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認繳出資淺析
1993年公司法規定資本充實原則,要求股東註冊資金必須實繳到位。2013年修改後的公司法放棄了實施20年的註冊資金實繳制度,改為註冊資本認繳制,股東不必在成立公司時候即刻實繳註冊資金。這次制度改變也不
1993年公司法規定資本充實原則,要求股東註冊資金必須實繳到位。2013年修改後的公司法放棄了實施20年的註冊資金實繳制度,改為註冊資本認繳制,股東不必在成立公司時候即刻實繳註冊資金。這次制度改變也不
裁判要旨認定抽逃註冊資金要件有兩個,一個是形式要件,包括“將出資款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等《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的各種具體情形。另一個是實質要件,即
抽逃出資是嚴重侵蝕公司資本的行為,公司法明確禁止股東抽逃出資。那麼,哪些行為屬於抽逃出資行為,股東應承擔什麼責任? 網友諮詢: 哪些行為屬於抽逃出資行為,股東應承擔什麼責任? 浙江金芒律師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