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的立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立法学在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已经确立。学者们关注立法问题的热情高涨,不仅论著成倍增长,各类学术研讨会也接连不断,同以往立法学所遭受到的冷遇形成鲜明对照,这一可喜转变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然而,尽管许多高等院校都开设了立法学课程,立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基地、学术专刊等不断涌现,立法学人才供不应求,时常仍有人误以为,研究立法学就是在研究立法法,甚至还有学者质疑称“立法学根本不能称为一门学科”“立法学缺少体系化”“立法学不能算作一门学问”。当今中国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迫切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立法学,形成联系中国实际、反映中国问题的立法学理论和制度,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话语早日走向成熟。上述有关立法学学术体系、立法学研究对象和学科正当性的困惑与质疑必须得到澄清。
立法学到底有没有自己的学术体系?答案是肯定的。我国的立法学学科奠基人周旺生曾在其专著中将立法学的研究体系归纳为立法原理、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这一框架十分完整,几乎涵盖了一切有关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尽管存在这样的体系定位,人们在学习和研究立法学时,仍然时有困惑。当人们研究立法原理时,很难不涉及对立法制度的讨论,在设计评价立法技术时,又离不开立法原理的启发和指导。一旦我们要将书本上的立法学知识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原本条块分明的立法学结构又不免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上述困惑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学的学术体系并非是完全封闭的体系。其虽区分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三大领域,但各个领域仍然保持着相对的灵活性与开放性,在关注的问题点上存在重叠。
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原理并不深奥,立法学的学术体系并不是人为设计的,有关立法的学问是从问题当中自然长成出来的,立法学的发展动力来源于经验而非逻辑。“立法”可以被当作名词使用,更多时候我们将其作为动词加以研究——立法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种。回归常识,无论是完成宏大事业,还是处理细小事务,理性总在要求人们寻求一个“恰当”或“最佳”。立法的思路亦是如此。被反复追问的,无非是“谁来立法”“立什么法”“如何立法”这样一个经典的“3W”问题。作为学科的立法学虽是二战之后才逐渐形成的,作为学问的立法学自始便有。起初,谁来立法、立什么法、如何立法,是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的思考对象。尽管该时期没有产出典型意义上的立法学论著,与之相关的思辨却俯拾皆是,仅是有关谁来立法的讨论,就差不多足以将东西方的政治哲学史重述一番。这些恰好构成了我们现今所说的立法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战之后,世界各国开始彻底反思法治实践,完善宪法秩序,加强政治民主化进程。强调跨学科视野、知识、理论和技术手段的公共政策学也随之兴起,尽管这些理论和知识在形式上差异明显,本质上都是有关立法的学问。当然,当前中国的立法学研究虽同历史上有关立法的学问有所重叠,其注定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性。反过来讲,尽管不同时空条件下的立法学学术体系差异迥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却皆是对具体的现实问题的回应。
有关“谁来立法”“立什么法”“如何立法”的追问包罗万象,一眼望去令人感到无从下手,而现代立法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恰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研究载体。作为学科的立法学,正是伴随着立法制度的形成而逐渐发育,经总结前人智识、积累实践经验、辅以政治力量的推动,得以日渐成形。
在我国,从部门分类上看,基本的立法制度由多部宪法性法律构成,立法法只是其中的一部。宪法中的大量条文,选举法、人大组织法、人大议事规则等法律中的明文规定也都属于广义的立法制度。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形成和演进,立法学研究越来越集中地表现为对立法制度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对具体的立法制度进行解释,对制度背后的法学原理加以阐释;运用立法制度指导或检验立法实践;分析立法制度,为新型立法权或立法模式创新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论证。立法学研究也因此打上了鲜明的教义学烙印。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学研究视野的限缩和思路的僵化。立法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只能为立法学研究提供一个研究对象或实体参照。在立法制度之外,仍然存在着有待立法学研究开采的广阔场域。
首先,立法制度只能局部回应立法实践问题。并非所有的立法环节和操作细节都已经获得了制度规范。一些立法环节缺少制度规范,原因在于立法技术尚不成熟或客观条件不具备。另有一些立法环节在本质上无法通过制度加以规范。例如,法律文本的起草技术就很难被制度化。虽然人大法工委公布了一套立法技术规范,但其无法形成约束力,只能起到指导作用。再如,为追求立法目的与手段的最优匹配,立法必须讲究策略,而策略是无法通过制度进行规范的。此外,在立法时机的选取上,离不开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外在条件的考察,是立法制度无法独立把控的;在确定“立什么法”的问题上,立法法至多只能对立法规划的步骤做出安排,哪些社会问题会被诠释成为法律问题,并最终被提上立法议程,则要由社会系统中的复杂因素合力决定。
其次,立法制度只能暂时解决立法实践背后的立法原理论争。无论多么先进和成熟的立法制度,总会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发展表现出滞后性,若一国立法制度已同该国民主法治发展水平明显不相适应,研究者就更需通过批判性反思,为制度改进提出建设性意见。例如,近些年行政国家的崛起对代议制民主构成了威胁,协商民主、立法协商等议题,便是学者为回应时代问题而做出的学术努力。在中国,有关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讨论,是对当前我国民主法治现状的积极回应。为扭转以往政府主导性过强的局面,党的领导、人大主导被突出强调,成为时下学术研究的重点。在理论推进的同时,我们亦在见证着制度层面的转变。选举法历经几次修改,实现了农村与城市在代表人数配额上的同等待遇。2015年的立法法修改,强调了论证会、听证会在立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同时也优化了表决制度。诸多例证,不再一一列举。
总之,研究当下的立法制度,能够不断形成新的立法原理,丰富理论资源。与此同时,研究者也需时时重返经典理论,促成立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如此便可形成立法学研究的良性循环。
相对于其他法学学科,立法学还较为年轻,还有进一步成熟的余地。也正因为年轻,作为学科的立法学,能够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性与开放性。自然科学同社会科学的分化,终结了哲学的独步天下。其后,自然科学及其研究方法的兴盛,又促使社会科学内部形成了学科林立的态势。如今,这种学科之间的严格“划界”已经受到质疑和挑战,表现为人们对于社会科学研究回归“问题”意识的呼吁,即从问题出发寻求理论资源,深化学科之间的融合与交流,集众学科之力攻克难解之谜。
恰是在促成多学科的交流与融合方面,立法学能够大有作为。例如,近些年的政策文件中,时常可以见到“立法的深水区”“立法难点”等提法。立法难点虽然表现为具体的立法问题,但这些问题仅靠立法学者一己之力无法解决。在涉及基本权利冲突、多种价值博弈的场合,所谓的立法难点,大多都是“电车难题”。解决方案的寻找,既同经典法学理论的研究任务重叠,也有必要从其他社会科学中汲取养分。因此,我们断不能声称,在回应立法实践问题时,研究立法学的学者就一定比其他领域的学者了解得更多、回答得更透彻。唯一可以肯定的是,相较于其他学者,立法学学者从自身学科视野出发,立足于当下的立法制度和实践,能够提出更为尖锐、实在和迫切的立法问题。至于答案,则需从更为广阔的天地中寻找,而非局限于立法学学科之一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