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電競選手奪冠後 主辦方不願兌現獎勵承諾 法院判決支付折現款16萬元

由 閻桂榮 釋出於 科技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近年來,電競比賽如火如荼,一些賽事主辦方為了吸引流量,便不遺餘力地用各種噱頭製造聲勢,但也有些屬於“空手套白狼”的。

11月24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2020年9月,小江、小羅在微信公眾號、小紅書等平臺看到某電子競技遊戲比賽公告,公告中承諾:該競技比賽冠軍選手可獲得寶馬Mini 2020款1.5TCooper一臺。小江、小羅遂按照公告要求報名參加比賽並獲得了冠軍,但卻遲遲未等到冠軍獎勵。

原來,三家與賽事相關的公司,在舉辦比賽後,竟然沒有一家願意兌現冠軍獎勵的承諾,於是,小江、小羅一怒之下將它們起訴至法院,最終天府新區法院(四川自貿區法院)審理了這場懸賞廣告糾紛,最終判決主辦方向二人支付電競比賽冠軍獎勵折現款16萬元。

電競比賽冠軍獎勵寶馬MINI?

奪冠之後竟無人兌現

在本地的一場電競比賽中,主辦方為冠軍獲得者,準備了一份特殊的獎品——寶馬Mini Cooper一臺。慕名參賽的95後選手小江和小羅,過五關斬六將奪冠後,卻遲遲無人履行承諾

無奈之下,小江、小羅向天府新區法院(四川自貿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家與賽事有關的公司(以下簡稱為A、B、C公司)支付寶馬Mini Cooper市場折現價18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公司A公司持有商號與賽事標誌相似。B公司系本次賽事的主辦方、組織者,C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宣發執行合同》,約定B公司為本次電競比賽主辦方,C公司為本次比賽的線上報名、宣發執行方。

這次電競比賽資訊在各大微信公眾號、入口網站均釋出了公告,公告中載明冠軍大獎為定製寶馬Mini cooper 2020新款1.5T。小江、小羅所在戰隊奪冠後,二人簽訂《領獎協議書》,內容為同意二人代表冠軍戰隊申請將獎品替換為現金獎勵160,000元。

但這16萬元卻一拖再拖。

法院審理認為,B公司作為電競比賽主辦方、組織者的事實清楚,小江、小羅予以認可。該公司透過微信公眾號、網站等途徑釋出比賽資訊,構成向不特定電子遊戲玩家發出要約,符合懸賞廣告中的“優等懸賞廣告”的特徵。小江、小羅作為電子遊戲選手,根據比賽組織規則取得冠軍,在根據懸賞廣告內容完成指定行為者中按規則評定為優等者,B公司應履行其支付報酬的義務。

而該案 合同及微信公眾號內容能夠證明C公司系本次賽事商業廣告的受託釋出者,而非主辦方,不是優等懸賞廣告的懸賞人,根據合同相對性不應承擔合同責任,且C公司釋出的廣告內容真實,電競比賽也真實舉行,B公司存在遲延履行兌現獎勵的行為不能證明C公司釋出了虛假廣告,也不存在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A公司僅因商號與賽事標誌相似,本案中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天府新區法院(四川自貿區法院)最後判決:B公司向兩原告支付電競比賽冠軍獎勵折現款16萬元。

法院:懸賞廣告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向不特定物件發出合同要約的一種特殊形式,特定行為人以自己完成特定行為的形式完成對該要約的承諾。特定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中的指定行為,懸賞人即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優等懸賞廣告是懸賞廣告中的一種特殊型別,是指懸賞人在釋出懸賞廣告時,宣告僅對完成特定行為人中的一名或若干名優勝者支付報酬的情形。

現實生活中,公司企業及其他組織主辦、組織的電子競技、體育單項等方面的競賽活動日益頻繁。競賽者釋出的競賽和優勝獎勵資訊,即屬於優等懸賞廣告。對於按釋出資訊制定規則完成特定行為的優勝者,競賽組織者應當按照懸賞廣告中的承諾支付報酬。

有時商業廣告資訊的廣告發布者與競賽主辦者即懸賞人不是同一主體。參與者在參與活動前,有必要留意懸賞人的身份,以確定負有報酬支付義務的主體,注意保留相應證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宣告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透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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