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信息披露以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的权责等多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引发了市场高度关注。在我看来,没有规范而严格的监管,中国的私募基金行业就无法享受“国民待遇”。毕竟,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虽然步入快速成长阶段,蓬勃发展却又乱象丛生,监管政策的适时出台对治理行业乱象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 许维鸿(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中国私募基金行业成长的烦恼
我国私募基金从出生起就被打上了“非国有”的烙印,这是由我国金融发展的二元结构所决定的,因而,私募基金在发展历程中必然面临诸多障碍,这也是本次私募基金监管政策出台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公募基金行业面临管理体制僵化、核心人才流失、主动管理能力下降等问题,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不断壮大的高净值人群将私人财富管理的旺盛需求转向了私募基金,这一群体往往拥有更前沿的理财观念和差异化的投资需求,因而助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成长。截至2017年7月末,我国登记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超2万家,管理的基金规模9.95万亿。
但是,私募基金也存在着高投资门槛等问题,对广大个人投资者而言并非“触手可及”,个别明星私募基金经理的最小投资金额甚至达到了5000万元人民币。很多片面追求高收益的投资者,得不到明星基金经理的服务,而在缺乏识别能力、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部分违规运营的“庞氏骗局”诱骗,转向投资一些所谓“低风险高收益”产品,被迫承担平台自融、假标甚至卷款跑路等带来的投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个人投资渠道有限造成的。
私募基金行业成长的烦恼,还包括行业内部的洗牌与分化。与“躺着赚钱”的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可谓“冰火两重天”。一些顶级私募依托创新的经营模式和强大的人才队伍,在私募投资领域风生水起,但大部分私募基金经过多年的粗放式发展之后,生存环境仍然十分恶劣,绝大部分规模较小、市场影响力有限,自身缺乏专业的投研和销售队伍,更没有卖方机构和财经媒体对其产品的支持和宣传,无论对公司整体还是基金经理个人而言,成长空间极其有限。为了获得发展,部分公司铤而走险,甚至通过内幕消息等不正当手段来赚取高额收益。
期待新政给予私募基金“国民待遇”
我认为,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目的,不是要管死私募行业,而恰恰是要规范发展它,解决当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为行业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随着我国基金业的蓬勃发展,市场的力量正在逐渐发挥作用。一方面是公募基金主动管理能力的退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的不足和管理体制的僵化造成大量人才流向私募领域;另一方面是多年来私募基金的野蛮生长导致行业鱼龙混杂、乱象丛生,私募高手被一些权贵资本所圈养,行业监管的缺失很容易使其成为滋生金融犯罪的温床,对私募进行规范监管是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的。
但加强监管应对基金行业一视同仁,这对不同股东背景的私募行业健康发展尤为重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现阶段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领域,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之间的藩篱要逐渐淡化,这无疑会拓宽中国混业金融的发展空间。一方面,我国私募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与公募已经旗鼓相当,在发挥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功能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理应像公募基金一样享受“正规军”待遇。证券公司、托管行等中介服务机构也要加强与私募的沟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在产品销售、业务运营的规范性方面给予私募基金必要的支持,卖方机构和财经媒体对于业绩表现优异的私募产品也可以进行合规合理的宣传。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并不天然具有“民营属性”,国有资本同样可以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介入私募基金领域,比如具有国资背景的私募深创投凭借投资决策体制上的优化改革,在支持科创企业、扶持优秀创业项目方面就取得了丰硕成果。
总之,希望未来私募基金可以享有和公募基金相同的“国民待遇”,为此,我以为有几下几方面是可以做的:一是放开公募基金牌照和公募产品发行的准入限制,允许私募基金在注册资本、管理规模、业绩表现达到一定标准之后获得公募基金牌照,发行公募产品;二是加强对公募的规范和引导,对于经营不善的公募基金要从行业中果断清退,维持行业正常的“新陈代谢”,同时鼓励有实力有特色的公募基金进入私募领域,增强行业发展的活力。从长远来讲,新政的推出就是要运用市场化手段让缺乏差异化竞争能力,不能发现价值、创造价值的私募机构被市场所淘汰,培育机构强大的主动投资能力。(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许维鸿,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曾就职于英国路透集团、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法国外贸银行集团巴黎总部。长期从事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研究,研究领域涉及国际宏观经济、国际化背景下的新兴市场发展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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