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微信“殭屍粉”?法院判了!| 法治課

6月2日,浙江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就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訴被告浙江某網路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進行一審宣判,判令兩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60萬元,併為其消除影響。

該案由涉案微信群控軟體引發,系首例涉及微信資料權益認定的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分別是微信軟體的著作權人和微信產品的經營者。兩被告開發、運營的“聚客通群控軟體”,主要為微信使用者在微信平臺中開展商業營銷、管理活動提供幫助。

主要表現為:自動化、批次化操作微信的行為,包括朋友圈內容自動點贊、群發微信訊息、微信被新增自動透過並回復、清理殭屍粉、智慧養號;監測、抓取微信使用者賬號資訊、好友關係鏈資訊以及使用者操作資訊(含朋友圈點贊評論、支付等)儲存於其伺服器,攫取資料資訊。

兩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妨礙微信平臺的正常執行,損害了兩原告對於微信資料享有的資料權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判令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並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兩被告辯稱,被控侵權軟體突破了微信產品未實現的功能,該部分新增功能契合了微信電商使用者提升自身管理與運營效率的需求,屬於技術創新具有正當性,並沒有妨礙或破壞微信產品的正常執行。被控侵權軟體使用者與其買家好友的社交資料權益應當歸使用者所有,使用者享有個人資料攜帶權,其將個人資料選擇以何種方式備份、儲存與該資料控制者無關,兩原告對於其所控制的使用者資訊不享有任何資料權益。因此,上述行為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院審理後認為,被控侵權軟體批次化操作微信、釋出商業活動資訊,異化了個人微信產品作為社交平臺的服務功能,給使用者使用微信產品造成了明顯干擾,同時危及到微信平臺的安全、穩定、效率,已妨礙、破壞了兩原告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與服務的正常執行。

法院認為,兩被告透過被控侵權軟體擅自收集微信使用者資料,儲存於自己所控制的伺服器內的行為不僅危及微信使用者的資料安全,且對兩原告既有資料資源競爭權益構成了實質性損害,兩被告此種利用他人經營資源損人自肥的經營活動不僅有違商業道德且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官說法:

在當前立法暫時缺位情況下,如何在司法層面上平衡使用者資訊權益與平臺數據權益之間關係,已成為當下審理涉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的突出問題。本案的處理法院始終堅持審慎包容的態度,以促進創新競爭和有利於消費者的長遠利益為指引,在網路平臺、資料使用者和同行業競爭者之間予以利益平衡。

其一,對於網路平臺中的單個原始資料,應突出強呼叫戶資訊提供者的控制權與使用許可權,不應過分維護網路平臺方的控制權。就本案而言,擅自使用他人控制的資料是否構成侵權,重點在於審查其是否徵得了使用者同意,資料控制者不能僅因其他網路經營者擅自使用了其控制的資料,直接主張求償權。

其二,對於網路平臺方的資料權益,應突出強調對資料資源競爭性權益的保護。當前,資料資源的積累與開發已成為網路業界獲取市場收益的基本商業模式及核心競爭力。資料資源系網路平臺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經過長期經營積累而成,能夠給經營者帶來商業利益與競爭優勢。對於資料資源網路平臺方應當享有競爭權益。

其三,擅自使用他人控制的資料資源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重點考察是否屬於破壞性利用。

網路經濟是共生經濟,網路平臺所掌握的資料資源更多地具有開放性與共享性,如果其他經營者“搭便車”式地利用了網路企業所掌握的資料資源開展經營活動,只要不是對他人資料資源破壞性利用或有違法律規定,且能夠給消費者帶來全新體驗的,一般不應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

但本案中,兩被告透過涉訴群控軟體擅自收集、儲存微信使用者資料,勢必導致微信使用者對微信產品喪失應有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減損微信產品對於使用者關注度及使用者資料流量的吸引力,進而會惡化兩原告既有資料資源的經營生態,損害兩原告的商業利益與市場競爭優勢,對兩原告既有資料資源競爭權益構成實質性損害,兩被告此種損人自肥的經營活動明顯有違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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