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集、被共享?“網路痕跡”利用要恪守最低限度

據新華社報道,近日,愛奇藝在“超前點播案”敗訴後,又被指“侵犯隱私”。愛奇藝在案件庭審中提交了原告使用者吳先生的觀影記錄,被當事人公開質疑。觀影記錄、打車軌跡、搜尋記錄、購物清單……人們在網路空間的活動越來越頻繁,每一次螢幕停留、指尖操作,都會被儲存為資料形態的“痕跡”。浩如煙海的“網路痕跡”關係使用者個人隱私,究竟該如何保護?

被收集、被共享?“網路痕跡”利用要恪守最低限度

俗話說“雁過留痕,風過留聲”,網民在網際網路空間活動後也會留下“網路痕跡”,比如表格註冊、網頁瀏覽、觀影記錄、打車軌跡、搜尋記錄、購物清單等。“網路痕跡”又稱“數字腳印”,它們每時每刻都在暴露我們的各種隱私,也引起人們的擔憂。

使用者在網路平臺留下的“網路痕跡”被該平臺數字化儲存與收集,併成為平臺向用戶進行個性推送、定向營銷的依據。從商業角度說,隨著平臺擁有的使用者規模越來越龐大,商家自然希望掌握並分析使用者的偏好,以達到精準推送的商業目的,這也情有可原。

然而,將使用者的“網路痕跡”進行跨平臺傳播,集中“圍攻”使用者偏好,這就涉嫌過度收集與利用“網路痕跡”。例如杭州市民陳女士只因瀏覽過某個婚戀平臺,隨後就收到不同婚戀平臺、機構的推銷簡訊,變成一批平臺的精準營銷物件。根據以往的案例,不少使用者只要在某個借貸平臺留下過“腳印”,很快就會收到多家平臺的推銷電話,讓人家辦理貸款。可見,使用者的“網路痕跡”,有被二次甚至N次轉手與利用的風險。

為保護使用者權益,消除資訊風險,相關部門應對網路平臺收集與利用“網路痕跡”予以規範,明確利用和隱私保護的邊界。比如,在自己平臺內收集與利用自己使用者的“網路痕跡”,一定要遵循正當、合法、必要、同意的原則,恪守最低限度的原則。對於一般“網路痕跡”,使用者同意授權後,要去標識化處理,使得單憑該個人資訊無法準確定位到特定個人,然後平臺才可據此提供個性化推送和服務;而對於敏感“網路痕跡”如行蹤軌跡、投資理財等資訊,則必須嚴格保護。

尤其是,應嚴禁各平臺對使用者的“網路痕跡”實行資源共享。一家平臺分析到使用者喜歡搜尋、關注某項商品或服務,在資源共享下,許多平臺都掌握了該偏好,用不了兩三天,大家紛紛給使用者推銷該項商品或服務。使用者輕則被“精準”騷擾,重則遭遇電信詐騙、套路貸、敲詐勒索等惡性事件。可見,網路平臺掌管著使用者“網路痕跡”安全的鑰匙,必須強化其保護使用者資訊保安的責任,並嚴查其濫用資料資訊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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