氪金大佬棄坑賤賣遊戲賬號,過錯該如何認定?
2017年初
原告王某用其手機號實名註冊了被告上海某網路公司運營的某國產動畫片題材的手機網路遊戲賬號,並開始體驗遊戲內容。因感覺遊戲內容豐富、有趣,便一直遊玩至2019年3月。期間,王某為提升遊戲角色的戰鬥力至全服前幾名,累計充值近30萬元購買遊戲幣並已使用完畢。
2019年4月初
王某以6,000元的價格將上述遊戲賬號出售給網路遊戲玩家第三人孫某,並將遊戲賬號的相關注冊資訊交付孫某。
此後,上海某網路公司根據孫某提供的註冊資訊、充值記錄等相關材料將上述遊戲賬號的實名認證身份資訊變更至孫某名下。
同月中旬,王某將6,000元退回孫某,但孫某未將遊戲賬號退還王某。
上海某網路公司則認為
涉案遊戲角色內的遊戲幣已使用完畢,其公司已提供了相應的遊戲服務,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其無法提供涉案遊戲賬號自注冊至今的實名認證身份資訊記錄,即便被告存在過錯,也應在6,000元範圍之內。第三人孫某認為
涉案遊戲賬號系其自其他遊戲玩家處購買,現已不再使用。
經依法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後,承辦法官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涉案遊戲賬號已變更至第三人孫某名下,王某已喪失控制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王某與上海某網路公司間的網路服務合同應予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某違反了其與上海某網路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中不得出售遊戲賬號的平臺規定,私自將遊戲賬號以6,000元價格出售給他人導致本案的發生,具有過錯。上海某網路公司亦未能遵守其公司擬定的平臺規定,對王某與孫某間的交易進行擅自評判,並將遊戲賬號變更至孫某名下,且該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遊戲賬號實名認證記錄,對遊戲管理存在較大紕漏,亦過錯明顯。最終,考慮到王某訴稱的近30萬元充值錢款已購買了遊戲幣,相應的遊戲幣也已使用完畢,王某已享受了2年時間的相應遊戲體驗,故不能以充值金額確定王某的損失金額,結合本案的交易情況及王某與上海某網路公司的過錯情況,法院依法判決由上海某網路公司賠償王某損失4,200元。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
文字:孫心元
編輯: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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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嘉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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