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同类案件检索,需要各级法院在司法判决中注意相关案例的一致性,把握善法分寸,努力实现每一起案件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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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吴元中
因法官自由裁量权偏大,导致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大相径庭的问题,该怎么解决?最高法给出了答案。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要求在案件汇报或者裁判前进行类案检索,通过对其裁判理由的遵循确保同类案件裁判的统一性,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意见》于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由于我国实行成文法制度,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最大缺点就是其抽象性,不同的人因为角度不同、倾向不同、法律素养不同而对同一法条产生不同理解,这不仅使得不同法院之间会对一样案件作出不同判决,即使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甚至是同一法官自己因为时过境迁、认识发生变化,都可能对同样案件作出前后不一致的判决。
这样一来,法律虽然是统一的,但因理解不同导致完全不同的适用的情况却并不罕见。对当事人来说,也可能因同样情况受到不同对待、同样案件得到不同判决,既不公平也使人不知所从,最终也损害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
此前,我国也通过司法解释、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对特定问题向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请示等形式,努力维护法制统一。但因这些形式也都各有局限性,不能完全胜任法制统一的要求,同案不同判现象在现实中仍时有发生。
鉴于指导性案例的有限性,诸如喝酒猝死共饮人应否担责、敲诈勒索政府案是否成立等诸多案件尚无指导案例,为了最大程度确保同案同判,此次《意见》拓展了检索范围,要求对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地高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案件、上一级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案件,都应作为参考,从而为“裁判”戴上了紧箍咒,极大地推进判决尺度的统一性。
需要注意的是,检索类案时最为关键的是注意甄别,必须确保检索的案例与待判案件的实质相同性或相似性。否则的话,看似差不多的案例,都可能因为据以适用的法律关键点不同而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比如同是喝酒猝死案,同饮者没有强劝、明知猝死者不能饮酒还恶意劝饮等,所担之责可能就大不一样,需要根据情况区分。
在此之外,对许多地方法院来说,有些本院与上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可能不如其他地方的合理,在没有最高法的同类案件裁判或发布案例的情况下,可能面临二选一的情况:或者指出本地裁判不妥后,吸收外地裁判理由进行更合理地裁判,或者在明知本地裁判不妥却为了保持一致性而遵循。
这需要地方法院层面把握好善法分寸,也需要在《意见》试行基础上制定正式《意见》时注意解决。
还有,部分案件可能因缺乏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参照”,即便在加强类案检索后在本市、本省范围获得统一,也可能无法解决不同省份、不同地方的裁判不统一,那样可能也会因为一个地方一个判法而割裂司法统一。鉴于此,最高法也可通过对某些争议较大案件亲自提审,或将某些地方法院的合理判决汇编发布,解决这一问题。
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类案检索制度,都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必要途径。考虑到“同类案件不同判”在现实中动辄得咎,这类制度确实应加速完善。对各级各地法院来说,也要注意与相关案例的一致性,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公正合理,使办案质量和审判水平再上一个台阶。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编辑:井彩霞 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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