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一個壞訊息!
2017年
中秋節和國慶節重疊了!
你莫名其妙少了三天假!
然而,還有更糟的訊息...2017年過半,很多員工至今尚未休年假,當你興沖沖地向單位提出休年假時,單位很可能提出種種理由拒絕你休年假,那麼,到底何種情況不能休年假呢?快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確定員工全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特別提醒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折算年休假天數
根據人社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特別提醒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無法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5種情況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特別提醒
如果員工遭遇單位無理決定,不讓休年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的4種情況 關於休年假,這些問題要清楚!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以下四種情況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其中包括:
①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②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③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關於休年假,這些問題要清楚!
單位必須安排休年假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這就是說,用人單位經職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職工休年假,而且未休年假期間的工資已經正常發放的,用人單位只需再支付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就可以了。
今年已經休了產假等假期,還能享受年假嗎?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產假和帶薪年休假之間不存在衝突,女職工可以同時享受產假和帶薪年休假。
年假可以申請跨年休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然而還有更更糟的...
2020年中秋和國慶是同一天
這是真的!
太殘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