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提示:低價標籤吸引顧客?消費者可按所見標價付款

近日,有消費者稱在成都某生鮮超市購物時,發現部分糖果商品沒有價籤,或是以低價價籤吸引顧客,但實際價格比價籤價格高出許多。

消費提示:低價標籤吸引顧客?消費者可按所見標價付款

消費提示:低價標籤吸引顧客?消費者可按所見標價付款

消費者發現超市20多種糖果僅掛了一個價格為9.9元/袋的價籤,他以為所有商品都是9.9元,而結賬時發現價格遠超9.9元。除糖果貨架外,其他部分商品也存在價籤不全的情況。

消費提示:低價標籤吸引顧客?消費者可按所見標價付款

監管說法

消費提示:低價標籤吸引顧客?消費者可按所見標價付款

市場監管部門

消費者可按所見標價購買

超市這樣做是否違法?

消費提示:低價標籤吸引顧客?消費者可按所見標價付款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各種不同的商品都必須明碼標價,如果商品標價不實,則消費者可按所見標價進行交易。

比如,不同的商品均標價為9.9元/袋,則這些商品消費者均可按9.9元/袋的標價進行購買,若商家不同意,消費者可以進行投訴。若消費者已購買,可找商家退貨,若商家不予退貨,消費者可撥打12315進行舉報投訴,投訴時消費者要保留好購物小票等憑證。

消費者投訴後,將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處理,要查明出現該問題是商家刻意為之還是工作疏忽所致,若是工作疏忽,商家和消費者可進行協商處理,如果是商家故意為之進行欺詐,則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      源丨四川市場監管

圖      片丨紅星新聞

文稿編輯丨廖曼利

【來源:廣元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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