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體育5月9日報道:
當地時間8日,國際泳聯法律委員會執行主席達倫-凱恩近日為澳大利亞《悉尼先驅晨報》撰寫專欄,以個人名義解讀了孫楊就自己被禁賽8年一案的上訴。凱恩表示,由於案件本身與提起上訴的5類情形關聯不大,因此孫楊勝訴翻案的機率很低。
凱恩表示,根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的仲裁規則的規定,CAS對孫楊的禁賽判決是最終決定,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運動員、國際奧委會和國際泳聯都具有約束力。因此,孫楊只能在極為有限的情形下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而《瑞士聯邦國際私法》規定的5類情形分別是:獨任仲裁員之指定或仲裁庭之組成是否違規;CAS對其自身管轄權之有無認定有誤;仲裁庭超裁或漏裁;當事人的平等性,或者他們在一項對抗性程式中陳詞的權利未受到尊重;裁決有違瑞士公共政策。
凱恩表示,就孫楊案來說,前三類情形與案件本身關聯不大,且在去年11月的聽證會中未被提及。至於第四類“平等性”的情形,凱恩給出了兩點理由,一是英語並非孫楊的母語,而翻譯在聽證會的屢次犯錯成為一大詬病,因此訴訟程式可能受到了語言障礙的影響;二是孫楊的律師沒有獲得與WADA的律師一樣的旁聽權和陳述案情的時間。不過凱恩強調,這兩點理由雖然都可能構成當事人的不平等待遇,可憑藉這一類情形翻案的機率並不大。
至於最後一類“公共政策”的情形,凱恩稱,這是唯一可以挑戰CAS判決實質性結論的依據,但只有在裁決違反了瑞士的基本法律原則和價值觀的情況下才能實現翻案。不過,CAS的8年禁賽判決並不違反瑞士的公共政策,且遵守了《世界反興奮劑守則》。因此凱恩表示,任何基於“判決過嚴、禁賽過長”的上訴理由都將失效,除非孫楊被判的是終身禁賽。
除了解釋《瑞士聯邦國際私法》規定的5類上訴情形,凱恩還用資料證明了孫楊翻案的難度——自1992年以來,大約有150起此類案件被提交到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但最終勝訴的僅有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