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企雲 當碰見糾紛案件須要打官司的時候,電子證據能否變為“呈堂證供”?5月1日起,更多電子資料將可正式變為打官司的證據!中華共和國最高院2019年12月26日公佈的《最高院關於改動的取決》將於2020年5月1日起生效,取決進一步細化並增加了電子資料的標準。
這麼,哪些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最高院上架修正的《最高院關於民事案件證據的若干明文規定》,其中就細化了電子資料的類別,包擴5專業類別各種形式:
(一)網站頁面、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上架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迅、通迅好友分組等網路應用伺服器的通訊裝置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名、手機認證資訊、電子充值記錄、通訊裝置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屏、影片播放、ukey、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它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解決、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這就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資料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李宏澤)
由來: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