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在我国古代被叫做
“和奸”,《大明律篡注》解释说:“和,谓男女相愿。”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除了破坏军婚有所涉及外,其实并没有把“通奸”入罪,理由是未达到社会危害程度。
但在古代就不同了,为了维护伦理纲常,历朝历代都把通奸定为犯罪行为。
如周朝规定: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这个处罚可谓是相当严厉了。秦始皇在会稽刻石记录自己功绩时,也不忘专门提到“禁止淫佚,男女絜诚”。
到唐朝时,对通奸罪的处罚改为
“男女各徒一年半”,去掉了肉刑处罚,程度降低不少。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出于目睹元朝政治腐败和纲纪不立的现实考虑,提出了“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严则民知畏而不敢轻犯”,采取重典治国。
而在通奸罪的量刑上,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仅增加了仗刑数量,而且还明文规定:“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即允许丈夫报私仇。
但朱元璋特立独行的性格,注定了他不会按常理出牌。
明朝的《菽园杂记》就记载了这样一桩奇案:洪武年间,南京城中一位校尉的妻子仗着自己有姿色,
“日倚门自炫”,一少年恰好门前路过被该其,两人遂眉来眼去勾搭成奸。每天日暮时分,少年偷偷潜入校尉家中,藏在床下,等五更天这位校尉到衙门供职时再出来与女子偷欢。
但有一日五更天到了,校尉却迟迟没有出门,妻子催促丈夫赶紧起身,校尉于是早早起床,但刚走出几步,校尉担心妻子着凉,就又折返回去给妻子盖了盖被子,这才放心离开。
校尉的这一举动被藏在床下的少年看到,等校尉走后,少年问女子:你的丈夫平时都是这么宠爱你吗?女子颇为得意的向少年讲述了平日里丈夫对自己的千般宠爱。
第二日傍晚,少年依然按照约定藏在床下,待校尉出门后,少年却突然掏出利刃刺死了女子,然后扬长而去。突闻变故的女子家人急忙报官。
天子脚下发生命案,惊动了应天府,捕快全城搜捕,抓获了几名可疑人员,其中1人因为受不了酷刑被屈打成招。然而,当初与校尉妻子通奸的少年听说有人替自己受过后,跑去衙门自首。
少年给出的杀人理由是:
“吾见其夫笃爱若是,而此妇忍负之,是以杀之。”(女子丈夫对她如此宠爱,而女子却辜负了丈夫,所以杀了她)
按照大明律规定,少年羡人美色与人通奸在前,又以女子受夫深爱却负心招人奸宿为由将她杀死在后,已触犯死罪,但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可以减罪一等。然而提刑按察使司在将案卷上报后,朱元璋却御笔朱批写下:“能杀不义,此义人也”八个字,下令将少年无罪释放,让人颇感意外,体现了这位平民出身的皇帝特立独行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