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刘遥)3名嫌疑人因买卖几十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费氏牡丹鹦鹉,犯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这些鹦鹉为人工繁育且嫌疑人获利微薄,要判处重刑,真的妥当吗?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过1年多的审理、调研,检方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宣布,对3名嫌疑人作绝对不起诉,并对他们进行了法治教育。
单亲妈妈买卖鹦鹉获利数百元,面临10年以上刑期
今年34岁的王某是河南商丘人,文化程度不高,一个人抚养8岁的女儿。女儿身体不好,经常生病住院,为了挣钱给女儿看病,从2019年起,她养起了费氏牡丹鹦鹉。
2020年9月上旬,王某以每对25元的价格,将30只费氏牡丹鹦鹉销售给当地的鸟店经营者田某。随后,田某又将上述鹦鹉连同从其他地方收购的14只,以每对35元的价格转售给江苏省新沂市鹦鹉养殖户刘某。同年9月16日,该批鹦鹉在徐州汽车站转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又在商丘王某的家中起获147只费氏牡丹鹦鹉。
经鉴定,以上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的费氏牡丹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交易。
同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徐州铁检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定罪量刑上未区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种群。该案中,王某、田某和刘某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30只费氏牡丹鹦鹉的价格低廉,要判这么重的刑罚,3名犯罪嫌疑人都觉得很委屈。
获利更是微乎其微的王某对检察官说:“人工繁育了许多代,养在笼子里的鹦鹉也叫野生动物?几十元钱一对的动物,都烂大街了,也能算珍贵、濒危?要判10年刑期,我真的不能接受!”
检察官调查了解到,费氏牡丹鹦鹉在河南商丘有20余年的人工繁育历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成为当地不少群众脱贫致富的途径。
咨询、调阅……检方调研一年多
案件迅速上报至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经研究认为,有关司法解释未区分野生和人工繁育动物,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工繁育观赏性动物的司法处理过重,不符合大众的认知和预期,也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实际,必须慎重对待。办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12月18日出台《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从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生存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等八个方面,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为掌握全国人工养殖鹦鹉情况,为适用《意见》打下扎实的基础,2021年2月至3月,江苏省检察院指导和支持徐州铁检院、徐州市检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专题调研。调研组咨询了国家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江苏省林业局、河南省林业局和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阅了国家林草局有关商丘市观赏鹦鹉人工养殖交易情况的调研报告。检方了解到,费氏牡丹鹦鹉在我国野外无食物链、无生存能力,只能人工驯养,其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成熟,养殖规模较大。经调查了解,河南省商丘市是全国最大的小型鹦鹉人工驯养繁殖和销售基地,有20多年的历史,有养殖户934家,从业人员1864人,年出栏量1000余万只,约占全国的70%,年产值2-3亿元,从孵化、养殖、防疫,到检疫、运输、销售,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检方作绝对不起诉决定
6月24日,徐州市检察院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此案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论证。专家们认为,费氏牡丹鹦鹉在2003年至2012年间,曾被列入允许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名单,后该文件不再适用。然而,目前的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种群已经具有规模、技术成熟,对人类和野外种源未发现有危害性,终端买家购买,也仅是为了养宠观赏,不宜作为刑事犯罪打击。
2021年10月15日,省检察院召开开放式检委会会议,邀请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大家普遍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田某和刘某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11月9日,徐州铁检院公开宣布,刘某等3人实施了非法交易费氏牡丹鹦鹉的行为,但鉴于涉案费氏牡丹鹦鹉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规模较大,案发后国家林草局对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刘某等3人的上述行为已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检方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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