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认为被告梁某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店、QQ群等网络平台,未经许可销售“腾讯课堂”中的网络课程,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海淀法院,其行为保权申请得到支持。
深圳腾讯公司主张,其运营的“腾讯课堂”在线教育平台于2014年4月上线,合法取得了众多课程内容的著作权及录像制作者权授权,在“腾讯课堂”上聚合了大量优质教育机构和名师的独家课程资源,积累了海量用户。梁某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3D狼设计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店及QQ群中大量销售来自“腾讯课堂”的专有课程资源,谋取非法利益。梁某的行为若继续实施,将给深圳腾讯公司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提起行为保全申请,要求梁某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梁某针对行为保全发表意见称,其网络平台中的涉案网络课程均系从其他网络平台中购买,未给深圳腾讯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在深圳腾讯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后,梁某曾承诺在三日内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但经核实,在承诺期满后,其运营的网站中仍存在涉案网络课程。
海淀法院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意见,认为梁某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课程并进行牟利,其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极大,深圳腾讯公司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而且,法院认为,若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深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考虑到涉案课程的制作推广成本、复制成本、传播量和梁某主观恶意等因素,当庭裁定梁某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腾讯课堂”中涉案网络课程视频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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