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4月26日,是第二十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在2019年成都法院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中,“安利紐崔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入選。
其中,“安利紐崔萊”商標曾被廣泛運用在美國安利公司及安利中國公司生產的產品上,經過長期的宣傳和廣泛使用,商標具有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為消費者所熟知,但成都成華區一家商貿部,卻在其經營的網店中介紹,他們能夠在安利公司拿貨回來後,對產品進行去碼處理......
網店打出“直銷店”品牌
銷售21種去碼產品
所謂“去碼”,是指將商品上附屬的防偽碼、跟蹤碼、二維碼、條形碼、產品識別碼等標識,進行“剪標”“去碼”“刮碼”處理。這些標碼是商品服務提供者對商品特定資訊的標識,公眾能夠透過標識及商標準確區分和判斷商品的來源並進行產品資訊追溯。
美國安利有限公司擁有第4188246號、第9443478號、第4188254等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該公司授權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簡稱安利中國公司)使用上述商標,且被廣泛運用在美國安利公司及安利中國公司生產的產品上,經過長期的宣傳和廣泛使用,前具有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為消費者所熟知。
成都成華區張某某商貿部,卻在某網購平臺上開設名為“中國上海直銷店”的網店,該網店銷售21種去除了產品中安利中國公司設定的跟蹤暗碼的“安利紐崔萊”產品,美國安利公司和安利中國公司起訴張某某商貿部,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去碼的行為屬於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同時還銷售上述產品,侵害其商標權,構成虛假宣傳。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商貿部在其網店上銷售的21種被訴侵權產品均存在二維碼或條形碼被破壞的情形,瓶底追蹤碼亦被破壞。而張某某商貿部又未提交反駁證據證明產品系正品,還在其經營的網店中介紹“我們在安利公司拿貨回來後會對產品進行去碼處理”。
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某商貿部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去碼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商標侵權,要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美國安利公司第4188246號、第9443478號、第4188254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70萬元,駁回美國安利公司、安利中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案已經生效。
以案釋法:
商品標碼不可隨意破壞
當商標權人將商標標誌用於商品並將其投入市場後,該商品與商標等多種要素髮生緊密聯絡,擅自改變商標或商品中的任一要素,都有可能構成對註冊商標的識別和指引功能的損害。
產品識別碼標識了該商品的特定資訊,包括生產批次、產品生產地、銷售地等資訊。在產品識別碼完整的情況下,公眾能夠結合產品上的商標更準確的區分和判斷商品的來源。經營者去掉產品識別碼,其主觀上有隱藏商品來源的目的,客觀上破壞了商品的整體性,導致商品關鍵資訊丟失。
該行為一方面影響了商標的識別功能,使消費者無法根據產品識別碼對被訴侵權產品的真偽進行查驗,進而對產品的真實來源和銷售渠道產生疑惑、誤認或者混淆,另一方面又妨礙了商標權利人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產品質量追蹤管理。因此,前述行為導致商標權人的商譽等商標權益遭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