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科技10月15日訊(記者 柏林)日前,二手奢侈品交易平臺“紅布林”遭到多位消費者投訴售假,有媒體報道稱,紅布林“100%正品保障”是“欺詐消費者行為”。據消費者爆料稱,紅布林的直播間,主播在介紹商品時“刻意隱瞞商品瑕疵”,存在誤導消費者現象,在紅布林平臺頁面中,有物品僅被描述為“輕微使用痕跡”,但買家收貨後發現與實際情況大不相符。
公開資料顯示,紅布林是致美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二手商品交易平臺,該公司成立於2015年,大股東徐薇,持股38.66%,同時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九合創投旗下基金為二股東,持股15.62%;經緯旗下基金為三股東,持股14.97%。天眼查顯示,2020年5月27日,致美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東的部分股權處於出質狀態,質權人均為致美紛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據悉,致美紛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薇;大股東Plum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持股100%。
中國網科技記者發現,紅布林最近一次融資是在2019年8月,完成了2000萬美元的B+輪融資。不過,隨著紅布林的擴張,其商品質量、售後服務、正品的真實性等方面屢遭消費者投訴。據天眼查披露,致美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還涉及多起糾紛案件。
據“電訴寶”釋出的《2020年(上)全國零售電商TOP30消費評級榜》顯示,紅布林的“使用者滿意度”評分僅為2分,而該項評分為10分滿分制。同時,“電數寶”公佈的資料顯示,紅布林在2020年6月、7月,連續兩個月的消費評級均為“謹慎下單”,且“使用者滿意度”評分均為“0”。
多次遭使用者投訴“假貨” 企業稱“在行業內投訴量算少的”
近日,紅布林使用者鍾女士向中國網科技記者反映,自己在紅布林平臺購買了一件lemaire外套,但收到商品後,發現衣服領標不對、做工粗糙。鍾女士將衣服拿到另一平臺鑑定,結果為假貨。
據鍾女士描述,得知衣服是“假貨”後,其隨即與紅布林取得聯絡,客服表示“一定是正品”,不同意退貨,也不同意再鑑定商品,“直到發起投訴,紅布林才同意將商品寄回。”截至10月10日,鍾女士表示,衣服已寄回去一週了,紅布林稱“商品還在複檢中”。
針對上述問題,中國網科技致電紅布林,該公司公關負責人表示,上述問題已經解決了,因為商品產地不同,標誌會印製的不同。另外,對於其他鑑定平臺與紅布林鑑定結論不一致,紅布林負責人回覆稱,很多鑑定平臺是圖片鑑定,不是實物鑑定,“圖片鑑定鑑定結果會受到很多因素影響”。
前述消費者鍾女士表示,自己向紅布林平臺索要商品的購買證明時也遭到反覆推諉,“他們(紅布林)平臺有寫明賣家要提供購買證明,現在向他們要,客服又說不能與賣家聯絡。”
鍾女士說,“我之前也在平臺賣過東西,買家有疑問時,客服也讓我提供過購買證明,買家是有權知道商品的購買渠道的。他們平臺有些商品是平臺自行出售,沒有賣家,很懷疑他們在真假混賣。”
記者注意到,在黑貓投訴及聚投訴平臺上,紅布林多次被消費者投訴“售賣假貨”,僅2020年8月至今,關於紅布林“假貨”方面的投訴數量多達15條。另外,天眼查“討論動態”顯示,也有網友爆料紅布林售賣“假貨”、“高仿”商品。
紅布林公關負責人表示,“公司‘假貨’方面的投訴量在行業內算少的,我們的商品都是和中檢合作的,我們所有商品的鑑定師都是擁有中檢資質的。如果使用者覺得商品就是假貨,我們會和使用者說可以去中檢查詢,也可以給到我們複檢。”
北京市君祥律師事務所律師拜北斗對中國網科技表示,雖然我國並未出臺具體的法律規範二手電商交易行為,但可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有關條款進行參照適用,二手電商平臺作為電子商務平臺,其作出“100%正品保障”承諾時,消費者有理由相信此商品已經經過二手電商平臺質量驗證,在此情況之下購買到假貨,二手電商應當對此商品質量承擔保證責任。消費者既可以向直接的銷售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二手電商交易平臺進行擔責。
主播被指有意“隱瞞瑕疵” 虛假宣傳再成投訴熱點
除了“售假”之外,紅布林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也成為投訴焦點,投訴內容涉及“主播描述與實物不符、主播未告知消費者商品瑕疵點”等。
聚投訴平臺顯示,有消費者投訴“紅布林直播商品隱瞞瑕疵拒絕退貨”,該名消費者稱,“在紅布林直播間購買了香奈兒單肩包,當時直播說是全新放置品,收到商品後發現明顯使用痕跡、內裡劃痕,與客服溝通退貨後無果。”
另有消費者在黑貓投訴平臺稱“主播描述商品成色與平臺評的成色不符”,消費者表示,在紅布林外場某直播間購買了一個包,當時主播介紹成色確認商品成色確定9.5新。但是,消費者收到了包在寄回平臺鑑定評價,包的成色只有9.0新。
紅布林相關負責人表示,“消費者購買的直播間商品,如果不能接受商品的使用程度和瑕疵,可以寄給我們核實,我們每段直播都會保留影片,我們會核實影片,如果主播在直播中沒有提到瑕疵,我們可以給使用者處理退貨。”
此外,在紅布林直播間購買了商品的一名消費者向中國網科技記者反映,曾有主播在直播間粗口罵人。該消費者表示,自己在直播間購買了一款包,但是沒有找到包的序列號,懷疑是假貨。“我在直播間裡找主播溝通此事,但主播在直播間直接粗口罵人”,消費者告訴記者,在平臺購買商品是出於信任,主播的這種溝通方式不能接受。
直播帶貨過程中,發生虛假宣傳、產品質量問題,主播應該承擔哪些責任?有媒體報道稱,因帶貨方式等不同,網路主播究竟是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或是其他,專家學者普遍認為需要視情況具體分析。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採訪時曾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38條等規定,直播帶貨出現問題後,電子商務平臺自身也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電商經營者是平臺挑選過的,規則也是平臺制定的,作為受益者的平臺,理應負責任。
拜北斗也表示,主播在直播間對某種商品進行宣傳,其客觀上對此商品起到了宣傳作用,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調整,《廣告法》中明確規定:“釋出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因此,在消費者因直播帶貨而受到欺詐時,應當收集主播進行宣傳的相關證據,在證據完整的情況下,其可以向商品銷售者、商品生產者、廣告主主張相應的民事賠償,此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消費者也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協會、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