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证明是正常人
日前,家住西安长安区张氏夫妇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没想到因张先生30年前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导致工作人员要求张先生出示自己是“正常人”的证明,之后才能办理离婚。
日前,家住西安长安区张氏夫妇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没想到因张先生30年前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导致工作人员要求张先生出示自己是“正常人”的证明,之后才能办理离婚。
7月30日,家住在西安长安区的张先生与妻子前往长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本来协议都已经签好,但有工作人员分别将二人叫出去交谈,称了解情况。在询问张先生妻子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张先生在30年前曾去一家专科医院看过精神科。尽管张先生妻子一再强调,当时张先生才23岁,医生检查后只给张先生开过药,之后张先生还继续正常上班,正常生活,30多年来,从未犯病过。但是工作人员依然认为,张先生的情况不适合办理离婚手续,只能等他到县级以上的专科医院出具了自己是“正常人”的证明后,才可以办理离婚。
对此,张先生表示不理解。工作人员解释道,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如果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过精神病史,当事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或者选择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工作人员还称,此举是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无奈,只能选择前去开所谓的“正常人”证明。经过多番辗转,张先生终于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做完了精神状况评估测试,并顺利拿到了医院出具的证明。随后,他拿着证明,才顺利与妻子办理好了离婚手续。
尽管工作人员解释得十分清楚,有理有据,但此事依然引来许多网友吐槽。30年前的小精神疾病,离婚时还要去县级以上的专科医院出具证明,未免太过劳师动众了些,着实很麻烦。并且有网友质疑,事实上所谓的是否有过精神疾病,也只是听夫妻双方的一面之词,若是双方坚决不透露,不反映给工作人员,那工作人员也将不得而知,那么所谓了“为保证双方都是在正常情况下离婚”,“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说,也只是纸上谈兵,说说而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