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钢,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5199210263401。
经查,刘钢于2021年7月5日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21年10月2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上述事实有松滋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7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刑终262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刘钢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刘钢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22年2月7日
【来源:湖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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