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榮耀”被白酒企業搶注,騰訊起訴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獲勝訴

因“王者榮耀”商標被一家白酒公司註冊,網際網路巨頭騰訊此前起訴國家智慧財產權局。6月17日,該案迎來一審宣判。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損害了遊戲作品名稱“王者榮耀”的在先權益,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這意味著,該判決一旦生效,被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應當對第三人貴州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註冊的“王者榮耀”商標是否宣告無效,進行重新裁定。

知產界“民告官”案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此前報道,騰訊公司手遊“王者榮耀”被貴州一家酒業公司註冊成為酒業商標,騰訊要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對該商標的註冊問題重新作出裁定。該案於2020年3月17日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開庭。

據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微信公眾號“知產北京”披露,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認為,《王者榮耀》遊戲是其自2015年10月起開始運營的遊戲,一經推出即具有較高知名度。而且,騰訊公司在飲料、餐飲等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關係密切的領域與麥當勞、可口可樂公司進行了積極合作,遊戲的受眾群體與飲料、酒精飲料、餐飲等相關領域的受眾高度重合。

北京知產法院查明,《王者榮耀》遊戲於2015年10月23日公佈、10月26日上線,2015年11月19日,貴州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將“王者榮耀”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中,申請註冊為商標。

騰訊公司認為,訴爭商標作為商標註冊使用在相關商品上,損害了原告對遊戲《王者榮耀》的作品名稱所享有的在先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澎湃新聞注意到,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騰訊公司還主張,訴爭商標的註冊具有明顯惡意,具有搶注商標並牟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的意圖。

在訴至法院之前,騰訊曾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求助。2018年6月19日,騰訊公司對訴爭的第18379954號“王者榮耀”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理由是,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註冊未侵犯騰訊公司的著作權亦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騰訊公司對此裁定不服,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作為被告,起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涉案的貴州問渠成裕酒業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該案成為一起頗受社會關注的知產界“民告官”案。

法院判國家知產局敗訴

據“知產北京”通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者榮耀》遊戲於2015年10月23日公佈、10月26日上線,訴爭商標的申請日為2015年11月19日,二者時間相距不到一個月,但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以“王者榮耀”作為關鍵字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的百度搜索指數顯示,2015年10月28日該搜尋指數曾出現150 000的峰值,同時亦有該遊戲上架首日在“免費榜”排名第一以及保持持續熱度趨勢、遊戲相關獲獎情況等相關報道。

可見,《王者榮耀》在上線之初短時間內即集聚了較高的關注度,結合網路遊戲產品在生命週期、營銷推廣策略、使用者規模、玩家群體、網路效應等方面的產業特點,法院認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王者榮耀》遊戲在上線之初即已獲得較高的搜尋點選量和廣泛的關注度,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王者榮耀”作為該遊戲的作品名稱亦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且該知名度的取得是原告創造性勞動的結晶,其所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亦是原告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王者榮耀》遊戲屬日常娛樂範疇,根據行業特點,遊戲的周邊產品通常會涵蓋飲料、食品、日用品等多種商品,且原告亦舉證證明已與麥當勞等合作開發了多種飲料等周邊產品,“王者榮耀”作品名稱的知名度所及的範圍能夠及於日常生活領域。

訴爭商標“王者榮耀”與《王者榮耀》遊戲作品名稱一致,構成標誌近似。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該類商品受眾與遊戲受眾的重合度較高,將其作為商標註冊及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白酒等商品是原告的商品或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絡。

法院認為,第三人在銷售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時,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稱“王者榮耀”所形成的市場聲譽或不當損害了其商業利益,使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來源與在先作品名稱的所有人產生混淆誤認,從而擠佔了在先作品名稱所有人基於該在先作品名稱而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還認為,《王者榮耀》遊戲的上線日期早於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日,在案證據表明該遊戲上線之初即受到廣泛關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第三人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時對《王者榮耀》遊戲理應知曉,且該遊戲知名度所及的範圍涉及日常生活領域,故第三人申請註冊訴爭商標難謂善意。且第三人申請註冊了多個帶有“王者榮耀”“王者”或“榮耀”字樣的商標,其法定代表人還同時擔任貴州王者榮耀酒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據此可以看出第三人申請註冊訴爭商標具有主觀惡意。

綜上,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損害了原告的作品名稱“王者榮耀”的在先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同時,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因此,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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