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臉”前提是先保護好個人隱私
據報道,因為被“強制”要求採用“刷臉”方式入園,動物園年卡辦理者郭兵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以服務合同違約為由,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近日,該案在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有網民認為,針對人臉識別等先進技術應用,需加快健全法律加以規範,個人資訊採集的主體及其責任也要進一步細化。 有網民表示,人臉資料是“活體資料”,一旦被洩露、非法提供或者濫用,不僅會侵犯使用者的個人隱私與人格權利,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於詐騙等犯罪活動。如何保障使用者個人資訊保安,是人臉識別技術應用與推廣無法繞開的必答題。 “推動法律規範指引與人臉識別技術比肩而行,才能為使用者留足隱私空間。”網民“陳醒”說,要規範人臉資料採集、應用、儲存及處理流程制度,細化經營者尊重與保障個人隱私的法律責任,推動市場監管部門及資訊保安部門資訊共享與協同執法,保障企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民“衛明”建議,以人臉識別為代表的智慧識別技術急需從兩個方面加以規制:一是從個人資訊保護角度,明確智慧識別的市場主體和部門的法律責任,防範個人生物識別資訊洩露和濫用的問題;二是從使用行為方式角度,要建立智慧化識別的倫理規範,明確技術應用的邊界。(記者 單純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