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和運營者應滿16週歲
記者23日從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獲悉,國家網信辦、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近日聯合釋出《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將網路直播營銷“臺前幕後”各類主體、“線上線下”各項要素納入監管範圍。
辦法明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註冊登出、資訊保安管理、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資訊保護、網路和資料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
辦法要求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週歲;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
針對社會廣泛關切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指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及時處理公眾對於違法違規資訊內容、營銷行為投訴舉報。消費者透過直播間內連結、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相關直播營銷平臺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援。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據悉,辦法將於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