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文化
□ 殷啸虎
宋真宗赵恒虽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人物,但在吏治整治方面,延续了宋初严惩贪官的传统,力图打造一个吏治清明的社会;特别是在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严厉“打黑”,依法惩治豪强恶霸,稳定了社会秩序。
有论者在谈到宋真宗的“惩贪”时,说他没有杀一个贪官,却在不动声色间打造了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这个评价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在惩治贪官方面,宋真宗同宋太祖赵匡胤和宋太宗赵光义一样,虽然不轻易杀,但也并不手软,该杀则杀。国子博士、荣州知州褚德臻和判官郑蒙利用职权,将官银占为己有,结果东窗事发,褚德臻被“杖死”,郑蒙决杖配流;晋城县令王琬奇、章县主簿苗文思等也都因“枉法受赇”,被处以死刑,并由刑部“以其事告谕天下”。即便是侥幸免死,大都也是决杖配流。考功员外郎、晋州知州齐化基因贪赃被“黥面流崖州,纵逢恩赦,不在放还之限”;比部员外郎、齐州知州范航“坐受财枉法,免死,杖脊黥面,配沙门岛”。
为了严厉惩治贪官,宋真宗时还确立了两项相关的制度:一是对贪赃枉法的行为同“十恶不赦”一同对待。当时经常以“德音”的方式赦免罪犯,“降天下死罪囚,流以下释之”,但“十恶至死、劫杀、故杀、谋杀、犯枉法赃,论如律”。二是官员犯赃罪的,要连坐其保举者。当时经常要求朝廷的中高级官员举荐官吏,被举荐者有政绩的,对举荐者进行奖励;但“有赃私罪,亦连坐之”。天禧二年(1018年),采纳了判大理寺李虚己的建议,扩大了连坐的范围,凡“命官犯赃,不以轻重,并劾举主”。
关于惩治贪官的问题,宋真宗同宰相王旦有过一次对话。宋真宗对王旦说:“数有人言官吏犯赃者多,盖朝廷缓于惩戒。”王旦回答说:“今品官犯赃,情理乖当,但千钱已上,皆配隶衙前,”即便得以赦免,“每赴选调,必首载其赃滥,为辱极矣,”因此,“陛下即位以来,赃吏若比前代,则犯者亦似差少。”
宋真宗在“惩贪”的同时,还严厉“打黑”,这大概在宋朝的君主中是独一无二的。地方豪强的黑恶势力之所以肆无忌惮、为非作歹,无非是依仗背后那些朝廷官员作为自己的保护伞;而朝廷官员之所以愿意为地方豪强的黑恶势力撑腰,无非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勾兑。从这个意义上说,“惩贪”离不开“打黑”,“打黑”必定要“惩贪”。宋真宗即位第七年(景德二年,1005年)发生的赵谏案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曹州民赵谏与其弟赵谔,皆凶狡无赖,结交权贵,称霸一方,干预地方事务,连地方长官都同他们分庭抗礼。曹州通判李及因得罪了赵谏,就被他写匿名信控告“非毁朝政”。大理寺丞任中行向宋真宗密告赵谏的种种不法行为,宋真宗为此专门派出使者查访,查明事实,将其逮捕,关进御史台监狱,并“命搜其家,得朝士、内职、中贵所与书尺甚众,计赃巨万”。赵谏兄弟被“斩于西市,党与(羽)决杖流岭外”。宋真宗还打算严厉追究同赵谏交往的官员,并将70余人的名单交御史台。但御史中丞吕文仲认为“逮捕者众,或在外郡,苟悉索之,虑动人听”,并说:“今纵七十人悉得奸状,以陛下之慈仁,必不尽戮,不过废弃而已。但籍其名,更察其为人,置于冗散,或举选对扬之日摈斥之,未为晚也。”宋真宗听从了他的建议,将这些官员或降职、或罢免。
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京城开封又发生了崔白案。崔白“素无赖,凌胁群小,取财以致富”,称霸一方。赵谏因豪横伏法,崔白居然大言不惭对人说:“赵谏,吾门人耳。”他看中了邻居梁文尉的住宅,欲强行购买;梁文尉不同意,崔白便不断骚扰其人家。不久,梁文尉去世,崔白欺负孤儿寡妇,不仅用低价强行购买,还贿赂开封府官吏,诬告梁文尉妻子张氏擅自增加交易税,结果张氏被开封府判官韩允处以杖刑。崔白的种种恶行引发了开封府百姓的众怒。宋真宗得知后,下令将崔白逮捕,交御史台审讯得实,崔白被决杖配崖州牢城,其子崔端决杖配江州牢城;崔白在官府中的保护伞大理少卿阎允恭和开封府判官韩允等也都被除名发配。
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本人就在衙门担任一定职务,同官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仗着这层关系,杀人越货,胡作非为。青州定陶县尉麻士瑶横行不法,“郡境畏之,过于官府”。地方官自知州以下“多与亢礼,未尝敢违忤”;临淄知县孙昌“愤其凶恶,有犯必讯理之”,麻士瑶竟然扬言派人刺杀孙昌,孙昌被迫将家人送往他处,自己则“每夕宿县廨,列人严更为备”。后麻士瑶杀人事发,宋真宗下令将其杖杀,麻士瑶在朝中为官的亲属也牵连被削职罢官,“青州知州、通判,悉降等差遣”,并“诏刑部遍牒三京、诸路,揭牓谕民”。
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收录了多起打击黑恶势力的事例,可见严厉“打黑”的确是宋真宗时施政的一项重要举措。宋真宗的“惩贪”与“打黑”,也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在《宋论》一书中,谈到这一段历史时,有过这样的评价:“民以恬愉,法以画一,士大夫廉隅以修,萑苇草泽无揭竿之起。”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