,放任自身處於危險的狀態中。而飼養動物人對動物有管理之責,如果在人流往返的空間內,應當加倍對其監管。飼養動物人應當及時發現並阻止後果的發生,但未盡到謹慎義務。綜上,根據以上情節,受害人應當就損害後果承擔80-90%的責任,飼養人承擔10-20%的責任為宜。
另外,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狗或者其他飼養動物能否進入營業場所,所謂無明文規定即為許可。但是,公安部門的治安管理相關規定:幾類大型犬是不能在市區飼養的。所以,本案中更要看狗的品種是否符合公安的規定。另外,既然沒有明文規定寵物狗不能進入營業場所,那狗能不能進,就要分析營業場所是否有明文公示。也就是說,如果該店已經公示狗不能進入,但放任狗進入,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徐博(宜興市經濟開發區法律服務所)
生活中,動物傷人時有發生,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作為直接控制人,應當保證動物的安全性。實踐中,由於被侵權人的行為介入,導致損害的發生,此時被侵權人的過錯會對侵權責任的承擔產生一定的影響。
本案就是由於被侵權人挑逗動物遭受損害從而引發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的規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即不論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這一前提下,該條也規定了相應的責任免除及減輕事由,亦即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減輕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這主要是源於公平觀念和責任自負原則,是法律的衡平觀念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產物。凡基於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而生之損害,非可轉嫁於他人,此為自明之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中,被侵權人的一般過失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其主要考量為:無過錯責任的本意在於保護被害人,加害人即使沒有過失也要對損害負責,因此,受害人有過失時,對其過失的斟酌應當比加害人負過失責任的情形為輕,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法律上的均衡狀態。
當然,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需由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進行舉證。實踐中,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舉證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一般都會提出要求減輕或者免除自己責任的主張。但如果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沒有明確提出此項主張,一旦過失相抵的構成要件具備時,法院可依職權免除或減輕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這也有利於實現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公平。實踐中,如何來判斷故意或過失呢?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其本質是一種內在的追求或者放任自己行為造成損害後果的意圖,是主觀的不良心態。故意是作為“過錯”中較嚴格程度的歸責事由,表明侵權行為人對結果的追求或明知的心理狀態。應該說,被侵權人出於故意讓他人飼養的動物侵害的情形極為罕見,也就是說,在發生動物致害的案件中,被侵權人主要存在的過錯形態為過失。
被侵權人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應當主要從動物自身的危險以及誘發動物危險行為的可能性角度去評判。一般來說,家養動物的危險性要相對低於馴養動物,相應的馴養動物實施危險行為的可能性一般也要高於家養動物。但不論是家養動物還是馴養動物,如果被侵權人實施挑逗、投打等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其有重大過失。應該說,被侵權人是否存在重大過失不能一概而論,關鍵還是要結合一般人對不同動物危險性爆發可能性的普遍認知乃至於認同。根據民法原理,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情形,不適用過失相抵。也就是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的免責和減責條款的前提應當是,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沒有過錯或者僅具有輕微過失。之所以要求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沒有過錯或僅具有輕微過失,是因為在沒有過錯或者僅具有輕微過失的時候,損害的發生純粹是一種不幸,當然對於這種不幸,被侵權人也應當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避免或者控制。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9條關於因未採取安全措施情況下的動物致害責任以及第80條關於禁止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解釋上認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動物管理人或飼養人就“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如果沒有作為,其過錯殊為明顯,已非一般過失,理應承擔較重的責任;而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違反禁止性規定飼養烈性犬類等危險動物是對管理規定的嚴重違反,在過錯上等同於故意。故兩種情形均不適用過錯相抵。同時,也要充分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可以”的表述,結合該法第26條、第27條精神,被侵權人存在故意的,法院應當免除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被侵權人存在重大過失的,法院可以減輕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另外,根據侵權法原理,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包括對損害的發生以及損害結果的擴大,例如被侵權人被狗咬傷,未及時處理,導致染上狂犬病毒,即為造成“損害擴大”的情形,此時即應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結合本事件,女子明知道狗系未用鏈條拴住的大型烈性犬在仍有意挑逗,顯然存在故意。但狗主人用餐時未將狗用鏈條拴住,被告同時未盡到注意安全的告知義務,故適用責任各半承擔。
儲雲南(江蘇謀盛律師事務所)
從影片中來看,傷人犬隻並未採取安全措施,比如佩戴嘴套等防護用具,亦未把犬隻栓牢固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的規定,傷人犬隻的飼養人應承擔責任,受害人挑逗動物,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的侵權責任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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