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續費治理、直播帶貨立規……網路交易將迎強監管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海外版】;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網路交易將迎來強監管(網上中國)
徐 駿作(新華社發)
在重慶市雲陽縣以“直播帶貨、直播引流”為主題的幹部直播助農公益活動中,縣鄉幹部與網紅主播一起走進直播間,推介當地特色農產品。圖為一名主播在直播帶貨。
劉 洋攝(人民圖片)
一年一度的“雙11”臨近,網購又成為熱門話題。為進一步規範網路交易活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公佈《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將網路社交、直播平臺納入監管。
自動續費的套路該治
只想買1個月VIP會員,可是到期後平臺竟自動續費,取消的按鈕極其隱蔽,不注意根本找不到;網購體驗不佳,提交差評後卻遭商家刪除或者評論無法顯示……在網路交易中,不少人遭遇過這樣的煩心事。
針對網友吐槽最集中的部分——自動續費問題,近日公佈的《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文簡稱《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網路交易經營者採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涉及消費者非主動立約的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消費者自主選擇有關方式的,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全部服務期間內,為消費者提供顯著、免費、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有關方式的選項,並在展期、續費等日期前5日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
下單前先看一下評價,是不少人的習慣,而齊刷刷的好評尤其是當評價內容都出自同一個模板時,就可能涉嫌造假,將真實的個性化評價遮蔽。《徵求意見稿》規定,網路交易經營者不得透過刪除、隱匿、修改評價等不正當處理手段對評價進行誤導性展示,可以說是“對症下藥”,這讓消費者吃下了“定心丸”。
此外,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一些平臺要求商家在自己與競爭對手之間“二選一”,如果不同意就降低商家排名或進行搜尋遮蔽處理,此前相關爭議備受關注。針對網路交易平臺“二選一”的問題,《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平臺內經營者可以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建立或者變更獨家經營合作關係有關的事項,應當在平等基礎上進行公平協商,平臺不得強迫平臺內經營者接受。
專家指出,近年來網路購物發展勢頭迅猛,在為消費者帶來便利、為經營者拓寬渠道的同時,一些平臺依靠壟斷優勢設定不合理條款,損害了商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不利於網路購物長遠發展。《徵求意見稿》從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理利益出發,對平臺方行為作了明確規定,有利於電商平臺規範發展。
直播帶貨有規矩了
本次《徵求意見稿》除了對熱點問題進行回應,還對網路交易領域的許多新生事物和現象進行了規範。
“姐妹們,買它!”看過直播帶貨的消費者一定熟悉這句話。點開直播間,在網路主播的推薦下購物,成為許多人新的購物習慣。近幾年來迅速走紅的電商直播對於網際網路購物來說是一個新興模式。在這個模式中,平臺和主播成為消費者代言人,在消費者購買行為中擁有較大的話語權,同時,主播推薦的產品質量“翻車”等現象並不鮮見,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
《徵求意見稿》對直播帶貨進行規定,明確透過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其他網路服務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網路交易經營者,參照適用平臺內經營者的有關規定。另外,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經營空間,並提供商品瀏覽、訂單生成、線上支付等與完成交易有關的支援性服務的,在經營者資質稽核、商品和服務資訊監控、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智慧財產權、資訊資料提供、配合監管執法等方面應當依法履行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責任。專家認為,《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了平臺在稽核資質等方面的義務,是對網路直播質量的重要保障。
《徵求意見稿》還對《電子商務法》中提到的內容進行了解釋。例如,《電子商務法》第十條所稱的“零星小額交易”是指,網路交易經營者年交易不超過52次且年交易額不超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臺或者不同平臺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年交易次數、年交易額合併計算。
專家表示,在這個明確標準之下的商家則可以不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而且支付零星小額經營業務的個人也不用再強制取得發票,這實際上進一步簡化了小商家的經營業務,具有較強的執行力。
處罰力度須加強
除了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網路交易領域的法律法規不少,如商務部《關於規範網路購物促銷行為的通知》《關於促進網路購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廣告法》等相關法律中也有許多涉及網路交易的條款,共同構成了對該領域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此次《徵求意見稿》站在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角度進行規劃,對雙方的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對平臺的行為也進行了適當約束,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補充,將有助於網路交易健康化、規範化發展。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接受本報採訪時認為,《徵求意見稿》將很多平臺和業內的規則細化,更具操作性了。但網路交易行業創新密集,對新興事物的監管需要技術投入和人力成本等,僅靠立法,滯後性會比較強,需要司法和監管銜接更緊密一些,在對違法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上也可適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