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向公安机关申请400多万元国赔 局部申请被驳回

  近日开庭质证的念斌国家赔偿案再起波澜。念斌的代理律师称,赔偿义务机关市公安局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质疑念斌的伤残鉴定,认为念斌并无伤残,但法院在开庭前未通知念斌对方有专家辅助人出庭,也没通知念斌的鉴定人到庭,“这导致了开庭质证只有对方专家发表意见,而我们没专家出庭,没法平等地反质证”。

  这是念斌的新一轮国家赔偿申请。今年1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念斌申诉,念斌针对错判法院的索赔进程已经终结,赔偿数额止步于119万元,但最高法称可另向公安机关索赔。此番念斌新申请的国家赔偿,即针对主管看守所的市两级公安机关。念斌称羁押期间遭违规使用警械导致伤残,索赔412.85万元。

  目前,念斌及代理律师已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开庭,并要求通知此前的鉴定人出庭。法院暂未对这一申请作出回应。

  此前赔偿不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

  念斌案平反已近3年。2006年7月,平潭澳前村发生村民中毒事件,被指是凶手的念斌此后8年4次被判死刑,又3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4年8月,省高院终审宣告念斌无罪。

  念斌随后踏上申请国家赔偿之路。省两级法院均决定赔偿念斌119万元,念斌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今年1月,最高法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中院对念斌的119万元国家赔偿。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119万元仅为64万元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包括念斌一直申请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也不涵盖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119万元赔偿确实难以解决实际困难。”念建兰此前表示,这尚不够偿还上百万元债务,更不用说念斌治疗伤残、恢复正常生活面临的经济压力。

  对此,最高法在决定书中解释,中院侵犯的是念斌的人身自由权,而非生命健康权,故应支付的是人身自由赔偿金,而非前述项目;念斌如认为看守所违法使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主管该看守所的公安机关,而非中院。

  按照国家赔偿法,如果念斌被确认侵犯了生命健康权,他才可申请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若造成残疾,方可索赔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念建兰认为,念斌的生命健康权显然也受到了损害。她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念斌左下肢肌力下降、八级伤残,且该状况与“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使用工字型手铐、脚镣进行羁押”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报告由代理念斌案的大禹律师事务所单方委托。

  2月17日,按照最高法决定书的建议,念斌以市公安局、平潭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向省高院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述公安局为羁押念斌的两个看守所的主管机关。

  念斌家属称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

  念斌此次向市两级公安机关索赔412.85万元,包括伤残赔偿金57.35万元、医疗费17万元、后续治疗费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以及此前法院拒绝赔偿的伸冤费用、误工费等268.5万元。

  5月26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就该案进行开庭质证。市公安局请了一名来自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疑了念斌此前所做的司法鉴定报告。

  记者获悉,警方专家辅助人出具的《关于念斌伤残鉴定的专家辅助人意见》显示,该专家认为,念斌不存在八级伤残,不宜进行伤病关系评定,此前念斌辩护律师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载明的一些症状、结论缺乏依据或依据不足,均可排除。

  也就是说,警方认为,念斌是没有伤残的。这让念斌的家属没法接受,此前,他们多次带念斌赴各地求医,有诸多诊断记录。念建兰称,法官后来告诉律师,市公安局5月3日即递交了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但法院开庭前“一直没告诉我们对方请了专家,也没让我们通知鉴定人出庭,搞了"突然袭击"。

  念斌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开庭质证结束之后,念斌随即找到了当初出具鉴定报告的鉴定人,鉴定人看了警方专家辅助人的书面意见之后,认为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不能成立。律师称,若再次开庭,念斌一方的鉴定人均愿出庭质证,在专业上做充分说明。

  “大部分律师只具有法律知识,不精通法医学知识,无法对鉴定内容发表意见。”念建兰强调,在念斌一方的鉴定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合议庭如果只听一方专家的意见,难以对相关医学专业问题做出准确的认定。

  在代理律师看来,不通知念斌一方的鉴定人,也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在程序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他说。

  目前,省高院未对念斌提出的再次开庭的申请作出回应。

  念斌申请再次开庭并请求鉴定人出庭

  截至发稿,关于念斌向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申请,省高院尚未作出赔偿决定。但针对平潭县公安局的部分,省高院已决定予以驳回。

  省高院决定书载明,此前,针对念斌提出的平潭县公安局的国家赔偿申请,省公安厅已作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告知书》,告知念斌应向该局上一级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申请复议。

  省高院认为,由于省公安厅并非平潭县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不属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该告知书不属复议决定。因此,念斌在未依法经平潭县公安局上一级机关复议及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当时我们找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是认为平潭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构成共同侵权,这时是可以找他们的共同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的,这个没有问题。”念斌的代理律师认为,省高院直接以程序性的理由,驳回了念斌其中一个国家赔偿申请,而不考虑看守所到底有无违法使用警械、有无对念斌造成伤残等实体问题,“这是不妥当的”。

  在念建兰看来,赔偿不是念斌的唯一诉求。

  在念斌平反9天后,有关部门再次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并限制出入境。念斌的代理律师认为,念斌已被宣告无罪,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警方此举有失妥当。这也被念家认为是阻碍念斌恢复正常生活的现状之一。

  念斌的代理律师说,他们目前还在与有关部门交涉,要求省高院重新开庭,要求通知念斌一方的鉴定人出庭回应警方专家辅助人的质疑,以帮助合议庭认定念斌是否存在伤残,以及伤残与被使用警械之间的关系。

  本报6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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